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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法庭内外

作品名称:打官司记      作者:闲梦远      发布时间:2014-07-05 13:46:20      字数:1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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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过后,我一天天盼着开庭。毕竟公开开庭,衣波的案情就可以大白于天下,法院总得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吧。说到最糟处,即使判了刑,成为已决犯,也可自由些,家人还可探视。总比现在这样闷着、捂着强吧。
  借着春节,我还到有关人士家里去坐坐,感谢他们对衣波的关怀和照顾,也希望他们以后继续关照。出了事,总得求人,这也是人之常情。另外,我还经常去法院催案。一方面询问开庭时间,一方面追问案情本身,毕竟心中无底啊。主审法官陈永军是个很精干的年轻人,也很富有正义感。我去找他时,他就给我分析情况,他说:“衣波的案卷我最清楚。以我的观点,什么事也没有。但上边是怎样给我们的领导交待的,我还不清楚。我只能把住自己这一关。不过人家既然把你关这么长时间了,不会让你无罪的。否则赔偿怎么办?错案追究怎么办?”我们又分析了一阵。他说:“可能会判个缓刑吧,或者免于刑事处分。这样你就是出来,也不会去追究什么了。”在我的多次催促下,他说:“过了正月十五就开庭吧。”
  我把消息透露给衣波,他也做好了上庭的准备。自我辩护材料写好了,尤其是在法庭上要做的“最后陈述”,他写好后,还让我替他修改,打印,准备在法庭上来个震聋发聩。他还让我联系媒体记者,他的同学朋友,还有人大代表以及关心他的老干部们。他说:“既然人家一点后路都不留,要把咱们置于死地,咱们还有什么顾虑?多叫些人,让大家都来看看是怎么回事?”我打电话一一告知这些亲友们,希望他们到时候来旁听,以壮声威。
  2000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七。晚上我正在乡里,忽然接到婆母的电话,说法院陈永军告诉她,定于2月25日开庭。我的心一阵慌乱,赶忙打电话把这个消息告诉肖律师,还有金三角的朋友们。接着我又打电话告诉县城的朋友,让他们互相转告。三天时间,非常紧迫。我还要去金三角接肖律师,安排吃、住一应事务。虽然我们天天盼望开庭,酝酿许久了,但事到临头,我还是心乱如麻。一是没有经过这种事,不知道怎么办,二是为上法庭接受审判,我感到痛苦、屈辱。刚好乡里安排我2月22日去金三角开一个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本来我21日下午就应该赶回县城,但由于替乡里写一个重要材料,误了最后一班车,只好第二天一早走。
  2月22日早上,我坐6:30的早车往回赶。9:00在县宾馆坐上县乡镇企业委组织的中巴车,到金三角市去开会。由于时间紧,我路过县城而来不及回家一趟,就直奔金三角开会去了。昨夜接到婆母的电话,我心慌意乱,一时竟觉得六神无主,给亲朋好友打完电话后,又赶抄衣波的“最后陈述”,完事已夜里12:00了。睡下后,脚凉心冷,难以入眠。被窝里好象有剌扎一般,身子搁在床上,竟觉得四处不着地,那种不能安卧的感觉,十分难受。又萦心着第二天一早还要坐早车,一会儿醒来了,一会儿醒来了,结果一夜没有睡好。此刻坐在车上,精神十分疲惫。心中有事,坐立不安,好不容易开完会,我和领队说好,下午回飞地时捎两个人,随后又和肖律师约好。下午5:00多,肖律师和助手张俊超及时赶来了,我们一起坐中巴回飞地。到县城已晚上7;00了。简单吃了晚饭,安顿下来已9:00多了。
  由于时间紧迫,肖律师安排连夜作战。他让我通知中药材集团总公司的经理和几位副总见面。我赶忙给陆建民打电话,但陆建民似乎有牙痛病,“吸溜、吸溜”再三,才决定来宾馆见面。作为中药材集团总公司的总经理,他当然最清楚衣波这30万扶贫贷款的来龙去脉,他也有责任为衣波澄清事实。然而他的为难之处在于怕佟方宏找他的茬。经肖律师一番开导,他打消了顾虑,慨慷激昂地陈述了总公司班子当时怎样集体研究决定,让衣波抵押贷款,搞中药材种植开发,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发展中药材是总公司合同上要求的,并且常虎城等药材种植大户还是他推荐介绍的,他还派副总经理老常、老张帮助衣波考察种植点;总公司的这种做法,他曾经给当时的县长、主管副县长汇报过,得到了他们的肯定。他也曾向佟方宏汇报过,县里还准备在衣波所搞的基地中心召开现场会,向全县推广这种做法,等等,由于他要说的很多,肖律师让他回去好好写一份证言,就把他说的写下就行了。接着又叫来了马为民。马为民是县农行的职工,衣波抵押贷款所用的6份房产证中,有3份是通过马为民借来的,其中那份惹出麻烦的杜全敬的房产证就是他从别人手中弄来的。衣波和刘鹏祥签定的种植合同以及给刘鹏祥、韩来法的一部分贷款,也是通过他。因此,马为民是一个关键证人。但马为民胆小怕事,在公安局多次传询他问情况时,他一推六二五,只怕担责任,不是说“不知道”,就是“不清楚”。其实他只要照实说,不但他没有责任,衣波也没有责任。但他的怯懦,不负责任,给衣波带来很大麻烦。肖律师让我找他,主要是询问他,衣波把6.6万元贷款通过他转交给刘鹏祥、韩来法时,是否让他告诉这些人,必须用于发展中药材。当时,衣波和刘鹏祥等人签有书面合同,不管刘鹏祥、常虎城这些人在事发之初,面对公安局的询问,怎样为推托自己而胡说八道,但落到实处,总得以合同为准。只有和韩来法没有来得及签书面合同,只有口头上的约定。但这时马为民唯唯诺诺,推三推四不想作证,怕公检法的人寻他事,怕丢了农行这份差事。肖律师生气地批评他说:“人家衣波都被抓进牢里去了,还十分硬气,而你连说句真话都不敢,还算什么男子汉?”最后马为民总算作了证。第三天法院开庭,许多人都去旁听了,马为民却连面都没敢露。还一个劲打听,法庭上念他名字了没有。我生气地告诉他:“肯定念了,你是主角哩,少了你唱不成这出戏。”这是后话。马为民做完笔录,肖律师又让我叫一下副总经理老常,但常说,太晚了,明天一早来。在我下楼打水时,却意外地见到了原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已退休了的老张。一说这事,老张很爽快地应允了。他最早曾受命协助衣波考察中药材种植地点和种植大户,对衣波搞基地中心的早期情况比较了解。他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衣波的所有经营活动都是受总公司监督管理的,而不是起诉书上所说的“擅自行为”。等这几位知情人做完笔录,时间已是夜里2:00了。
  第二天一早,我和肖律师就去县扶贫办寻找负责项目管理工作的李邦成。李在扶贫办专门负责项目申报,他干这项工作多年了,最有发言权。肖律师仔细询问了中药材总公司当初审报这200万元扶贫专项贷款的详细情况,衣波所贷这30万元的“用途”和“去向”,以及飞地县扶贫款的总体使用情况.李邦成很认真地回答,这笔款的“用途”就是中药材集团总公司申报项目时,申报材料上注明的,经县扶贫办,县农行批准的,用于发展中药材丹参,桔梗等,组织管理形式为“本项目采取产业化管理模式,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成功经验,由项目单位与各基地村,各基地村与农户分别签订药材种植和产品回收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风险共担,利益同享,落实责任,各负其责,共好搞好管理”;“投向”是指国家在宏观上对扶贫款的投放,从小的方面讲,“投向”和“用途”是一个概念。李邦成最后说:“不管谁来问,我都这样回答,是啥就是啥。公检法的人来问,我也这样回答,实是求是嘛。但衣波的事,问题不在这儿,你就是调查清了,也没用。”他的潜台词大家都明白。衣波被抓后,公安局找他多次了,希望能从他处找到衣波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理论根据。但肖律师还是极其认真地做着笔录。随后我又到县电视台开了一张证明,证明1999年元月13日,衣波所办的基地中心在县电视台做了一个联合种植中药材的广告,连播7天,广告费700元的事实。
  下午陆建民托人送来了他的证词,但他写得远没有说得好,肖律师很不满意。肖律师让我再打电话找陆建民,还有让老常也赶快来。我再一次打电话叫陆、常二人,陆建民答应马上来,老常却迟迟不见影。我心急火燎,叫来出租车司机关超,直接把车开到老常家。在常家,我让他妻呼他,可能是看到家里的号码,他才回了电话,说正和朋友一起吃饭。我又赶忙让车开到饭店接他,终于把他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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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4日上午12:00前,几个关键证人的证词终于搞到手,肖律师看起来胸有成竹了,但辩护词还没有写好,肖律师有些急躁。下午还有一件重要的事,就是去看守所见衣波,进一步就开庭的事宜进行商议。肖律师命令助手张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衣波,他留在宾馆整理材料,并说今天不必去法院办手续,直接去看守所会见。肖律师性格倔强,爱憎分明,但有时容易急躁。对于上次在看守所的遭遇,显然还耿耿于怀。张俊超律师向我挤挤眼,我俩到外面去商量。张律师性格细腻,灵话,和肖律师可以说是刚柔相济。他说:“我们先去法院办手续,回头再叫老肖一块去看守所。关键时刻,不能和人家较劲。人家让办什么手续,咱办什么手续。否则除了浪费时间,没有什么结果。”我欣然同意张律师的意见,开庭之前,肖律师若不去见一下衣波,他会觉得没有主心骨的。
  我和张律师坐出租车到法院找着陈永军,顺利地签了字,但盖章的人却不在。眼看已下午3:00了,我在法院办公室过道急得团团转。还是小司机关超机灵,他赶忙去找他的一个伙计,让这伙计去找办公室盖章的人,才终于盖了章。刚才陈永军还问:“明天开庭,在小庭行不行?”我问:“小庭能坐多少人?”他说:“一、二十个吧。”我说:“那可不行,光他们公司就要去一、二十个人呢,不说其他人了。”他又问:“明天有记者没有?”我说:“没有,截止现在,我们还没有请记者。”他说:“若来记者,可得打招呼。”回到宾馆,我们叫上肖律师一块去了看守所.可是管内勤的李平干事又不在,开不成提票,还是见不了人。小卖部的人告诉我们,李平和张所长、史所长一块坐车出去了。糟糕,这不知又要等到什么时候了。我又忙向值班的老周打听,张所长的手机号是多少。正在给张所长打电话时,张所长他们一行回来了。谢天谢地,张律师又换好提押手续,终于把衣波叫出来了。
  天气越来越冷,越来越暗。我在院子里转来转去,听肖律师他们在审讯室和衣波详细谈论案情细节,不便打扰。会见完毕,已下午5:00多了,我们回宾馆时,天上飘起了雪花。坐在车上,肖律师忽然想起要请《长河报》记者乙丁来旁听,就用手机和乙丁联系。由于时间紧迫,我顾不上和记者朋友联系,再一个也不想让他们为难。在佟方宏的阴云笼罩下,金三角乃至省会的记者都是受到制约的。他们所在的报社是不会派他们来的。他们若以个人名义来,也将有许多麻烦。现在肖律师主动邀请乙丁,我也不反对。因为肖律师和乙丁关系很熟。
  晚上8:00,我刚回到家,老家的两个弟弟、桃林的同学端虎、金三角的好友兴龙都来了,我还没有来得及和他们搭话,肖律师就打来电话,让我立即找车去桃林接乙丁。说乙丁在桃林影剧院门口等。天色已晚,雨夹着雪越下越大。找谁的车呢?小司机关超支应两天,很累了,并且车况也不太好,我不想再叫他。我首先给亲家春生联系,心想他有私人车,看能否给跑一趟。不巧,打电话他不在家;我又给姨家表哥联系。他在公安局开过车,老司机了。但不巧,表嫂说他去局里开会了,今天是周四政治理论学习日。我又给“警犬”联系,“警犬”又下乡了。怎么办?我急得火冒金星,不知道怎么办。其实我刚才打那几个电话,都很没有信心。这样的雨雪天气,即使他们在,我也说不出口。百般无奈,我又给关超打了一个传呼。他刚回到家,一听说让他去桃林接一个记者,满口答应,一点都没有打迟疑。我决定让二弟高波和端虎陪关超去桃林接人。这时,天已完全黑下来了,雨夹着雪越下越大,漫天飞舞着雪花。我千叮咛万嘱托,再三交待他们注意安全。同时又在宾馆给乙丁开了一个房间,交待服务员到时候给开门。
  虽然十分乏累,但还是睡不着,担心着乙丁他们。肖律师不时打电话询问,让我给乙丁联系。但一再打传呼,却不见回音;又给司机关超联系,也不见回话。我只好一遍一遍让人工台给乙丁留言:车已去接,请等。我急得象热锅上的蚂蚁,翻来复去睡不着。胳膊、腿伸到外面,还是觉得热。朦朦胧胧刚睡着,又梦见车翻到沟底了,惊出一身冷汗。爬起来听听,外面什么动静也没有。看看表,已经夜里2:00了,车去接人已经5个钟头了,80多公里的路程,怎么也该回来了。正朦胧间,忽然外面二弟在喊“嫂”,赶快穿衣起床下楼,来到外面的林业宾馆,只见端虎和乙丁,还有司机关超,正冻得瑟瑟发抖。我赶忙敲门叫起服务员,把他们安置到宾馆房间。乙丁说,雪太大了,车在路上行,好象漫游在海底世界。他坐在前排,爬在挡风玻璃上,努力帮助司机辨认路线,只能慢慢挪。端虎和二弟也连说,太危险了,太怕怕了。雪,扬毛毡片的大雪,覆盖了山川、河流,大地一片白茫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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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2月25日,农历正月二十一。昨夜一场铺天盖地的大雪,在天明时分戛然而止。街道两旁的树梢上、楼房电杆上都挂满了冰凌,整个一个冰砌玉雕的世界。雪后初晴,寒气逼人。等我把肖律师交待的材料复印完毕,赶到法院时,院子里已涌满了人。人们的表情凝重,三三两两,小声议论着,仿佛是来探望一位他们热爱的病人。妹妹匆匆迎上来,告诉我衣波在审判大厅旁那间小屋里。我匆匆忙忙和熟人打着招呼,向小屋走去。屋里已涌满了人,不断有人进来探望,红梅、小聪正在和衣波说话。婆母也挤过人群,站在她儿子的身旁,仔细端详她日夜操心的儿子,忍着不让泪水流下来。衣波坐在沙发上,身披黄大衣,精神很好。只是双手戴着手铐,让人感觉不自在。我悄声告诉他,乙丁来了,端虎、兴龙,还有李社民等桃林老乡来了,高山、赵富军、宋海峰等诗友来了,董帅、啸天、李杰才、郭鑫、长新、程艺等朋友来了,总公司的人来了,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刘如杰、省人大代表何小芬也来了……。他点点头,微笑着。屋子里几名年轻的法警正在议论,衣波坐牢,可以写一部监狱文学作品,象张贤亮写的“男人的一半是女人”,还有最近正在畅销的一部书“十面埋伏”,也是说监狱里的事哩。我说:“你们看,老天爷有眼啊,昨夜一场大雪,是为衣波流泪的;今早快快晴了,是让人们来听案的。老天也懂得人心啊。”
  原定8:30开庭,但公诉人杨继刚迟迟不见身影。将近9:00,他才慌慌张张,衣履不整地赶来。而起诉书上的第一公诉人海江却始终没有露面,让人不免有些失望。旁听席上坐满了人。总公司的干部职工来了,本县的文朋诗友来了,桃林、金三角的同学、老乡来了,林业局家属楼上的邻居们来了,我们的两位亲家,我和衣波两方面的亲戚以及从獐子坪、涧口、官坡、佟关等乡下赶来的衣波曾帮助过他们申冤的村民,还有一些单位上的人,总共100多人。全国人大代表刘如杰、省人大代表何小芬不动声色地坐在前排。她们没有和任何人打招呼,只是静观庭审的全过程。许多人认识乙丁,知道他是《长河报》的记者,无形中也增加了庭审的重量。我坐在前排的位置上,此刻累得头都抬不起来了,心中却洋溢着一股莫名的激动。有这么多人关心衣波,这是我没有想到的。有的人是我们通知来的,而大部分都是一传十,十传百,听到消息主动赶来的,有许多熟面孔,也有许多我不认识的人。
  9:00多一点,庭审正式开始。由资深法官杨新民、主审法官陈永军,还有法官杨以峰组成合议庭,杨新民担任审判长;辩护人肖律师、张律师坐在左边,公诉人杨继刚坐在右边公诉席上,显得有些孤单。按着惯例,审判长杨新民报告合议庭人员组成、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后,公诉人杨继刚开始宣读《起诉书》,全文如下:
  
  飞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飞检起诉(2000)18号
  被告人衣波,男,36岁,1963年7月3日出生于中原省桃林市,汉族,大专毕业,飞地县中药材集团总公司生产科长,干部,住飞地县林业局家属楼,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贷款诈骗于1999年8月6日被飞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经飞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999年8月9日被飞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衣波挪用特定款物一案,由飞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表明:
  1998年12月1日,被告人衣波和其所在单位中药材集团总公司签定合同约定:总公司给衣波扶贫开发贷款指标30万元,作为中药材开发基金。衣波负责每年开发中药材重点村2--4个(每个村连片面积300--500亩),并幅射带动300个贫困户脱贫,脱贫标准为人均纯收入1000元以上,并分别在大阳、官坡设立中药材购销站,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1998年12月21日,1999年1月11日被告人衣波两次将30万元扶贫开发贷款从中国农业银行扶贫开发信贷部贷出。该款贷出后,被告人衣波擅自改变扶贫贷款的用途,将4.5万元上交总公司管理费,借给马为民8.1万元,郭峰、吕好春6万元,余款大部用于自己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未带动贫困户贫困村脱贫致富。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波身为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人员,置贫困地区群众利益而不顾,擅自改变扶贫贷款投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飞地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海江
  代理检察员:杨继刚
  2000年元月24日
  杨继刚宣读完毕,审判长杨新民让被告人发表对起诉书的意见,衣波站起来,脱下黄大衣,面对审判长,声音洪亮地回答道:“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一、我没有擅自改变扶贫款的用途,而是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中药材基地开发上,而且所有活动都是经过中药材集团总公司考察决定的;二、我不是扶贫款的管理者,只是30万元扶贫专项贷款的使用者,并且是以个人名义,用6份私房房产证做抵押而贷出来的,贷款有契约,承包有合同,与种植户签有协议,一切都是合理合法的;三、我没有借给马为民8.1万元,而是通过马为民投资给刘鹏详、韩来法,让他们搞中药材种植的;也没有借给郭峰、吕好春6.6万元,而是投资给他们,让他们代替我建立中药材购销站的。这一切都有协议书和口头协议为证。四、我和总公司签定的合同期限为两年,现在仅执行八个月,怎么能看出贫困户是否脱贫呢?五、上交总公司的4.5万元管理费,大部分是用1998年以前本人在单位的旅差费条据、药材种子种苗,还有储金会存单抵顶的,小部分是自己的经营收入;六、“余款大部分用于自己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更是含糊其词,自己的30万元贷款除少量尚未投资出去以外,其余全部投资到道口、城郊两地的药材基地上去了,这有我与9位药材种植大户签订的联合种植协议为证。而且,我所从事的经营方式,是符合与总公司签定的合同上规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走“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扶贫开发道路的。总之,起诉书严重失实,混淆是非,所定性的罪名纯属子虚乌有。”
  旁听席上鸦雀无声,人们忍着寒冷,屏息静听衣波的叙说。一双双关切的眼睛,一束束期待的目光,表明了人心的向背。
  接着是公诉人发问和举证。杨继刚问了几个淡而无味的问题后,开始在一大堆材料中翻来翻去,一一宣读公、检两家收集来的证明衣波有罪的证据材料。有县扶贫办的文件,有总公司的合同、会议记录,有关当事人的供述等。审判长杨新民有些不耐烦了,他催促杨继刚:“快点,念快点,与衣波有关的念,无关的就不要念了。一个上午想弄完哩。”公诉人渐渐无证可举了,有些尴尬,但杨继刚还算镇定,他慢慢翻,慢慢念,尽量拖延着时间。这些证据都是公安局在佟方宏的命令下,仓促从县扶贫办、县农行、总公司以及种植户那里弄来的,有些牵强附会,有的根本就不沾边。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也没有收集到更为有力的证据。现在经审判长一提醒,旁听的人们一下子明白了,有人小声嘟囔:“就是吗,净是闲扯蛋,这跟衣波有什么关系?”
  轮着辩护人举证了。肖律师昨夜几乎熬了一个通宵,但他一走上法庭,就象战士走上了战场一样,立刻精神抖擞。他清了清嗓子,首先宣读了一份中共中央文件。文件强调,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要改变过去救济式扶贫为开发式扶贫,走“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道路,引导贫困群众,发展种养业项目。旨在说明衣波的做法符合中央文件精神。这时审判长为了调节一下法庭上凝重的气氛,趁机幽了一默,他先问公诉人杨继刚:“这份文件你有意见吗?”又问被告人衣波:“你有意见吗?”然后说:“好,都没有意见。中央文件,谁敢有意见?反正我是不敢有意见。”下面传来一阵低低的笑声。
  肖律师声音洪亮,一字一般地从“大”到“小”一一举证。他接着又举了县扶贫办项目负责人李邦成的笔录,说明衣波的30万元扶贫贷款使用用途正确一。下面他又举了中药材集团总公司三位正副经理的证言。他先从副总经理老常的调查笔录念起,这时公诉人杨继刚反驳说:“老常不是公司法人代表,他的话不具备法律效力。”肖律师接着他的话题说:“刚才公诉人说老常不是法人代表,他的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那好,下面我宣读一份有法律效力的证词”,他扯长嗓音念道:“陆建民,男,44岁,飞地县中药材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这一次公诉人理屈词穷,却还要狡辩三分,他说:“陆建民和衣波是一个单位的,他们利益一致。这说明不了什么。”旁听席上一阵哄笑:这不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吗?
  肖律师利用“诱敌深入”的计策,把公诉人一步一步引入圈套。加上审判长的适时调节,法庭气氛很活跃,没有想象的那么剑拔驽张。似乎这不是在审判衣波,倒象是在审判幕后的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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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开始进行法庭调查。审判长杨新民凭经验意识到,下面火药味可能很浓,他及时提醒道:“现在是文明法庭,你们三方都是高素质人,大专水平,希望文明用语,不要用攻击性语言。”随着辩护人的精彩发问,抗辩,旁听席上时而鸦雀无声,时而一片会心的窃笑,时而爆发出一阵热烈的掌声,人们渐渐听出了门道,这场案子的是非曲直他们彻底听明白了,衣波有罪无罪他们心中也一清二楚了。按照法庭纪律,鼓掌是不允许的。但审判长同情衣波,也理解大家的心情,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到大家鼓的差不多了,才假意劝阻一下。
  第一轮辩论时,肖律师追问公诉人:“起诉书上为什么不说,为什么不敢说衣波的余款拿去干什么了?这11份合同书上清楚表明种植中药材了吗,公诉人为什么不敢承认这个事实?”连连的追问,令杨继刚一时张口结舌,他实在举不出被告的的犯罪事实,只能强词夺理地说:“尽管被告的辩护律师充满激情,语言也比较犀利,但我们还是认为,衣波涉及挪用30万元,已构成了犯罪。”但这句话又让肖律师抓住了把柄,肖律师接着辩驳道:“从开庭到现在,我们始终没有听到公诉人关于衣波犯罪的具体事实,法律是讲证据的,不能用“涉及”这些字眼。如果用“涉及”来定罪,那么衣波何止涉及30万,他至少涉及200万元,因为总公司申请到的这笔款总额是200万元,进而应该涉及到一亿二千万,因为我从飞地县扶贫办了解到,从1986年到现在,国家投放给飞地县的扶贫款已达一亿两千万!”观众席上爆发了第三次热烈的掌声,他们听出了肖律师话中的深意。
  肖律师继续从法理角度进行辩护,他说:“‘情节严重’和‘致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这是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试问衣波与总公司签定的承包合同期限是两年,衣波被抓时,合同仅执行了八个月,‘重大损害’从何谈起?”听到此,公诉人不由自主地说:“目前尚未造成损害。”肖律师立刻说道:“好,让法庭把这句话记录在案,公诉人和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旁听席上,哄笑声、击节声、叹息声响成一片。公诉人脸红耳赤,一再声明:我是受县检察院的指派,担任本案公诉人的。那意思是说自己并不想当这个公诉人。但既然当上了这个倒霉角色,戏还得努力演下去。
  接着肖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从三个方面为衣波做了无罪辩护: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故意肢解法律,断章取义:起诉理由和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根本不能成立。
  起诉书称:“本院认为,衣波身为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人员,置贫困地区群众利益而不顾,擅自改变扶贫贷款的投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是:“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两相比较,明显可知,“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是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必不可少的关键情节。没有这一情节,其行为是不可能构成犯罪的。从刑法理论上讲,挪用特定款物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虽然有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而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结果的,其行为也是构不成本罪的。
  起诉书只引用“情节严重”的规定,而把“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这一关键情节的规定,故意隐瞒,对法庭进行误导。这种肢解法律,断章取义的做法,完全背离了立法的本意,篡改了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是十分不严肃的。这种做法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就是法律所不能容许的。
  起诉书不但隐瞒了“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这一关键规定,而且起诉书自始至终没有指控衣波的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事实。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公诉人在庭审中公开承认衣波的行为“目前尚未造成损害”,这就说明起诉书并不是不想指控衣波的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而是衣波的行为确实没有“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起诉书没有办法这样指控,这就是起诉书故意隐瞒“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根本原因。
  公诉机关既然知道衣波的行为并没有“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就应当知道衣波的行为缺乏“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就应当认定衣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应当对衣波提起公诉。但是公诉机关明知衣波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又指控衣波的行为构成犯罪;既承认衣波的行为缺乏“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必备要件,又指控衣波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这不是明显的自相矛盾吗?
  而事实上,衣波1999年初取得扶贫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贷款有房地产抵押担保。贷款仅只使用8个月,就锒铛入狱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贷款项已经全部用于中药材种植和中药材开发,没有任何损失。况且所贷款项远远没有到还款期限,怎么现在就能肯定贷款不能偿还呢?不要说“重大损害”,就是“一般的损害”,现在怎么能肯定呢?所以,所谓“重大损害”在现实中也确实是不存在的。
  综上,起诉书指控衣波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根本不能成立。象这样明知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的情况下,公然曲解法律,陷人囹圄的做法是十分罕见的。这种起诉,实际上是对国家法制的极大嘲笑和破坏,是对法律的亵渎。请合议庭驳回这一违法起诉。救人于水火,还法律以尊严。
  二、起诉书指控衣波“改变扶贫款用途”,没有根据。
  首先应当说清楚的是,“改变扶贫款用途”,只要没有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定程度,其行为仍然是构不成犯罪的。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始终没有清楚证明衣波究竟挪用了多少扶贫款,也没有明示“情节严重”、“重大损害”的具体规定。所以起诉书所称的“情节严重”,只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
  其次,起诉书指控衣波“改变贷款用途”,但自始至终说不清该笔贷款的“正确用途”是什么。既然如此,凭什么指控衣波“改变贷款用途”呢?
  起诉书指控衣波将4.5万元上交了管理费,但却证明不了这4.5万元就是贷款。相反的,却有有力的证据证据这4.5万元的大部分是衣波用药材种苗和自己的差旅费抵冲的;起诉书指控衣波“借给马为民8.1万元,郭峰、吕好春6万元,”但同样证明不了这14.1万元一定是扶贫款。相反的,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这14.1万元中的绝大部分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投资给马为民、刘鹏详、郭峰、吕好春。用于种植中药材或用中药材收购的。所以,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的“改变贷款用途”,纯粹属于揣猜,没有任何证据。指控不能成立。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至此应当真相大白了,衣波一片热心,千般辛苦,承担着极大的经济压力和风险,用扶贫款进行中药材种植,为飞地人民脱贫致富努力奋斗。衣波功不可没,应当表彰。起诉书指控衣波的行为构成犯罪,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应当驳回。请求依法判决衣波无罪,尽快予以释放。
  金三角崤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国屏张俊超
  二000年二月二十五日
  
  旁听的人们长时间给予热烈的掌声。那情景连法官也被感染了,审判长杨新民一再强调:“请大家遵守法庭纪律,大家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请相信法律,相信我们合议庭一定能够做出公正判决。”
  最后由被告人做法庭“最后陈述”。衣波的心情异常激动,他因替老百姓呼吁而蒙冤入狱,今天却得到这么多人的同情、理解和支持。不论佟方宏指示公检法怎样以法律的名义整他,有了今天这场景,一切都足够了。这才体现了法律的胜利,人民的胜利。他脱下大衣,站起来,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底稿,声音洪亮地念了起来。“……综观我的案子诉讼过程,是一场彻头彻尾的人为的冤案。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越俎代疱,行政干预,屡屡出现硬拘、硬捕、硬起诉,种种不顾事实真相的做法,令人愤慨。为什么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有那么多人高度戒备?有那么多人草木皆兵?有那么多人噤若寒蝉?全都是因为这背后有一只权力的黑手在操纵!”
  人们再次报以长时间的热烈的掌声。从9:00到12:30,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人们全神贯注地倾听着公诉人、法官、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每一句话,生怕露掉一个字。一双双关注的眼神,一束束期待的目光,一阵阵热烈的掌声,表明了人们对蒙冤受屈的衣波的同情和安慰,对冤案制造者的愤恨和抗议。辩护人一次一次的举证,每一番辩论,都象一记一记响亮的耳光,掌掌扇在那张看不见的脸上,扇在公检法狗腿子身上。审判长杨新民也有点被这情景楞住了。他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并再次申明:“请大家相信我们,相信我们合议庭。我们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我这是最后一次开庭了。”言外之意大概是,我这是退休前最后一次开庭了,我还想给我的法官生涯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哩。
  
  5
  当警车载着衣波即将离去时,人们再一次涌上去,争相握手致意,塞钱塞物。顶门嫂子塞给衣波100元,衣波死活不接,大嫂急得都快哭了;公司的冯大姐、闫红梅,县志办李主任,还有亲家建立都纷纷给衣波塞钱。桃林老乡李社民两口子买来了火腿肠、午餐肉等食物。一位乡下大嫂拉着衣波的手,满眼含泪,那眼神充满同情、怜惜和安慰,令人终生难忘。许多人忍不住流下了眼泪。
  庭审结束后,人们意犹未尽。一大群人围着肖律师问这问那。肖律师也为今天的精彩辩护、超常发挥激动得满脸放光。我招呼他坐车,他连声说:“走一走,走一走。”似乎只有“走一走”,才能平息激动的情绪。他也没有想到,今天观众的心情那么一致,情绪那么高涨。一群人跟在肖律师后面,连声说:“辩得太好了,辩得太好了。”据说,庭审一结束,杨继刚夹起公文包匆匆溜了,似乎怕激动的人们揍他。
  中午,我在林业宾馆安排了两桌,律师、同学、朋友、老乡欢聚一堂,频频举杯,热烈庆祝法律的胜利,人民的胜利。人们兴奋地议论着,说笑着,吃饭倒成了捎带。还有许多人,桌子坐不下,没能参加,感到非常遗憾。我也顾不了那么多了。
  衣波案开庭的消息不径而走,人们奔走相告,衣波无罪,衣波马上就要释放了。一些天真的人甚至以为衣波已经回来了。不断有人打电话询问,还有人把外界的反映、人们的议论源源不断地告诉我,令我应接不暇。
  公开开庭是一个分水岭。从此,县内县外关于衣波的舆论,风向也大变。而县委书记佟方宏的威信,在后来这场马拉松式的诉讼过程中,也无疑开始逐渐下降。开庭的情景通过公检法人员的口,也很快传到佟方宏跟前了吧?这也是他所始料不及的。但佟方宏是不会反省的,他要更加疯狂地报复衣波,报复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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