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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拼命申诉终洗冤

作品名称:荆棘人生路(上)      作者:志在千里      发布时间:2017-09-27 11:16:00      字数:5088

  法院宣告判决后,朱凌志的父亲朱大山被判了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所谓缓刑就是对轻微犯罪行为的一种刑罚的裁量制度,具体而言就是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在这一年中朱大山遵守《刑法》关于考验期的规定,原判的一年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如果朱大山在这一年中不遵守《刑法》中关于考验的规定,就收监服刑一年。
  在缓刑期的一年內,朱大山是不用在监狱里呆的,不蹲监狱并不等于朱大山就已经行动自如了,他的行动自由还是受到限制的,超出他的小生活圈子都要得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批淮,他的行动都得无条件地接受当地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法院宣判缓刑后,朱凌志把他的父亲带回了家里。
  朱凌志的两个老弟没有被判缓刑,法院判决以后,朱凌清、朱凌跃被狱警带回了看守所,等待着遣送到劳改场接受劳动改造。朱凌志看着装着他的两个老弟囚车的背影,他的心里很不是滋味,总觉得自己亏欠他俩什么。说起亏欠,其实算不上,朱凌志已经尽力了,只是因为他办案太投入,错过了上诉期限,不过,他现在正在设法补救。
  朱凌清因刑期只有两年,他就在看守所服牢役。而朱凌跃的案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他被判六年刑,六年刑的罪犯必须到劳改场去服劳役。朱凌跃被送进了麻阳县劳改场。
  朱凌志家共有五姊妹,他有两个弟弟两个妺妹,两个妹妹均已出嫁,离家百里有余,两个弟弟均已判刑关进了监狱,接受劳动改造,父亲虽然判了个缓刑不用去坐牢,但缓刑也是一种刑,也是构成了犯罪,面对这亲情的悲惨遭遇,他寝食不安。
  朱凌志的妻子张美美,她看到朱凌志日渐憔悴也很心痛,毕竟她和朱凌志的父母、朱凌志的兄弟姐妹也是一家人,朱凌志家的事与她息息相关,她之所以反对朱凌志不要出面、不要出庭为父亲、为老弟辩护,是因为怕他也被卷入其中锒铛入狱。然反对归反对,朱凌志出庭了,张美美对他的出庭担任父亲和老弟的辩护人、从内心表示支持,她默认了他的这一行为。
  是的,张美美的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她和朱凌志毕竟是夫妻,夫妻之间互相牵挂,这是理所当然的。张美美虽然是女人,都说女人头发长见识短,遇到这样的事,女人往往比男人更为理性。朱大山是朱凌志的父亲,朱凌清、朱凌跃是朱凌志的两个老弟,亲人之间有血肉之情、兄弟之间有手足之情,遇到这种事情,朱凌志肯定抑制不住自己的情感,完全有可能丧失理智、完全有可能感情用事,一旦感情用事冲撞了法官,他就不会有好“果子”吃。朱凌志虽然法学本科毕业,但是法律是一门专业学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它覆盖面相当广,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不长期经历过专业的熏陶是很难适应这份工作的,如果朱凌志稀里糊涂参入其中、就很有可能适得其反,甚至有可能遭遇牢狱之灾,后果不堪设想。
  张美美有一个高中同学名叫朱信,他在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原来叫法律顾问处)从事律师工作,但他是个大律师,毎天忙得很,对像朱凌志家这样的小案件他从不受理。但碍于老同学张美美的面子,也就给她提点参考意见,朱律师说:“现在该案已发生了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如果你认为该案的《法医鉴定书》有猫腻,你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法院委托原司法监定所的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对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出申诉谈何容易,原审法院为了本院的形象只能找理由推托,二审法院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为由不予受理。想把一个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案件翻转来委实不易。
  时间过去了一年,朱凌志的父亲朱大山的缓刑的期限已满,在缓刑期内朱大山没有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朱大山恢复了自由。
  朱凌跃、朱凌清的刑期也已服一年,被害人向智愚也已出嫁,她嫁在邻村的一户人家,该人家与向智愚家门当户对,都有一份“丰厚”的家业,美中不足之处是男方也是个跛子,并且比朱凌跃还跛得厉害,他走路都得靠拄着拐杖。两人一跛一傻还算般配。婚后不久也有了爱情的结晶,向智愚怀孕了,两家皆大欢喜,作为男方家,即将有后无论是男是女,都是血脉,都能传宗接代,都能延续香火;作为女方家,女儿生得愚饨,能找户人家嫁出去,这是老天的恩赐,如今还怀上了孩子,这更是前世修来的福份。
  监狱,这非人过的生活让朱凌跃、朱凌清饱经了风霜,每天吃着那猪狗不如的伙食;睡着那冰涼的床铺;从事着那没有分文报酬的劳动;生活在那没有任何人身自由的铁窗里。每天都度日如年,好不容易又熬过了一年,朱凌清也刑满出狱了,他重见了天日。朱凌清出狱后与其哥朱凌志一起踏上了申诉的征途,在这漫长的径途里饱含了他们无数的辛酸的眼泪,这泪水早已汇集成河,别人感觉不到,因为这是朱大山全家付出的血和泪,这默默的付出只有他们才能够感觉得到这其中有撕心裂肺的疼痛。
  向智愚的孩子降生了,生了一个男孩,婆家、娘家都笑得合不拢嘴。
  向智愚抱着孩子,她的丈夫拄着拐杖,一同回了娘家,向娘家报喜。她娘家喜出望外,看到这外孙如获金宝。向智遇的母亲抱着这外孙串东家走西家到处显摆,好像就她家的女儿会生孩子一般。这一显摆把朱大山全家的肺都气炸了。朱大山把此事看在眼里、放在心里,立即把此事告诉了儿子朱凌志。朱凌志背着照相机回到父亲家,他偷偷地照了向智愚抱着孩子的相片,并把底片送到照相馆洗了出来。他以为有了向智愚抱着自己所生孩子的照片,就可以证明向智愚并不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更不是性无能,既然她有生育能力,那么她自愿与他的老弟朱凌跃发生了两性关系,朱凌跃就不构成强奸罪。
  可事情并没有他想象中的那么容易,相片只能说明向智愚手中抱了一个孩子,并不能说明该孩子就是她自己所生,退一万步说,即使该孩子是她所生,但《法医鉴定书》上只证明她无责任能力,并不证明她无生育能力,她只要性功能健全,结婚后生孩子是水到渠成的事,并没有什么稀奇。以此做为凭证来证明向智愚有责任能力,只能证明朱凌志在吹毛求疵或者说牵强附会,故意找向家的岔子。
  朱凌志心里清楚,他长不了向智愚几岁,向智愚可以说与朱凌志是同一年代的人,朱凌志清楚地记得:向智愚小时候读书不进,智力比常人是低一点,但生活起居完全可以自理,莳田打禾这些简单劳动她都能适应,并不像《法医鉴定书》上说得那么严重,变成了一个无行为能力的人。
  在证明向智愚有责任能力这一问题上朱凌志真的是束手无策,他真不知从何着手,面对自己的父亲和两个弟弟的蒙冤入狱,朱凌志心如刀绞。
  张美美看到丈夫朱凌志为了父亲和两个老弟的案子绞尽脑计、想翻案却一筹莫展,心里也很不是滋味,她再次与她的老同学朱律师联系,朱律师告诉她:“你欲想证明被‘害’人有责任能力,你必须找到她能独立带孩子,具备单独哺育婴儿的行为能力,因为人只有具备了行为能力才会有责任能力。”张美美听到这话后赶紧借了照相机、到向智愚夫家偷拍向智愚的起居和哺育婴儿的照片,她把她的生活点滴都拍下来了,构成了一幅完整的向智愚的生活图案。张美美把照下的向智愚的生活点滴交给了朱凌志,朱凌志看后十分高兴。
  朱凌志得到这些照片后立即向法院写了一篇《刑事申诉书》,其內容如下:“……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其理由如下:1.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法医鉴定书》与事实不符,《法医鉴定书》上认定被害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在与被告人朱凌跃发生性关系时不管是自愿还是不自愿,都视为不自愿。故朱凌跃与向智愚发生的性行为、应视为朱凌跃违背了向智愚的意志,属强奸行为。而事实上向智愚的弱智并不达到完全无行为能力,她对她的性的保护还是有意识的,她的智力与常人相比虽有所区别,但这都是相对而言的,她并不完全是个傻子,真正的傻子是对自己的生活不能自理,对饮食、穿着不会讲究,也并不懂得人情世故,并不懂得待人接物,而向智愚对这一切都很正常,会做饭、会养猪、会莳田、会打禾。而法院在庭审时并不考虑这些细节问题,并不尊重事实,仅以公安部门所提取被告人的供词,被害人家属的证词以及《法医鉴定书》加以认定。2.被告人朱凌跃被判刑后,被‘害’人向智愚就嫁给邻村的一个跛子,婚后一年内育有一子,向智愚像正常人一样给她的儿子哺乳,给她儿子穿衣服,如果说她是一个无行为能力人的话,那么她肯定不会哺乳、肯定不会照顾孩子,而事实并非如此。第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正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般。由此证明向智愚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朱凌跃与向智愚是双方自愿发生两性关系,是自愿发生就不构成强奸罪。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恳请法院正确査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朱凌跃、朱凌清、朱大山无罪……”
  朱凌志写好《刑事申诉状》后递进了法院,法院受理了朱凌志的申诉状后迟迟不开庭再审,其理由是该申诉状內没有提供朱凌跃无罪的充足证据,仅凭几张照片、仅凭朱凌志对向智愚的行为的推测、是不可能推翻司法鉴定书的,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和权威性。而推测仅仅是主观意识中的想当然,想当然的东西就很有可能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就不能做为证据。而要申请重新司法鉴定必须经法院委托,而本案本来就是法院所判,法院不可能无事可做,自己没事找事,更何况法院还要维护自身的形象、维护自已的权威性。
  朱凌志虽然是法律本科毕业,一个自考的法律本科生又能怎样?还不是大海中的一滴水,渺小得可以忽略不计,法院根本瞧不起,也根本不会给他的面子。朱凌志好想为他的父亲、为他的两个老弟讨回公道,但自己心有余而力不足,自己既不精通法律又手中没钱。他夫妻俩虽然打工、开店赚了一点钱,但他遭灾、受骗,加之他刚买了房子自己还在做着“房奴”,按月要付房贷,付了房贷所剩无几,还得正常开销,家中的经济捉襟见肘,不但如此,而且近两年多他为了他的父亲、为了他的老弟的事,东奔西忙,东走西走,也开销不少。如今做任何事都得用钱开道,有钱走遍天下,无钱寸步难行。他饱受了上访之艰难、上访之艰辛,人不求人一般高,人欲求人矮半截,他背着行囊、忍饥挨饿,磨破了嘴唇、磨烂了鞋子,就是没有感动上帝。家里遇到了这倒霉的事情,他的确费尽了心事。
  夫妻之间同舟共济、荣辱与共,张美美把朱凌志家的事当成自家的事,她也觉得这《法医鉴定书》中存有猫腻、存有不实,她坚决支持丈夫为其老弟、为其父亲申诉,她以一分五厘的利息向朋友借了一万元的现金,决心请她的在北京大行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的朱信同学帮朱凌志申诉此案,朱信是大律师,是中国百大名律师之一,他主要承办涉外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他曾写过《证据法学》等法学专著,他每天的日程都排得满满的,如果不是张美美与他是同学,他根本不可能受理此案。
  朱律师调阅了朱大山、朱凌清、朱凌跃的卷宗,向向智愚生活所在地的村民做了调査取证,并把证人的调查笔录提交给了法院,并向法院申请重新做司法鉴定。市中级法院委托市司法鉴定机构对向智愚重新做法医鉴定,而向智愚及其家人极不配合、拒绝复查,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秘密观察向智愚的行为,觉得向智愚虽然弱智但还能正常生活,还能抚养孩子,不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别能力,属于有行为能力人,并向市中级法院出具了《法医鉴定书》。朱律师看到了怀化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书》后,他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他在其中说:“……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釆取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朱凌跃与向智愚是双方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并非朱凌跃违背了向智愚的内心意志、强行与她发生了两性关系,这在朱凌跃的案卷材料中有证可查,而一审法院以《法医鉴定书》为依据,认定向智愚是一个无行为能力人,以此判定朱凌跃犯有强奸罪,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六年,他现仍在服刑中。对此,朱凌志多次申诉无果,现我受三‘罪犯’委托向贵院提出申请,申请贵院按审判督程序进行再审,现贵院也已经委托市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做了鉴定,由于向家极不配合,只能秘密观察,据观察得出结论:向智愚属于有行为能力人,据此制订了《法医鉴定书》,该证已收入了案卷。……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审査原《法医鉴定书》的真伪,武断地做出了一审判决,使申请人蒙冤入狱。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一审判决,还各申请人清白,宣告申请人无罪……”
  市中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本着有错必改的原则,对朱凌跃、朱凌清、朱大山一案进行了公开再审,经审理查明:向智愚与朱凌跃在两年多以前发生的两性关系,属双方自愿行为,且向智愚是个有行为能力的人,原《法医鉴定书》之所以认定向智愚是个无责任能力人,是因为向智愚的父亲买通了法医,做出了不公正的《法医鉴定书》,致使朱凌跃、朱凌清、朱大山蒙冤受审。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无罪。法院对朱凌跃宣判无罪后,朱凌跃被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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