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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不懂法当庭败诉

作品名称:荆棘人生路(上)      作者:志在千里      发布时间:2017-07-13 11:01:11      字数:3903

  法庭的开庭时间已定,法院把《开庭通知书》送达了检察院和朱凌志,法庭开庭时,先由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入座,合议庭由审判长一人、审判员两人组成,审判长宣读了法庭纪律,尔后宣布开庭,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说:“……审判长、审判员,犯罪嫌疑人汪绍兴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基础工程做得不牢,致使局部地基下沉引发墙体出现裂缝,因而导致屋顶上的瓦片飘落砸死学生,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法庭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整个法庭显得十分严肃。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辩护人针对公诉人的指控进了答辩,朱凌志说:“审判长、审判员……据我调查,墙体出现裂缝并非基础工程做得不牢,而是山体滑坡所致,我的当事人汪绍兴在建这所学校时,对所用的红砖都进行过试压,他所使用的红砖完全达到了四层抗压强度,这有检测报告可以为证;他对基础工程也进行过严格的测试,其基础工程也是由混凝土、碎石子、钢筋混合而成,完全可以承载四层红砖瓦房结构的压力,如果不是山体滑波,肯定不会出现有墙体裂缝的情况。至于瓦片飘落砸死人纯属意外,我的当事人主观上并不存在有过错……”朱凌志据理力争。
  朱凌志的答辩告一段落,由审判长做庭审调查,由书记员做庭审记录,法庭调査结束后,由审判长主持,由控辩双方进行答辩。首先由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答辩进行反驳,以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
  公诉人说:“审判长、审判员,……本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在强词夺理,歪曲事实:第一、山体滑波离学校还有三米多的距离,三米以外的山体滑坡与学校的地基基础工程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如果基础工程结实、根牢,绝对不可能出现墙体裂缝的现象;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说瓦片飘落砸死人这纯属意外,这更是让人感到匪夷所思,这明显是在为被告人逃避罪责而寻找说词,是人都知道新修的房屋瓦片都是很结实的,并非日久风化,并非台风狂作,如果不是瓦片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如果不是不规范操作;如果不是疏忽大意,瓦片是不可能飘落的,如今瓦片飘落已既成事实,并且汪绍兴在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这是汪绍兴在主观上应当预见瓦片有飘落的可能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导致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有从屋顶上飘落的瓦片和法医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和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以及黎平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所做的《调査笔录》等可以为证,故汪绍兴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已触犯了刑律,应依法追究其刑责任……”
  “审判长,我在未答辩公诉人的控词前、我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吗?”朱凌志向法庭提出申请。
  “可以!”审判长的表情很严肃。
  “被告人,我有两个问题向你澄清一下,请你如实回答。”
  “哎!”
  “请问你使用的瓦片有质量问题吗?”
  “没有。”
  “有谁能证明?”
  “我使用的瓦片是经过甲方驻工地代表检验过的,我这有他的签字。”
  朱凌志接过汪绍兴提供的甲方代表的签字证明后,把该证据提交给了法庭,然后继续发问:“请问你在打地基时,你知道离地基三米以外会发生山体滑坡吗?”
  “我又不是神仙,我哪里会晓得呢。”汪绍兴的话回答得很肯定。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提问已经结束,下面就公诉人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我有不同的见解,首先公诉人提到死者被瓦片砸死这是事实,这点我也承认,同时我对死者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我敬请死者家属节哀,因为人死不能复生,自己再悲痛、再痛苦也不能让死者活过来。再者,刚才公诉人对案情的分析也不无道理,我的当事人汪绍兴的确有疏忽大意的可能性,但可能性并非必然性,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间必然差一段距离,可能性并不等于必然性,只是有可能疏忽大意,有可能就包含有不可能,这两种现象并存,谁也肯定不了、谁也否定不了,这种可能性并不排除意外、并不排除不可预见、并不排除有其它外来因素,比如说猫在瓦上行走不小心碰到屋檐边的瓦,致使瓦片飘落,这一现象也并无可能。这瓦片到底从何处飘落?如何飘落?为何会飘落?飘落的原因又是什么?公诉人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我方也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反驳。再者,这学校已建好了四个多月的时间,并非在建筑中飘落瓦片,这又如何把责任算在我的当事人的身上呢?至于公诉人所说的山体滑坡与学校相差有三米多的距离、不会动揺地基的结构的观点我实在不敢恭维,牵一发而动全身,土地是个整体,不说三米,即使是十米之距的山体滑坡对其地基也会受到影响,所谓地动山摇就是这个道理。”
  新的一轮的法庭辩论已经结束,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词,觉得控辩双方均有道理,问题是瓦片脱落到底归责于谁,法庭正在听取各自的主张,检察院就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汪绍兴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朱凌志就本案的事实认定提出了新的主张,朱凌志说:“我认为刚建好的学校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出现了的质量问题应由甲方(学校)自负,其理由如下:根据《建筑法》第61条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施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使用,如要使用,出现质量问题自负其责;二是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方不能接受,经检验发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方无偿返工、维修好后再交付,如果因维修耽误工期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来看,工程尚未经验收,而发包方(学校)就提前使用,这从主观上看学校是存在有过错的,他自动放弃了要求承包方保证工程质量的权利,随之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自工程使用之日起,由发包方自行承担工程质量责任风险。这有学校正在使用新修教学大楼为证。”
  朱凌志提出了新的证据,这证据如果成立,就有可能改变案情的性质,本案就有可能由刑事转变成民事,因此法庭依法宣布休庭。因事实尚未澄清,被告人汪绍兴仍被羁押在看守所内。
  汪绍兴被关押在看守所内,他好想看看外面的阳光,他好希望自己能尽快走出这铁笼,但这希望是很渺茫的、也是自己无法实现的,他把一切希望都寄托在朱凌志的身上。朱凌志对本案能否翻过来,他没有十足的把握,他毕竟不是律师,他并不通晓法律,对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法规、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司法解释,他全然不知。为了办这个案子,他整整査了半个月的资料,书到用时方知少,他每遇到一个法律问题,他的头都是蒙的,他真不知如何是好,他真不知如何去适用法律,他看到适用这条法律像、适用那条法律也像,他真不知道哪条法律适用本案,也许是瞎猫碰上死耗子他碰对了,他找到了一条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质量责任由使用方负责的法律,使案情有了新的转机,而该条法律只提到质量问题,并不提到意外事故或者说承包方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两者应如何去认定,这一法律问题太复杂了,它所牵涉到的法律知识也太多了,它不但牵涉到《刑法》还牵涉到《民法》;它不但牵涉到《经济合同法》还牵涉到《建筑法》;它不但牵涉到《证据法学》还牵涉到《法律逻辑学》。面对这若干法律问题,朱凌志举步维艰啊。
  马上又要开庭了,这时间之紧迫让朱凌志急出心火,他每天蹲在书店忘记了吃饭,书店经理看到他废寝忘食,以为他爱书如命为书疯狂,没想到他是遇到难题了,他是没有办法才天天蹲在书店里。
  通过近一个月的査找相关的法律资料,朱凌志隐隐约约觉得屋顶上的瓦片的飘落砸死学生的责任应归发包方,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法责任,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发包方尚不付清承包方的尾款、工程也尚未验收交付,这房子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呢?《经济合同法》上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但这只提及质量问题的归责,并不提及所有权属的转移,一般来说建筑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问题是该房子尚未交付,依法这所有权尚未转移,这瓦片坠落是不是属于质量问题呢?如果是质量问题应由发包方负责,而发包方提前使用学校,根据法律规定他所承担的只是建筑物本身的质量问题,而不是瓦片飘落砸死人的问题,更何况这民法通则上所规定的是民事责任,这刑事责任又有何根据呢?这一连串的问题让朱凌志伤透了脑筋。
  开庭了,由于朱凌志没有找到法律依据来推翻公诉人对汪绍兴的指控,被告人汪绍兴也无钱去聘请正规律师为他辩护,朱凌志虽然高中毕业,由于他不懂法律,临渴掘井,虽然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资料,但是他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学习,是很难胜任这份工作的。
  在法庭上,朱凌志提出“发包方对新建学校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房子出现质量问题依法应由发包方负责。”
  公诉人说:“第一、被告人先违约、不按时交付,而学校要开学了,学校不得已提前使用;第二、学校只是临时使用,并没有实际接受了这房子,这有工程尾款未付为证;第三、瓦片飘落属于被告人汪绍兴在盖瓦时的疏忽所致,并非发包方的责任,故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朱凌志无言以答,他就像一个哑巴一样呆呆地坐在辩护席上,他心里想说就是说不出,他即使说出一句两句,由于他带有浓重的乡音,审判长和审判员也听不懂他在说什么,只看到他像在放连珠炮一般说个不停。
  法庭进行了庭审调査,控辩双方的辩论结束,审判长告诉被告人汪绍兴还有最后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汪绍兴对审判长说:“瓦片飘落砸死人与我无关。”说后两眼含泪一脸委屈的样子。
  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开始合议,审判长和审判员合议后当庭进行的宣判,被告人汪绍兴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朱凌志接到这判决书后心里感到很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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