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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第十章 中缅定界勘界原则

作品名称:中缅勘界纪实      作者:林虎      发布时间:2017-07-04 18:46:20      字数:3239

  3月底,周恩来访问多个亚洲国家后回到昆明,又向由云南省政治协商会议召集的云南省各界和各兄弟民族代表参加的会议作了关于中缅边界问题的报告。参加这次会议的代表非常广泛。大凡中缅边界所涉地区的县级主要领导干部、军队团以上干部和民族头人、省内边界专家、学者,如尹明德、方国瑜等,都到会了。
  我听参加这次会议的胡忠华谈及,周恩来报告以后,又广泛听取了各方人士意见。胡忠华等佤族头人更加坚决地表示,在“1941年线”以西的班洪、班老部落的土地,一定要全部收回,他们子孙万代都要做中国人。周恩来听了很感动,并透露这事有希望,胡忠华等人算吃了定心丸。
  在全国政协和云南省政协这两次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会议上,都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使政府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并且对有关问题作了解答,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各方面在中缅边界问题上的认识和政策。
  缅甸执政党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内部政见不一,造成政局动荡。1957年3月1日,执政不久的吴巴瑞总理离任,吴努再次接任总理。
  好在缅甸不管谁当政,都有妥善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诚意和迫切愿望。
  周恩来在昆明时,吴努也来昆明访问。两位好朋友不失良机,互相交换了边界谈判情况。周恩来坦诚地说明了中方的意见:在北段,根据地形和双方行政管理的方便,根据过去英国在致清政府的正式文件中承认中国在小江流域的管辖范围,要求缅方归还中国的片马、岗房、古浪三地面积,划得比缅方所建议的较大。
  关于勐卯三角地,周恩来说,中国不准备收回,但是要求对“1941年线”作调整,即收回“1941年线”以西的班洪、班老等地区。
  周恩来还建议:将来中缅边界商妥后,由中缅两国签订新的边界条约,替代一切旧的边界条约。
  周恩来这样提出问题,主要是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勐卯三角地作为中国的领土理应交还中国,但是这样做会给缅甸造成困难;另一方面,班洪和班老一直同中国关系密切,而缅甸政府过去从来没有管辖过。这样做,便于中国政府去说服中国人民接受以“1941年线”为基础来进行谈判,使中缅双方的利益和实际困难都得到适当的照顾。
  其实,在此之前,即1956年底,周恩来访问缅甸期间,同吴巴瑞和吴努谈到勐卯三角地问题时,吴巴瑞说:“已定界的一部分是以瑞丽江为界,而瑞丽江时常改道,使一些原来在缅甸的村庄到了中国那边,又有一些原来在中国的村庄到了缅甸这边。当缅甸村到了中国那边时,缅甸政府的行政统治并不延伸过去;而当中国村庄到了缅甸这边时,中国的行政统治就延伸过来。”希望明确这个问题。
  周恩来很重视这个情况,建议确定一个原则:“凡进入对方国境的村庄就算作对方的领土。但如果村民不愿加入该国国籍,也可允许他们回来,但这样他们就得抛弃原来在该村的固定财产。”吴巴瑞、吴努都同意这个建议。
  昆明会谈后,吴努建议,由周恩来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双方的保证。这就是:“为了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缅两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友好关系,中缅两国同意在两国边界问题得到最后解决的同时,签订一个体现友好合作和互不侵犯原则的友好条约,双方互相保证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集团。”
  谈判在一步步向前推进。5月21日,吴努来信催促周恩来对吴巴瑞2月4日信中所提出的意见做出正式答复。6月7日,周恩来约见缅甸驻华大使吴拉茂,告诉他:“关于中国方面的正式复信,需要在人大开了会批准了政府的方针后才能回答。因为,如果不经过人大的手续,人民代表可提出责问政府。”
  1957年7月9日,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缅边界问题的报告。大致报告了我国政府在此前处理中缅边界问题的经过,说明了政府在处理中缅边界问题中所遵循的基本政策和打算。报告获人大会议多数赞同通过(此报告全文见本章后)。
  第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结束后,7月26日,周恩来致信吴努,正式提出中国政府对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各项具体意见,并附上三张地图,以此作为对吴巴瑞2月来信的正式答复。信中,关于边界划分的实质内容有二:
  一、关于尖高山以北地区,中国政府重申,中缅边界的最北部分,即从伊索拉希山口往北直到底富山口的部分,可以按照1956年10月至11月你访问北京期间我们共同谈定的习惯边界线划界;至于伊索拉希山口至尖高山的一段,中国政府重申除片马、古浪、岗房三处各寨地区应该归还中国以外,原则上同意以怒江、瑞丽江、太平江为一方和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划定边界;至于应该归还给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三处各寨地区的面积,中国政府根据历史上可以依据的事实和双方行政管理的方便等因素,提出如附图二所示的具体建议,希望缅甸政府能够予以同情的考虑和接受。
  二、关于佧佤地区和勐卯三角地区,1941年6月18日由当时中英两国政府经过换文在佧佤地区划定的界线,是英国强加于中国方面为中国人民所不满的一条界线。但是,考虑到中缅两国之间现存的友好关系,中国政府除要求对这条线作某些调整以外,同意在佧佤地区基本上按照这条线定界。中国政府所要求的调整是把一直同中国关系密切的班洪部落和班老部落在“1941年线”以西的辖区划归中国,中国政府建议调整的地区及面积有附图。如果缅甸政府同意中国政府的调整建议,中国政府愿意把属于中国方面在1897年永租给英国管辖的勐卯三角地区,永久地移交给缅甸联邦,成为缅甸联邦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认为,以上各点具体建议应该作为一个整体联系起来考虑。
  信中提出:“为了使这种新的情况能够以庄严的条约形式肯定下来,中国政府建议中缅两国签订一个新的边界条约,以代替一切旧的有关中缅边界的条约。在新的边界条约中,将包括过去已经划定、无须加以更改的各段边界和即将由我们双方划定的各段边界。”
  信中还表示,为着尊重缅甸的独立和主权起见,中国政府愿意在新的条约中声明,放弃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中规定的,中国有参加炉房银矿经营的权利。中国政府希望缅甸将单独经营炉房银矿,而不让其他国家参加经营。
  1957年9月下旬,吴努派缅甸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吴敏登率缅甸友好代表团来到北京,向周恩来通报缅甸国内的情况和对周恩来7月26日信的反应。
  
  周恩来总理说:中缅边界问题是我国在国际关系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也是我国人民很关心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和许多邻国之间,都存在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未定界问题,而中缅两国之间的未定界问题特别引起人们的注意。这是由于英国在过去统治缅甸的时期在中缅边界问题上制造了长期的纠纷,而近几年来,帝国主义势力又经常利用中缅边界问题,挑拨中缅关系,企图造成紧张局势。我国政府一贯主张,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都应该通过和平协商的途径,求得公平合理的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由来已久,问题本身也很复杂。因此,政府从着手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起,就采取了审慎从事的态度,有准备、有步骤地寻求这个问题的解决。
  在我们国家成立的最初几年,政府需要把全部力量用来处理国内国外一系列重大而迫切的事务,因此不可能同时为中缅边界问题的解决进行全面的和有系统的准备工作。但是,自从中缅两国总理在1954年12月12日的会谈公报中提出“在适当时机内,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解决中缅未定界问题以后,我国政府就为解决这个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政府的各有关部门会同云南省当局,对有关的历史文献和实际情况进行了系统的和详细的调查研究。在1955年11月,当中缅双方为边界问题的解决分别地积极进行准备的时候,在两国的边境上,双方的前哨部队由于误会曾经发生过一次不幸的武装冲突事件。这次事件,经过中缅双方的努力,得到了适当的处理,同时也使中缅两国政府体会到及早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必要。从1956年年初起,中缅两国政府就中缅边界问题开始了频繁的接触。同年11月,缅甸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吴努主席应邀来北京同我国政府商谈。我国政府根据我国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对中缅边界问题调查研究的结果,通过吴努主席向缅甸政府提出了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原则性建议。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五十次会议同意了这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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