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文学网欢迎您! 用户笔名:密码: 【注册】
江山文学网  
【江山书城】 【有声文学】 【江山游戏】 【充值兑换】 【江山社团】 【我的江山】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长篇频道>人生百态>荆棘人生路(上)>第七十二章 四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第七十二章 四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作品名称:荆棘人生路(上)      作者:志在千里      发布时间:2018-09-16 17:10:42      字数:6050

  经杨中队以案说法,王相来认识到了自己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自己因此出了车祸也是最好的见证。对这次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他被说得心服口服,他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如数地履行了义务。
  朱凌志与王相来之间的交通事故案虽然已做处理,但由此引发出的刑事案并没有结案。他被王家四“兄弟”无故打了,且被打成轻伤。王相来的探亲假期已过,部队打了好几次电话催他归队了,他再不能找任何理由去延假,他好想把此案尽早了结,了结了他就可以尽快归队,部队不比地方,部队有严明的纪律,如果部队知道了他因酒后驾车出了车祸,他就有可能受到处罚,因此他不敢把此事向部队反映,只能找其它的理由搪塞。
  微伤,轻伤只要朱凌志不撤案,他们四个就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案,他的心被伤透了,不管谁劝说他就是不撤案,他一定要让他们四个受到刑事处罚。
  朱凌志没有撤案,县公安局对王相军、王相国、王相民、王相海的案子写出侦查终结报告、连同《麻阳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以及各种证据材料移送检察院批捕股(现在叫侦监科)。王相军等四人被移送看守所。他们四个被关进了看守所,王相来的心里不是滋味。现在他即将回部队了,在回部队前,他决定到看守所去看看他们,在看守所看望亲朋,并不像在家会客,几个人同时相约在一起畅所欲言,人进入了看守所就成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是要受到严格限制的,他们四个不可能同时出来与王相来通话,即使单个出来也是隔着一层厚厚的玻璃两个人面对面地通话,在通话中虽然都能看到彼此的面容、都能看到彼此的表情、都能听到彼此的声音,但仿佛两个人都处于两个不同的世界,一个处于自由的世界里,另一个处在一个被囚笼的世界里。
  他们见面了,彼此都泪流满面,这泪水是苦涩的,这是悔恨的泪,后悔当初不该任性、不该感情用事,如果不是当初只图一时之快,现在也不可能落到这般田地。现在他们被关进了看守所,他们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才预感到自己即将要承受法律制裁的后果,他们被囚禁在那黑洞洞的牢房里,十分渴望外面自由自在的生活。短暂的见面,好像昙花一现一般,一眨眼就不见了,留下的只有遗憾、留下的只有愧疚,留下的只有遥遥无望的等待。王相来就要回部队了,这一去彼此不知何时才能相见?
  王相来回部队了,他们被关进看守所,他们无疑是要被判刑的,这一点他们已经有了思想准备,也容不得他们不能没有思想准备。
  王家四“兄弟”的案子被移送到了检察院,检察院不可能久拖不管,因为刑事羁押期限是有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刑事羁押期限内他们必须要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子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做为法律监督机关,他们对王家四“兄弟”的案子进行了严格审查,认真查看了公安机关移送的对王家四“兄弟”的调查笔录、讯问笔录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反复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自相矛盾之处。
  经审查,检察院认为麻阳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王相军、王相民、王相海、王相国四人共同故意伤害朱凌志一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认定犯罪的性质、罪名正确,决定向法院提起起诉。在未向法院提起起诉之前,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王家四“兄弟”有权委托辩护人,因王家四“兄弟”的案子属于一种共同故意犯罪,因此,他们共同委托精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宏阶、副主任律师曾宏昌担任一审辩护人。
  法院收到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后,对检察院提交的有关王家四“兄弟”的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并查阅了他们所有的案卷材料,觉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准确,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麻阳县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将王家四“兄弟”的案由、姓名、开庭时间在法院的公告栏内予以了公告,并在开庭十日前将传票送达给了他们四个,把出庭通知书送达给了律师,并通知检察院按时出庭支持公诉。
  开庭的时间到了,书记员起立宣布:“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落座,审判长坐在中间位置,审判员分坐左右。审判长、审判员落座后,书记员接着宣布:“请公诉人、辩护人、原告人入座。”他们各自坐在自己的位置等待着法庭正式开庭。
  临近开庭前,囚车把犯罪嫌疑人押进了法院交给了法警。
  审判长宣布:“请把犯罪嫌疑人王相军、王相民、王相海、王相国带上法庭。”
  王家四“兄弟”穿着囚服、埋着头被带进了法庭,在他们的身上再也看不到昔日的那凶神恶煞的气焰。他们服软了、四个人呆呆地站在被告席位上,等待着他们的是法院的判决和法律的制裁。
  正式开庭了,审判长宣布:“下面请公诉人宣读《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来,两手捧着起诉书进行宣读:“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检察院的委托依法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现就被告人王相军、王相民、王相海、王相国的有关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证据依法进行指控:起诉股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写了《麻阳县检察院起诉书》,该《起诉书》中说:“……被告人王相军,男,现年二十二岁,汉族,高中毕业,在家待业,住麻阳县兴隆街九十六号;被告人王相民,男,现年二十三岁,汉族,高中文化,摆地摊做小生意,住兴隆街九十七号;被告人王相海,男,汉族,现年二十三岁,高中文化,贩买贩卖,住兴隆街九十八号;被告人王相国,男,二十四岁,汉族,高中文化,摆地摊,住兴隆街九十九号。四被告因有对朱凌志故意伤害的嫌疑,先由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由县公安局对四被告人执行了逮捕。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四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四被告人以为第三人王相来追索医药费为名、故意对朱凌志进行殴打致伤。本来四被告与朱凌志素不相识,既然不相识就谈不上有新伤旧恨,而王相来与四被告也只是邻居只是朋友关系。高中毕业后,王相来当兵去了,他们四个在家有的待业有的做点小生意。这次王相来回家探亲,他们五个在一家饭店聚会饮酒,王相来醉酒后驾驶摩托车,途中碰到朱凌志的车子在掉头,他是打了转向灯的且速度很慢,而王相来因醉酒大脑不能控制车的行使的方向,致使刮上了朱凌志的汽车,由于摩托车的惯性力较大,刮上汽车后飞也似冲向菜地,致使王相来从摩托车上摔了下来,顿时负了伤,四被告闻讯后赶了过去,向受害人要钱给第三人王相来治疗,当时在朱凌志的手里只有五千元现金,而四被告硬是要被害人一次性拿出五万元,受害人答应分批交、保证总和交足五万元,他们都不同意,如果受害人不一次性拿出五万元,他们就会对他进行毒打,当受害人实在拿不出五万块钱时,四被告就对他拳打脚踢,打得他鼻青脸肿,不管受害人怎样向他们求饶都无济于事,他不答应一次性拿出五万块钱给他们、他们就毫不留情地拚命地毒打,致使他被打成轻伤一级,这有《法医鉴定书》可以为证,最后还是交警来了才阻止了一场命案的发生。事发后被告人……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本院认为,四被告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四被告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对四被告人予以判处。”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状以后,被告人的两辩护人开始紧张起来,觉得四被告为人的不法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做无罪辩护显然不可能,对本案应如何应对,他俩皱起了眉头。
  起诉状宣读完毕后,法庭开始做庭审调査,审判长问:“被告人王相军,请你如实回答我的问题。”
  “好。”
  “请问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我叫王相军,男,现年二十二岁,汉族,高中毕业,在家待业,住麻阳县兴隆街九十六号。”
  “请问你与王相来是什么关系?”
  “我与王相来既是邻居又是朋友,我俩从小一起长大,彼此互帮互助。”
  “事发前你认识朱凌志吗?”
  “不认识。”
  “你打朱凌志是王相来要你打的吗?”
  “不是。”
  “是哪个说不交五万钱就打、看他交不交?”
  “是我说的。”
  “你为什么说?你不知道打人是犯法、打伤人是犯罪?”
  “我当时只是想逼他把钱拿出来,其它的没想过。”
  “你现在知道了吗?”
  “知道了。”
  “后悔吗?”
  “我的肠子都悔青了。”
  “……下面请王相民、王相海、王相国如实回答我的提问……”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请辩护人就公诉人对四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亊实进行答辩,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供的各种证据进行质证。”
  “好的。”
  “审判长、审判员,我叫杨宏阶,是麻阳县精英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我和我的同事曾宏昌副主任律师一起受四被告的委托,依法担任他们四个的一审辩护人,就本案来看我和曾律师深入交换了意见,刚才公诉人宣读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对四被告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指控,法庭也做了庭审调查,四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他们故意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有两个从轻处罚的细节问题公诉人只字不提,我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把它提出来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参考,经过我方调査:第一、在朱凌志受伤住院期间,四被告的父母亲为得到受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已多次代替自己的儿子向他们道歉,并悄悄地以被害人的名义向医院交了四万块钱,这四万块钱是为被害人治伤用的,被害人实际上也用了这笔钱,但并没有谅解四被告的过错。第二、四被告故意殴伤被害人,其实在主观上不完全存在故意,即使有故意的因素与真正的故意伤人还是有区别的,真正的故意伤人是指无缘无故、不分青红皂白地殴打他人,而他们四个的故意是因为被害人不肯一次性拿出五万块钱给第三人王相来治伤,即使如公诉人所说被害人口头答应分批给付,但我们都知道口说不能为凭,这是常理,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过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釆取书面形式。由此可见口头承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法受到法律约束的。法律都不能约束,又有谁能保证他以后一定守信用一定会如数给付呢?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对于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来说有谁能相信他会坚守信用呢?正因为如此,我的当事人才釆取了过激行为,他们想用这过激行为迫使他拿出钱来,他们没有想到这一过激行为会触犯刑律,因此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两方面的因素,我的辩护意见暂提到这里,谢谢法庭、谢谢大家。”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告一段后,旁听群众觉得辩护律师的说法也有道理,四被告人的父母亲的脸上露出了灿烂的笑容,对律师为儿子的辩护心存感激,痛恨公诉人不为他们的儿子说话。审判长听后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宣布进入第二程序:“刚才公诉人宣读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法庭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调査,被告人所委托的律师也做了答辩,这俗话说得好话不讲不明、理不辩不清,为了真正弄清事实真象,还原当时事发时的情景,下面我们进入第二程序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针对辩护律师的答辩进行反驳。”
  “好的,审判长。”
  “审判长,审判员,刚才辩护律师提到四被告的父母亲为了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而主动向医院为被害人交了四万块钱,这一事实确实存在我也并不否定,我之所以不在起诉书中提到此事,是因为据我院调査她们交钱是有目的的,是想让被害人主动把此案从公安局撤了,案子撤了她们的儿子就没事了,案子撤了她们的儿子就可以被公安局从拘留所释放出来,这是他们花钱买平安,是想用金钱把她们的儿子从拘留所捞出来,以此逃避法律的追究、逃避法律的制裁,其动机不纯。这有我们的问话笔录、调査笔记可以为证,这些证据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我方会呈交。如果说这也是四被告的悔罪表现的话那岂不让人笑话?更让人可笑的是辩护人竟然说四被告殴打被害人在主观上不完全存在故意,不完全存在故意到底是什么呢?在我国刑事法律层面上来说犯罪只有故意和过失之别,过失有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而故意就是故意,并不存在不完全故意,更不像辩护人所解说的‘真正的故意伤人是指无缘无故、不分青红皂白地殴打他人。’这世上没有人会无缘无故殴打他人,无缘无故殴打他人的人只有一种、那就是神经病,不然不会有人会这么做。被告的辩护律师还列出种种理由并且还堂而皇之搬出法律来支撑自己的观点,我国法律是有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釆取书面形式,那是指合约中的债务清偿,并不是辩护律师所说的被害人的口头承诺,我且不说被害人能不能承诺,因为承诺必要反映当事人的内心的真实意志,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而四被告以代王相来索取医药费为名,强行要被害人交出五万块钱来,这与敲诈勒索有何区别?敲诈勒索本身就是一种犯罪,对于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法律还保护吗?事实上王相来因车祸事故受伤总共花去还不到六千元,这有医院提供的交费单据可以为证。由此可见辩护人的观点是立不足脚跟的,不可釆信。我的发言暂到这里,仅供法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谢谢。”
  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现法庭合议,半小时后宣布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进入了合议庭,公诉人、两辩人在交换意见,台下的听众在交头接耳起来,坐在台下的四被告的父母亲的心已提到了嗓子眼上,他们在焦急地等待着有一个好的结果。合议结束,审判长、审判员走向了法庭,审判长穿着法官服,站在审判庭,很严肃地宣读:“麻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麻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相军,男,22岁,汉族,高中毕业,在家待业,住麻阳县兴隆街九十六号,现羁押在麻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宏阶,男;曾宏昌,男,两人均为麻阳县精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相民,男,现年二十三岁,汉族,高中文化,摆地摊做小生意,住兴隆街九十七号,现羁押在麻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宏阶,男;曾宏昌,男,两人均为麻阳县精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相海,男,汉族,现年二十三岁,高中文化,贩买贩卖,住兴隆街九十八号,现羁押在麻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宏阶,男;曾宏昌,男,两人均为麻阳县精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相国,男,二十四岁,汉族,高中文化,摆地摊,住兴隆街九十九号,现羁押在麻阳县看守所。杨宏阶,男;曾宏昌,男,两人均为麻阳县精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麻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相军、王相民、王相海、王相国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同民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及其辩护人曾宏昌、杨宏阶、原告人朱凌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检察院指控四被告犯有故意伤害罪,他们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现依法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相军系主犯、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王相民、王相海、王相国系从犯、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经查:受害人朱凌志因被四被告殴伤住院共花去医药费三万八千八百八十五元,被告人的父母亲已预交四万元,余款做为受害人的营养补助费不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判决书宣告后,看守所的狱警把王相军、王相民、王相海、王相国带进了囚车……
  上诉期已过,四被告均没有上诉……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