第四十三章、朱家两兄弟被判入狱
作品名称:荆棘人生路(上) 作者:志在千里 发布时间:2017-09-22 13:51:14 字数:4547
完全出乎预料,审判长也没有想到,在公诉人的公诉词刚刚开始宣读时,就被朱大山、朱凌清、朱凌跃的突然向法庭提出的申请而中断,这一点朱凌志也没有想到。如果说朱大山向法庭提出申请、要委托朱凌志担住他的辩护人、这是朱凌志的主意,这一点完全可以说得过去。因为朱大山没有文化,他从没上过学,他出生在一个战争年代,他出生后没几个月在中国东北就发生了军事冲突,中国的东北军和日本的关东军因故打了起来、继而引发了政治冲突。这就是我国有名的“九一八事变”。他的童年是在那战火纷飞的抗日战争中度过的。从哪个年代过来的人,即使是富家的子女都没有几个能上学的,更何况朱大山是个穷苦人家的孩子,更不用说他有机会读书了。因此,朱大山是不可能懂得授权委托朱凌志担任他的辩护人的,而朱凌志是法学本科毕业,尽管是自考的,但他还是扎扎实实地学到过一些东西的。对于朱凌志来说,他为了维护好父亲朱大山的合法权益,授意朱大山授权委托,这也在情理之中。
也许还真是心有灵犀,朱凌志和朱凌跃两兄弟并不关在同一囚室,在囚车中他俩虽然面面相觑过,但彼此并不言语。他俩的身边也坐着两个荷枪实弹的狱警,他俩根本不敢交头接耳,哪怕是使一个眼色他俩都不敢,他俩的一举一动都在那两个狱警的视线范围之内。这还真是意外、真是让人意想不到,连朱凌清、朱凌跃本人也不敢想象,不敢想象的他俩同时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又同时委托他俩共同的哥哥朱凌志担任各自的辩护人。
朱凌志接受了委托、不负重托地担任了辩护人,他由旁听席走向了辩护席,他准备竭尽全力地与公诉人展开一场激烈的唇枪舌战,“战争”已准备就绪,中断了的诉讼又继续开始,审判长坐在审判台上庄严宣布:“……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然后由辩护人进行反驳,最后相互争辩。”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公诉词,出示了有关证据并提交给了法庭,法庭开始做庭审调查,首先由审判长向被告人朱凌跃做庭审调查,由书记员做庭审记录。
庄严的法庭显得异常的平静,因此案涉及个人隐私,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本案不公平审理,故没有旁听的公民。
公诉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为了让法院能釆纳他的意见,他列举了很多有关朱凌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与之犯罪事实相适应的证据,其言辞之犀利,大有让朱凌志无懈可击。
公诉人说:“审判长,审判员,自从县公安局把朱凌跃的卷宗材料移交给了检察院后,我就把卷宗中的刑侦人员对朱凌跃的调查材料、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向智愚是一个无责任能力人,所谓无责任能力就是指不能辨别、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当犯罪嫌疑人朱凌跃爬在她身上恣意妄为时、她任凭朱凌跃在她的身上蹂躏,她就像一块木头一般毫无反应,她好像根本不知道他爬在她身上要做什么,她好像对男女之间的那点事儿全然不知,这就是她傻的一种表现,这就是一个无行为能力人的特征。表面看来她是自愿的,正如犯罪嫌疑人朱凌跃所说:‘我俩紧紧地抱在一起,她没有反抗,我们双方是自愿的。’是的,她的确没有反抗,这一点我也深信无疑。然向智愚没有反抗就并不等于她就是自愿的,她不反抗是因为她不会反抗、不懂得反抗,她是一个无责任能力的人,在她的大脑的潜意识里面那性行为是不存在的。她没有性欲也没有情欲,她以为朱凌跃躺在她的身上、是在跟她玩过家家的游戏,一个失了性的人又从何谈起反抗呢?由此可见,向智愚是一个不能正确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意志的人,这有《法医鉴定书》可以为证。朱凌跃与她发生的性行为并非非法同居行为而是强奸行为。强奸行为是违背了向智愚内心的真实意志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此,我建议法庭依法追究朱凌跃的刑事责任。以此来维护受害人向智愚的合法权益。谢谢法庭。”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刚才公诉人为了证实向智愚是一个无行为能力人,列举了较充分的证据对此做了相互印证,以此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下面由辩护人陈述对本案的看法。”审判长把目光投上了朱凌志。
“审判长,审判员,刚才公诉人说向智愚是一个傻子、是一个无责任能力人,他也解释了。按照他的解释:所谓无责任能力是指不能辨别、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认为这种责任能力是一种刑事责任能力,并非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无行为能力人触犯了刑律而自己是在无意识的前提下实施的,比如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作时把他人打成重伤,而这个精神病患者是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况下打了他人,他本身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按照法律规定他是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他的监护人要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说向智愚是一个无行为能力人的话,那么她就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她的一切民事活动都应该在她的父母的掌控之下,而她的父母是她的法定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职责,而事实上向智愚并不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并不傻到生活不能自理。据我所知:向智愚虽然学业成绩不好,但她与人交往还是很正常的,并不傻到不能与人说话、不能从事家务,她每天帮她的父母亲扯猪草、炆猪潲,帮家里煮饭、洗碗,这些简单劳动她都做得很认真、很投入,她充其量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没有失性,她有爱的感觉,她懂得男女之事,她就不是一个无行为能力人,被告人朱凌跃与她发生的性行为只能是一种非法同居,并非强奸行为,因而朱凌跃没有触犯刑律、更没有构成犯罪,至于那份《法医鉴定书》,我认为是缺乏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的,不可釆信。我的辩护意见暂说到这里,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多谢。”
“……刚才辩护人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并以法理来加以印证,下面请公诉人谈谈自己的看法。”
审判长显然不支持朱凌志的观点,事实上朱凌志在法律上是很难立足的,因为法律讲的是证据,用证据说话,没有证据谁都不会相信,只有证据才能证明案件真相,只有证据才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朱凌志是临时接受委托、是临时出庭,在没接受委托之前、他是没有权利去调查取证的,如今他的手中没有证据,没有证据他就没有胜算的可能,加之公诉人在法庭上是轻车熟路,办起案来屡屡得心应手,而朱凌志对他望尘莫及。公诉人又开始反击了。
“审判长,审判员,刚才被告人的辩护人列举了向智愚在生活中的部分事实,以此来论证司法鉴定机构不遵重事实,不负责任地制作了《法医鉴定书》,众所周知: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该机构的法医既懂法学又懂医学,一般来说他们是不会偏向任何一方的,他们也不敢徇此私情,因为他们懂得做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他们不可能知法犯法、以身试法。因此,他们所做的《法医鉴定书》是可信的,是一种具有权威性的司法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而辩护人怀疑该《法医鉴定书》不尊重事实、不依据科学,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因为司法鉴定本身就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也只有他们才有资格对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别,也只有他们才有能力对这些专门性的问题做出鉴别,也只有他们做出的鉴定结论才最值得信任。如果辩护人不信任这《法医鉴定书》的真实性,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如果该法医鉴定结论不被推翻,它就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它就可以做为定案的根据。法院就可以以此为依据认定被告人朱凌跃犯了强奸罪。就可以依法追求他的刑事责任。”
“刚才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观点有理有据地进行了反驳,请问辩护人还有不同意见吗?”
“审判长,审判员,俗活说得好:鼓不打不响,话不说不明,理不辩不清。刚才我和公诉人经过了几番辩论,得出的结论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一个很有权威的鉴定机构,一般来说他们的鉴定结论是公证可信的,但我在这里只说一般,有一般就有特殊,有一般就有不一般,有一般就有可能出现意外的情况。我家的情况有很多的人都晓得,我接二连三地遭受灾害,现家里被灾害搞得一贫如洗,加之现在我的父亲朱大山、我的老弟朱凌清、朱凌跃都被关进了看守所,家里的经济状况更是每况愈下,我也想申请重新做司法鉴定,可我家就呷了冒得钱的亏,而申请重做司法鉴定是要钱的,无钱冒喊肚痛。我无钱就不敢提出申请,但我相信事实,相信这铁的事实,我深信真相一定会大白的。我的陈述就暂到这里,我恳请法院充分考虑我的辩护意见,我在此拜托了。谢谢。”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做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请被告人朱凌跃做最后陈述。”审判长如是说。
朱凌跃毕竟是个犯罪嫌疑人,他虽然在庭审中拥有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权利,但这只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他是个“罪犯”,他纵有一个三寸不烂之舌,巧舌如簧,也没人会信他,法庭根本不会采纳他的辩护意见。因为法律是要讲证据的,没有证据就是无稽之谈,而《法医鉴定书》就是铁的证据,除非有新的证据能够把其推翻,否则该鉴定书就具有证明力就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朱凌志在法庭辩论时,他没有提供半个证据,因为他是临时受委托,他的手中也没有证据可提供。而法院判案是要讲证据的,没有证据就无法定案。然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就是铁的证据,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把其推翻,法院是完全可以釆纳的。因此,法院并没有釆纳朱凌志的辩护意见,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做出了如下判决:“……经査明:朱凌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朱凌跃强奸向智愚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朱凌跃有期徒刑六年。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人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案是两审终审制,朱凌跃的案件在未过上诉期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未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对朱凌跃就尚没有约束力。朱凌志家很穷,请不起律师。朱凌志虽然是法律本科毕业,但他出过两次车祸,智力远不如从前,加之很久不看书了,对好些法律专业知识都生疏了。以前,他是为别人办过案也出过庭,但他所办的案都是一审案,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他都没提出过上诉,现在要办上诉案件,他真不知如何办才好,也不知如何提起上诉,为此,他查阅了好多的相关资料,也从“案发”地收集到了一些新的证据。他原以为上诉后,他提供了新的证据一定能这个案子翻过来。他没有想到由于忙过了头、错过了上诉的机会,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他醒悟后,对此后悔莫及。由于他的一时疏忽使朱凌跃成为了板上钉钉的“强奸”犯。
朱凌跃的父亲朱大山的“妨害公务罪”和朱凌跃的二哥朱凌清的“窝藏罪”,都是从朱凌跃的“强奸罪”中派生出来的,如果朱凌跃的“强奸罪”的罪名不成立,朱大山、朱凌清的罪名就自然不能成立,如今法院认定朱凌跃的“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并做了宣判,朱大山、朱凌清两父子也就无法逃避其“罪责”了,因此法院对朱大山、朱凌清做出了如下判决:
一、“……经法院审理查明,朱大山涉嫌妨害公务,其罪名成立,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经法院审理查明,朱凌清窝藏强奸犯朱凌跃的罪名成立,现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对朱凌跃的刑事判决书发生了法律效力,朱大山、朱凌清的刑事判决书也随之发生了法律效力。狱警把朱凌清、朱凌跃分别送进了劳改场,朱凌志很失落地目送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