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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作品名称:皇天后土      作者:生文文戈      发布时间:2019-07-28 12:10:01      字数:6543

  一
  正如吴之义预料到的那样,他被西谷县委书记和该县芋头乡党委书记分别以单位和个人名义起诉到了法院。
  吴之义接到起诉状副本后,由于工作较忙,没有及时写答辩状,直到最后时间和将要开庭的时候,他才做了一些准备。
  吴之义始终不明白,这个县委书记为何如此纠缠不休,按理说,有这个必要吗?他到底想干什么?是正义的维权行动,还是长期高高在上、颐指气使惯了,形成了惟我独尊,或者以此行动要说明什么,抑或是内心虚弱的表现。
  吴之义从报道中见过诸多新闻媒体被诉侵权案件,但从未见过从文艺作品中,主动“对号入座”,且理直气壮、堂而皇之讨说法的。这岂不是“贼不打自招”、自投罗网吗?很简单的道理,你认为书中写的就是你,那说明你自觉承认这就是你干的,那既然是你干的,你是要抵赖、无理取闹,还是要咋的。这是不是如同农村有的刁婆子,被人揭了丑,就暴跳如雷到处骂大街,本想掩盖丑行,结果弄巧成拙,反而把自己搞得更臭。吴之义想,他要自己跳出来,那就由他去吧。
  在吴之义看来,成为被告打官司,并非不是好事。通过法律的途径,经过事实的澄清和公断,是非将更加清楚,黑白将更加分明,善恶将会昭然若揭。
  开庭这天,吴之义神色自若,正气浩然地迈着沉稳而坚定的步伐走进了法庭。他没有请律师作为他的委托代理人,而是自己一人堂堂正正地出庭应诉。
  原告出庭的是两个委托代理人,这是两个在西谷县小有名气的律师。
  法庭采取的是公开审理。旁听席上坐着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的好多记者。开庭后,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代理人紧紧围绕起诉书中的事实与理由,陈述指出:
  一、被告在小说中描写的崖堡县及崖堡县云山乡,实际中是西谷县及西谷县芋头乡。
  二、被告把西谷县芋头乡曾发生过的教师摧要工资事件,说成是乡上挪用教师工资,购买了一辆桑塔纳引起了上访,并借教师之口,把责任强加在了乡党委书记的身上。而实际情况是,芋头乡拖欠教师工资,是由于县财政当时只拨了应发放给教师工资的一半,乡上为了足额发放,就等待县财政拨出另一半后一块发放给教师。这期间,前一半工资是作了挪用,但不是购买了桑塔纳,而是因乡办企业养鸡场急需一笔周转资金,乡上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后,为救企业于火热,便挪用了半月时间。因此,被告歪曲事实,听信个别教师的猜测,加上主观臆想,把小问题写成了大问题,把没有的问题编造成了问题。
  三、因芋头乡拖欠教师工资,有一小部分教师不明事理,不但不替县乡两级政府分愁解忧,正确对待县财政困难的现状,反而擅自罢课,群体上访,在全县造成了不良影响。作为西谷县主要负责人的县委书记,非常重视,在接待上访教师时,做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劝导工作,但上访教师强人所难,逼使县委书记要立即做出兑现教师工资的答复和承诺,并要求追查芋头乡主要领导挪用工资的问题。县委书记作了详细的说明,但有些教师还在无理纠缠,县委书记怕影响县委正常工作秩序,并为避免事态扩大,便当场对少数人进行了批评。正在此时,公安人员闻讯后,赶来驱散了人群。
  以上事实,客观确凿。而被告利用这一事件,在小说中添枝加叶,虚构情结,把责任全看在了县委和乡党委的身上,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四、被告在他的小说第十六章第三节中写道:乡党委书记挪用乡财政十多万元,借给县委书记的儿子办企业,并且至今未收回。这完全是凭空捏造的,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污蔑。
  五、被告在小说中还写道:县委在用人上存在着不正之风,列举了七位科级干部与县委书记有裙带关系,并且造谣县委书记有卖官鬻爵现象。原告认为,稍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县委在提拨任何一个干部时,都是通过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并非哪一个人说了算。因此,被告的说法是极不负责任的。
  最后,原告代理人总结道:“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利用记者的合法身份,通过在西谷县采访掌握的事件表象和事件的一枝半叶,大肆进行夸张和描绘,并且进行了不负责任的虚构和杜撰,在西谷县干部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人为地给原告名誉和精神造成了损害。所以,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以上事实,请法庭调查。”
  随后,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吴之义小说中描写的章节,西谷县委组织部门出具的提拨干部的有关证明材料,还有芋头乡政府财政所出具的有关票据等证明。
  在法庭辩论中,吴之义针对原告指出的事实进行了反驳:
  一、原告的诉讼纯属“对号入座”,自寻烦恼。
  二、请法庭注意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及诉讼活动中确认事实的关键:
  1、被告的小说是文艺作品,而文艺作品是来自生活而高于生活的艺术品,其所描述的事物有客观存在的真实一面,也有虚构的成份。在创作中,作者有权利进行合理的想象、虚构、加工,这包括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的再创作。
  2、被告小说中描写的人物、地名都是虚拟的。小说中描写的故事发生地是在崖堡县及云山乡,而现实中的西谷县及芋头乡与虚构中的崖堡县及云山乡,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三、基于以上两点,被告认为,即使被告小说中所描写的事件是在西谷县及芋头乡发生过的,但西谷县及芋头乡的事件只能说是被告小中所描写事件的一部分,或某个方面。所以小说中的事件并不等于现实中的事件,只是两个事件类似而已。
  事实上,被告曾在西谷县及芋头乡采访过,小说中所引用事件的某些方面,就是西谷县及芋头乡真真实实发生过的,被告有采访材料为证,所以被告并未捏造事实。退一万步说,即使被告小说中所描写的事件、人物、时间、地点等,原告认为与其所在地曾发生过的事件、人物、时间、地点等完全吻合,但这只能说原告应该承认被告是真实地、客观地进行了描写,并未歪曲事实。何况文艺作品中的故事,在阅读者感觉中,读来常使人感到似曾相识,但不等于现实。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小说中描写的事件及名称没有特定对象,也就是没有指名道姓直指现实中存在的人,不针对现实中任何一个真实的人,所以也就不存在侵犯现实中特定人物的名誉权。
  四、被告的小说创作意图,旨在通过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腐败现象,用艺术的手法,根据事物的发展规律,揭示出腐败现象发生、发展的深层次社会根源和腐败行为给党和人民造成的巨大危害,从而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能够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关心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自觉地同腐败分子作坚决的斗争。
  五、被告没有出于任何个人恩怨和目的,以小说的形式从主观上故意含沙射影或有意丑化某个单位或个人。
  六、正因为如上述所言,被告小说是文艺作品,且人物是虚拟的,事件是在客观事物真实基础上的虚构,在现实中不存在真实的单位和个人,因此,被告从客观上也不存在对原告造成名誉损害。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辩论激烈,真可谓唇枪舌剑。一方是熟悉法律,能言善辩的律师,另一方是通晓法律常识、学识口才俱佳的记者。
  辩论中,原告提出,虽然被告小说中所描写事件是通过虚构和加工的,但由于是在原告所在地曾发生过的事件基础上创作的,所以小说中描写的情节给原告所在地干部群众造成了误导,所以被告的小说实际上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客观上的不良影响,从而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因此,被告从事实上和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名誉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吴之义认为,原告提出的所谓误导是极其荒谬的。
  吴之义最后指出,被告作为一个记者,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己的职责,使他有责任对社会腐败现象进行批评揭露,而且对于任何一个党员干部以及每个公民来说,都有同腐败分子作斗争的权利,法律不能为了维护违法乱纪者的所谓个人名誉权,而使腐败分子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要知道,社会腐败现象的普遍存在,早已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深恶痛绝。人民群众迫切需要对腐败现象的舆论监督和揭露腐败现象的文艺作品。所以,即使在这次官司中败诉了也毫无怨言,他反而会以他的作品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而引以为自豪。
  原被告双方的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然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
  法庭最后宣判的结果令吴之义大出预料之外。
  法庭对原告提出的部分事实与理由给予了支持,认定事实也是比较牵强附会。
  吴之义败诉后的第二天,一些新闻媒体对这一官司进行了报道。吴之义的败诉在新闻界及文化界引起了很大反响,早在开庭前,这起官司就备受新闻舆论界的关注。
  吴之义对自已的败诉并不服,就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天,他就提起了上诉。
  
  二
  吴之义在这起官司中虽然耗费了很多精力,也浪费了他的不少时间,但他也从中学到了一些东西,悟到了“讨公道”的深刻含义。
  他从自己的亲身经历中想到了如今老百姓打官司的为啥那么多,这就是“要说法”,“讨公道”,人们非常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在基层,吴之义曾看到,有的老百姓为讨公道,倾其所有,他们要争的就是一口气,就是要法律还己以公道。
  然而,在现实中,不难看到的是,对于有一定经济实力,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来说,打官司的实力和势力就会使平民百姓所忌惮。
  吴之义对自己的败诉本来就有思想准备,不服之余,他便抖起精神,充满信心地等待二审开庭,他坚信真理在自己一边,他相信法律最终是公正的。
  就在接近二审即将开庭的前两天,吴之义忽然收到了一封信。这封信是发自他曾采访过的西谷县芋头乡的。吴之义打开信封,只见上面写道:我们从报纸、电视上看到你败诉的消息后,为你抱不平。你是替老百姓说话,为党为民着想才被人家告下的。你的败诉,我们认为并不说明你是错的,你应该看到人民群众是支持你的。你应该坚持下去,应该继续拿起你作为武器的笔杆子,如鲁迅先生那样,作为投枪、匕首,同那些侵吞人民血汗、损害人民利益的腐败分子作斗争。你为老百姓吃了官司,我们相信法律会做出公正裁决的,最终会还你以公道的,因为你是正义的。
  为了从行动上支持你,并为了证明你是正确的,我们自发地组织了一些党员干部和群众,正在对芋头乡党委书记违法违纪的问题整理材料,准备用事实和铁的证据,把他送上刑事法庭。希望你能高扬正义之剑,永远为民众鼓与呼。
  吴之义看完这封信后,心情非常激动。他没想到,那里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一直关注着他,而且是那样的有觉悟和正气。他从他们身上看到了希望,看到了力量。
  吴之义蓦然想到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这句话,是的,人民群众是我们党赖以生存的根基。中国革命斗争的历史说明了,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壮大,始终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而如今党内一些腐败分子,却背离了党的宗旨,反过来侵害群众利益,破坏了党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成为人民的公敌,这是非常不可容忍的。
  吴之义最近反复想着一个问题,法律究竟维护的是那种人的名誉权,按中国传统道德观念,千夫所指的不法者是任人唾弃的,公理与法律也赋予正义对邪恶的谴责,属于代表社会性、公众性的舆论监督是不是该优先保护。历史的经验证明,当一个社会,如果没了弘扬正气的声音,邪恶必然猖獗,如果法律不能正确调整公众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关系,那蝇营狗苟一定会盛行。
  也许是吴之义的忧患意识太强,也许是社会责任感使然,他几天来连续写了多篇杂文,一个共同的主题是,针砭时弊,抨击腐败。
  按照二审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这天,吴之义按时到庭,参加这“最后的较量”。
  面对庄严的法庭,面对头戴国徽、肩扛天平的法官,面对已较量过一次的被上诉代理人,吴之义想到的是,这场官司的结果已不重要了。因为孰是孰非早已大白于天下,一切已昭然若揭。
  今天旁听席上各种媒体的记者比一审时要多,特别是省电视台将要对庭审过程进行现场直播,这在过去是从来没有过的。
  当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在进入实质性的法庭调查中,吴之义首先陈述了上诉的理由和请求,然后针对一审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逐一进行了辩驳,他指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书中称,被告利用文艺作品,通过采访掌握的不够全面的材料,创作的小说中一些情节,从客观上对原告造成了名誉损害。对此,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中就一再说明,文艺作品中描写的事实不等于现实中的事实,这是任何一个有点文化的人都懂得的,然而,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在这里我要重申,我写的是小说,再说一遍,是小说。需要强调的是小说中的事例来自现实而并不等于现实。如果要说我的小说从客观上给被上诉人造成了名誉损害,那只能说是被上诉人主动‘对号入座’造成的。毫不客气地说,那是被上诉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贼不打自招’的自我承认。举例来说,比如某家属区发生了小偷撬门扭锁的偷盗事件,有居民根据嫌疑人特征写了一则启示:其人身着紫色夹克,军用黄裤,猴头尖腮,鼠目犬齿,相貌猥琐,常出没于我小区周围,望居民们一经发现此模样者,马上报告公安部门。试想,如有此特征者,认为启示中描绘之人几乎符合自己本人,就去找写启示者讨说法,现实中有这样愚蠢的人吗?虽然举例不甚恰当,但本人要说明的问题已很清楚。”
  吴之义刚说完,被上诉代理人便提出了抗议:“我抗议。上诉人的举例有辱被上诉人的人格。”
  “上诉人,为什么你在小说创作中采用了西谷县及芋头乡的事件呢?这是你创作的需要还是别有用意?”审判长问道。
  “这完全是创作的需要。因为创作需要素材,而素材就来源于生活,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是任何一个作者都贯用的创作素材。有的小说人物在现实中就能找到原型,但这并不意味着小说中的人物就是现实中的原型,因为后者是经过加工的。作者使用原型,通过塑造,出现在读者面前的就是另外一人物,这就是艺术。本人创作的小说就是这种情况。要说有用意就是通过对真实存在的某种事物的再创作,来反映社会生活,而不是反映原来的事物本身。”
  审判长问:“你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小说中第十六章第三节采用的素材给群众舆论造成了误导,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的事实,是不存在的。那你说一下,你采用的素材来源于何种途径,有无事实根据。”
  吴之义答道:“我有采访材料能充分说明,我采用的素材不但有来源,而且有根有据。”
  吴之义向法庭提交了西谷县芋头乡当时任出纳的干部出据的证明材料,并附有票据复印件。
  此时,作为被上诉代理人的两位律师,面面相觑,默不作声。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双方辩论阶段。
  被上诉代理人的辩论焦点最后集中在吴之义采用的素材,在小说中通过夸张描写和增加情节,丑化了当地领导形象这一问题上。吴之义重申了在一审法院中的答辩理由,并说明此问题大凡读过书的人都会明白。但吴之义强调道:“所谓丑化形象,长期以来被一些腐败分子作为掩饰其违法乱纪的遮羞布,打着代表党和政府、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幌子,欲盖弥彰,混淆视听,打压舆论监督,甚至扣大帽子,打击报复反腐人士,这是人们需要警惕的。这样的人以维权的手段或使用手中的权力,必然要洗白自己。试想,这样的早已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的人能代表党和政府吗?”
  吴之义在最后义正辞严地指出:“这起官司本来就是无谓的,是没有任何必要的,甚至是非常可笑的。对于一个有自知之明的人来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一切在阳光下,社会自有公论,何必自寻烦恼。说句题外话,我已经把采访掌握的第一手材料作了整理,随后将向西谷县的上级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进行反映,并准备二下西谷县及芋头乡,做进一步深入采访。这起官司虽然耗费了我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我认为,仅以文学作品的形式对腐败现象进行揭露和针砭是不够的。我相信,每一个富有正义和社会责任感、关心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的人,决不会坐视腐败分子侵害人民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吴之义慷慨陈词,反映出了他为正义而呐喊的浩然正气。
  美国传媒大王普利策曾这样评价记者:“一个国家就像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大海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以发出及时警告。”
  吴之义似乎就肩负这样的职责,而且恪尽职守,不畏风暴,义无反顾。
  吴之义的上诉理由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最终胜诉。随后,有大报便发出新闻报道评论指出:“吴之义的胜诉表明了正义和真理永远在人民一边。吴之义为秉持社会正义的呐喊,为维护群众利益鼓与呼的职业操守,赢得了民众的赞誉,得到了社会的肯定。”
  事实上,几年来,群众为吴之义送来了五面锦旗,收到的感谢信不计其数。
  吴之义打完这场官司后不久,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部地方法规,作出了《关于依法保护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的决定》,宣布坚决支持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因揭露腐败分子、批评社会不良现象、抨击行业不正之风、鞭挞贪脏枉法和以权代法等而受到刁难打击的新闻工作者,省人大常委会将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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