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朱家三父子获得了国家赔偿
作品名称:荆棘人生路(上) 作者:志在千里 发布时间:2017-10-17 15:23:10 字数:4617
急促的警车声在长鸣,发出刺耳的声音,红色的警灯在空中不停地旋转,向兴石、向兴岩被关在囚车中,显得十份诅丧,大有失魂落魄的之感。狱警目不转睛地注视着他俩,生怕他俩从囚车中逃掉。黄了贞、卢艳梅站在县法院的门口,望着远去的警车的背影,心里有诸多不舍。车后的尘埃在狂飞着,铺天盖地的,一层层的黄尘遮住了她俩的眼睛,她俩多么想多看一眼、多看一眼自己的丈夫那后悔的神情,可隔着铁窗什么也看不见。警车走远了,只留下向兴石、向兴岩那悔恨的泪,那泪水湿透了她俩的眼睛。囚车不见了,她两堂妯娌含着泪、失落地返回了各自的家。
向兴石、向兴岩被一审法院判决了,他俩没有上诉,一审的判决因此发生了法律效力,他俩被送进了劳改场,在劳改场接受劳动改造,即将在那铁窗里度过不自由的漫长的牢狱生活,默默地吞食自己酿成的苦果。
向兴石、向兴岩被判刑了,朱家心里也有了几份高兴,憋在肚子里的那一股股怨气似乎泄了不少、心里也没有以前那么难受,好像卡在喉咙里的一把痰咳出来了,人轻松了许多。朱大山、朱凌清、朱凌跃,他们三父子回想起蒙冤入狱的那日子,眼泪不由自主地流了出来,心里有一阵阵的疼痛。是的,他们都被向兴石害惨了,入狱前,朱凌跃为了躲“灾”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入狱后,他们三父子带着委屈、蒙着冤在那监狱度过,每过一天都是用泪洗面;如今,老天有眼,他们被无罪释放了。取而代之的是向兴石、向兴岩这两个恶人锒铛入了狱,这也许就是一种报应吧,报应来了,他俩想逃也逃不掉。
乌云终于拨开,曙光从东方冉冉升起,大地一片清新。寒冷的冬天终于过去了,朱家三父子那枯死的心似沉睡了的大地一般、复苏了,附在心中的那阴霾也因此烟消云散,乡亲们都向他家投去了友好的目光。
冤虽然申了、人也自由了,可这几年,朱家有三个男丁被判蒙冤入狱,没有经济收入,加之这几年为了申冤也开销不少,朱家几乎是一贫如洗了。面对这巨大的经济压力,朱家经济的纽带几乎要瘫痪了、再也转不动,他家很艰难地彳亍着。
朱凌志心里十分清楚:“我家之所以穷得叮当响,是因为被向兴石所害,他就是罪魁祸首。如果不是向兴石诬告我家老弟朱凌跃强奸了他的女儿向智愚,那么我家都生活得风平浪静,像老乡们一样,不说能过上小康生活,至少吃饭是没有问题的,可如今,不仅是囊中羞涩,连口粮也没了。这冤有头债有主,既然是向家所害,我也不能放过他,我要找他索赔。”
索赔,朱凌志本是一个菩萨心肠的人,是向兴石害了他家,他家的悲惨遭遇并不是黄了贞所造成,他本不想向她索赔,但饥饿使他的心变硬了,加之时间不等人,依照法律规定索赔的诉讼时效只有两年,这两年是从当朱凌志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父亲和老弟的权利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从朱凌跃被无罪释放之日起,他就已经知道父亲和老弟的权利被侵害了。
光阴似箭,弹指一挥间,朱凌跃被无罪释放转眼就半年有余,在这剩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朱家再不索赔就已过诉讼时效,超过了诉讼时效朱家就无法主张权利,对此,朱凌志心急如焚。
朱凌志虽然法律本科毕业,但有好些年头没有看法学书籍,也没有接触过具体的案子,对如何向向兴石索赔,他还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本来遇到有关法律问题,请个律师代办、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可是无钱不喊肚痛,请律师是要花钱的,无钱没人帮他家打官司,因此,朱凌志只能硬着头皮再钻进书本里去。
按理,朱凌志完全可以在案子未结束之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他当时也是此案中的一个诉讼代理人,他完全可以在庭审前提起的,但他不想为难向兴石的妻子黄了贞,毕竟他们两家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他怕关系搞得太僵了以后不好意思见面。可是顾得面子自己就没有里子了,自己的肚子因无钱无粮而饿得呱呱直叫。饥饿,谁都难忍受。爹亲娘亲还不如自己的肚子亲,何况向家还只是个邻居,还只是一个害得他家倾家荡产的邻居。面对饥饿,朱凌志已不怕撕破脸,既然向兴石不仁,他也就不义了。
向兴石、向兴岩的刑事案子既然已经结了,索赔的案子就只能以民事损害赔偿重新提起,做为民事案子索赔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朱凌志反复想这应该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的侵权损害赔偿,那是单个的民事主体,这侵害方与受害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一纸《民事诉状》就可以到法院民事庭打官司,民事庭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先行调解,这是民事庭的办案原则。因为调解能使原被告双方心平气和、调解能防止矛盾激化、调解能便于法院执行、调解能避免法院在执行中原被告之间产生抵触情绪。而朱家被向家所害,追其根源应该是向家所为,但反过来想,如果向兴石向派出所告了朱凌跃强奸了他的女儿,而派出所不上门抓人,向兴石也没有能力把朱凌跃拘留在派出所;如果派出所把朱凌跃拘留了,没有得到检察院的批准,派出所也无权把朱凌跃、把朱凌清、把朱大山逮捕归案;如果说派出所抓人有错,那么检察院也有错,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派出所即使再错,充其量把朱大山、朱凌清、朱凌跃拘留半个月放了,朱家三人也不会因此坐那么久的牢。朱家三人坐牢了,刚检察院一个部门也不可能有这么大的能耐,他们不可能有能力把朱家三父子送进监狱,他们只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即使指控朱大山、朱凌跃、朱凌清犯罪也是根据公安局提供的各种证据以及《起诉意见书》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如果判决他们无罪或者人被逮捕了而又因不应该逮捕而撤案,那就是检察院的事,检察院应对其错捕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院未判决他们有罪之前,朱家三父子还只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并不是一个罪犯,只是有嫌疑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法院不能认定他们三父子有罪,他们三父子也不可能锒铛入狱。如果经过法院审判后、宣判他们无罪,他们被无罪释放,而检察院还是认为有罪,也只能向法院提出抗诉,但最终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还是由法院来决定的。
索赔?具体向谁索赔?看来此案只能向国家索赔,而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不可能去承载那具体的赔偿,面对这个索赔问题朱凌志还真是伤透了脑筋。他原以为他家被向兴石诬告陷害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该找向家索赔,没想到问题有如此之复杂,由民事赔偿转变成了国家赔偿,而国家赔偿又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朱凌志家的案子变成了司法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朱凌志家的案子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而原判刑罚差不多已全部执行完毕,他家应该获得国家赔偿。但到底找哪一个单位索赔呢?是公安、检察还是法院?这每一个单位都有侵权行为,这每一个单位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每一个单位都有被做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可能!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一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公安局属于执行机关,行使着拘留、逮捕人犯的职能;检察院属于检察机关,行使着法律监督职能等;法院做为审判机关,行使着审判职能,依法认定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这三个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合作、相互制约。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朱大山、朱凌清、朱凌跃的案子,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麻阳县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负责朱家的赔偿问题,于是朱凌志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写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他在该申请书中写道:“……(一)请求赔偿因错判而造成三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经济损失八万元。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湖南省麻阳县村民。因被罪犯向兴石诬告陷害、因被罪犯向兴岩做伪证,而导致被县公安派出所刑事拘留和逮捕,被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朱大山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朱凌清有期徒刑两年;判处朱凌跃有期徒刑六年。申请人因错过了上诉期,一审判决因此发生了法律效力。在这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在我父亲和老弟的服刑期间,反复申诉,后我二弟刑满释放,我兄弟俩一起走向了长达两年的申诉之路,在申诉途中不知饿了多少次肚子、磨烂了多少双鞋子、经历了多少风风雨雨,我们一路走来很不容易,自己的那一把把辛酸的眼泪全部洒在我俩所走过的土地上。后来在北京市大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信的帮助下,我们请求上级司法鉴定所对向智愚重新做法医鉴定,而罪犯向兴石拒绝为他的女儿向智愚重新做法医鉴定,后怀化市司法鉴定所以负责任的态度秘密对向智愚的起居进行观察,觉得向智愚并非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于是,对她做了新的法医鉴定。该《法医鉴定书》推翻了原来的《法医鉴定书》,因此,两份《法医鉴定书》的结论截然相反,使原审法院处于两难的尴尬局面。有错必纠,法院因为向兴岩做了伪证,搞得很没有面子,尽管如此,冤假错案还得要纠正,于是,原审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经审理査明:向智愚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她和朱凌跃非法同居完全属于自愿,朱凌跃并不构成强奸罪,因此,朱凌跃被原审法院做无罪释放。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收到朱凌志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经审査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因而立了案。赔偿委员会在审理朱家的赔偿案件时,他通知了赔偿义务机关一审法院与赔偿请求人朱大山、朱凌清、朱凌跃一齐到庭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原审人民法院满足了朱家的要求,答应以国家的名义向申请人赔偿因被剥夺人身自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八万元。因本案是由罪犯向兴石诬告陷害、是由罪犯向兴岩做伪证所引起,原审法院决定把对朱家所赔的八万元经济损失费向向兴石、向兴岩两家追偿。
原审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本着有错必改的原则,对朱大山、朱凌清、朱凌跃一案进行了公开再审,经审理查明:向智愚与朱凌跃所发生的两性关系,属双方自愿行为,且向智愚是个有行为能力的人,原《法医鉴定书》之所以认定向智愚是个无行为能力人,是因为向智愚的父亲买通了法医,做出了不公正的《法医鉴定书》,致使朱大山、朱凌清、朱凌跃蒙冤受审。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无罪。法院对朱凌跃宣判无罪后,他被当庭释放。朱大山、朱凌清、朱凌跃,均获得了国家赔偿,全家人几经风雨、几经磨折终于沉冤昭雪,面对法院,全家人终于看到了阳光、看到了光明,露出了一丝丝苦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