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作品名称:清水情 作者:张凤霞 发布时间:2017-05-18 16:18:07 字数:3622
法院开庭的日子很快到了。
一大早,天还没亮,去往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车就停在了王脖村口。当然,车是免费的。准备去法院作证和旁听的人们陆续上了车。
“快看看,还谁没到?”雨声嘶哑着声音巡视。
“——猴子——猴子呢?”雨声叫着。
“——到!——”猴子一个健步跳上车。
“骚瑞骚瑞!”
“快看看,都差谁?赶紧打电话叫!”雨声叫嚣。
“欧了。”猴子对着名单挨个查看。
“林雨声——杨志新,萧寒——”
“行了,那俩人都在镇里上车,看别人。”
“欧,刘青山、刘三和、刘三江、孙波、候——呕这个就不用叫了,我来了。柳枝、孙二娘、老活神仙•••”
“老活神仙就算了,九十多岁了,走不动了•••”
“谁说我走不动了?我这还能迈动腿呢!”老活神仙颤悠着爬上车。
“快拉一把——”
“用不着,我能走。——你别弄掉我的烟袋锅!”
“欧了欧了——哎呦这老爷子这!也真是没谁了!”
中巴车一路疾驰,很快到了镇里。
志新及萧寒上了车。后面随着上车的还有两个人,是跟随志新一起过来的镇法制办的工作人员。男性,年纪都不是很大。平时和雨声的关系不错。这两天都被雨声折腾得头大。
萧寒看了一眼车里黑压压的人群,又看了雨声一眼:
“又不是旅游观光,弄这么多人去干什么?”
“大家都要去,助阵呗!人多力量大哈!”雨声说。
“我们必须去呀,我们自己的事嘛!”
“是啊,土地是咱们的命根子,没有土地了怎么活啊!”
大家七嘴八舌,人声鼎沸。
雨声把志新安排前面坐下。又安排萧寒三人坐下。
“辛苦各位了。”雨声寒暄。
“辛苦没什么,官司打赢了有什么奖赏不?”法制办姓庄的工作人员调侃。
“有啊!官司打赢了,咱们大家就去吃顿好的!”
“噢就吃顿好的完事了,那要是输了呢?”
“那水都没得喝我跟你说!只准赢!不许输!官司打赢了,想要什么!说!要我林雨声脑袋都给!”
“那不会。弄两个漂亮美眉得了!”
“这个可以,看见没有——王脖村的女人,看上哪个,带走!”
“啊?——就,这些个——你还是饶了我吧!”
笑声缓解了紧张的情绪,伴随着中巴车疾驰。
因为起得早了些,随着车的摇曳,很快,车里的人们就哈欠连天,昏昏欲睡。
“嗨嗨,我说——”雨声碰碰身旁的萧寒,
萧寒睁开睡眼,惺忪地看了雨声一眼。
“那个,什么,所有资料什么的都准备充分了吧?——”雨声问。
萧寒看着雨声,懵懵懂懂又闭上了睡眼。
雨声又回身拍了下身后两人,
“干嘛——”
“那个,法律的那些条条框框,那些法律条文什么都记熟了!——”
“晓得晓得!”庄把头别向一边,睡了。
雨声又拍了下另一位姓董的工作人员,
“对不起,昨儿哥几个喝断片了,让我睡会,不好意思。”董哥们说。
雨声也感到身心俱疲,红着个眼睛却毫无睡意。感觉心急如焚,不踏实。
过了一会,他又推了推萧寒,
“那个——咱们准备的那些,你在心里,在这个哈头脑里再过一遍,啊,以防临场发挥——”
“天哪!为了你这点破事,我都三天没睡个囫囵觉了,你到底还想怎么折腾!还让不让人活了这个!”
“打赢了官司回来睡,啊,那时我让你睡个够哈!嘿。”林雨声也有讪笑的时候。
“天哪!佛祖,救命啊!——”萧寒哭毙!
终于在法院开庭前赶到了。
另一伙被诉人员也到了。
法院8•30分准时开庭。
雨声坐在原告位置上,萧寒坐在代理位置。
对方一位林业局的副管和林场的负责人也同时坐到被诉席上。
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准予原告明阳市清水镇王脖岭村民委员会,被告明阳林业局,出庭参加诉讼。
明阳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瞿强,按照《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出庭应诉。因青峰林场与双方在具体行政行为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决定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被告方倒显得胸有成竹且很急迫,首先开始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代理人:就原告提出的岭西争议林地权属登记表,是经各办事机构经办盖章,林权清理办公室审查后予以登记的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在1982年林业“三定”时,争议林权已经归予国有。归属被诉单位和第三人所有。所以我们认为明阳市法院将争议林地确权,给被诉单位和第三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审判长:原告,陈述一下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我们在送达的起诉书中已经说明。
理由一:将争议山林确权给被诉单位和第三人没有事实依据。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历史是有证重于无证,书证重于人证,即尊重历史又注重现实。我们这里最重要的书证之一,是争议山林的地形测绘图即等高线图,该图为省林业部1954年绘制,是调处本案山林权属争议最重要的书证。图文所描绘的地形地貌与争议的山林完全一致。图文所示表明岭西清水河南端沿河至西北中间,包括王脖岭村下属自然屯小五队在内的总计四千两百亩林地无疑。
书证二:由政府颁发的字128号《土地证》137号《土地证》和132号《土地证》,这三份土地证1953年土改时,已分别确权在王脖岭村附属屯小五队村民候占岭和刘三河及村民刘三江名下而颁发。证明该等高线图所示争议林地权属王脖村无疑。
人证:这是调处本案山林权属争议最主要的人证,重要知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至1962年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对“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实行四固定”时,该村当时23户村民所持土地证所示土地4200亩就已固定给原告王脖岭村大队集体所有,其中包括耕地、非耕地以及荒滩等。大部分由当时第五生产队就是现在的小五队耕种。有1958年时任该大队党支部书记林树森,现已去世。有1961年任该大队党支部书记刘青山、1962年任大队会计的温良,和1961年任该第五生产队队长的孙波的证明材料为证。而另一部分非耕地和荒滩,则被第三人强行栽种树木据为己有,多年来争执不断,时有伤害发生。为了能使人心稳定,村民安心生产,我们恳请法庭遵重客观事实,对明阳市法院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撤销。将争议林地确权给原告所有。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根据原告的诉求,我们有以下几点答辩意见。
第一点,被诉单位林业局下属青峰林场建场于1954年,多年来一直遵循植树造林的原则,森林覆盖面积达上万亩。有1962年1月绘制的《青峰林场完成造林任务地点落实示意图》为证,该图也包括所争议地面积全部在内。该图说明明确标注“地权一律属于国有”。
第二点,1953年国家颁发给23户村民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国家发给公民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凭证,应受法律保护。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土地所有制已由个体农民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群众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土改时颁发的土地证就失去原有的效力。国家土地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第四条规定: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告举证1962年实行“四固定”时,该土地已固定给其大队集体所有,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确凿的原始有效证据。明阳林业局1962年1月编制的《青峰林场完成造林任务地点落实示意图》已将该23户农民的地界定于青峰林区范围之内,“落实示意图”显示,第三人青峰林场在该地面植树造林并进行管理。至此,根据“示意图”所示界定的范围,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森林法》第17条、国家土地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的有关规定,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希望法庭予以维持。
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补充的。
原告代理人萧寒:被告称53年国家颁发的土地证,作为村民个人所有已丧失其效力,但其证明该土地属于王脖岭村集体所有的证据效力并未丧失。况且青峰林场的图纸是在62年1月六十条公布之前,即认定为示意图所界定的土地已归林场经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据土地法第16条、第40条、国家土地局95国土(籍)字第21号文的有关规定,我们觉得应本着尊重历史,不脱离现状,不脱离政策来合理处理本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庭审之前,我们调阅了本案全部案宗材料,并就原告与第三人所争议的岭西进行了实地勘察,我们还查证了明阳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所有证据表明该土地权属王脖岭村所有无疑。
被告主观臆断认为原告没有有效证据,那么原告所出示的53年颁发的128号、132号、137号土地证作何解释,还有原告所出示的众多证人证言难道不是有效证据!看看这些每日风餐露宿,辛勤劳作,靠土地生息的人们,特别是这些头发斑白身体残缺的,又没有一技之长,离开土地,你让他们何以生存!所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恳请法庭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尽快还原告一个公正。依法将争议地权确权给原告所有。•••
法庭辩论持续了三个半点,双方各自出示了证据。王脖村委会出示了原始证据外,还出示了市、镇一级下发的新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等。
而被诉一方则是节节败退,穷途末路,在所有证据被否定后,黔驴技穷竟使出了杀手锏,出示了一份王脖村委会签署的土地转让合同书,签署人是前王脖村委会主任温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