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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基层院长的骂声

作品名称:法官笔记(小说)      作者:清闲若水      发布时间:2018-02-18 15:17:49      字数:3789

  毋庸讳言,上下级法院是矛盾的统一体。各级法院依法进行独立审判,但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上诉案件的改判权利,申诉案件的审判监督权力,本来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法律保证,但由于每年法院都以结案率多少,上诉率多少,改判率多少,作为评比先进和落后的主要依据,同时涉及个人荣誉和升迁,下级法院的法官瞪大眼睛盯着上诉案件结果,就不足为奇了。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如果维持了原判,基层法院称赞你理解下级法院的不易,水平高,案件看得准。改判或发回重审,说你嘴大,是联合国的天平,说了算,没办法。如果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轻者说你水平低,还不如下级法院。重者鼓噪你暗箱操作,忘乎所以。实在找不出理由,就无可奈何背地里骂你几句了事。
  我就被骂过,还是基层院长骂,传到我耳朵里,又好气又好笑。作为中级法院法官,如果心里没这些准备,到时真气死你。
  勒高大队村民陆卫东,依靠做小买卖为生。春、夏、秋收些蔬菜瓜果,用小毛驴车拉着,走村串户,敲锣吆喝作生意。冬季漫长,趸些冻鱼虾、海带、干果及日用杂品卖,能解决温饱,老两口生活倒也其乐融融。他们不愿意给子女找麻烦。于是毛驴车是离不开的生产资料,赚钱工具。主人自己舍不得吃,也要把毛驴喂得滚瓜流油,疼爱有加。
  国庆节后,陆卫东以杀人未遂和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陆卫东不服,委托律师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我审阅卷宗时,审判长把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写得相当详细,刑法条文引用得十分详尽准确,乍读起来,顺理成章,但仔细推敲,审判长把陆卫东高喊杀人、公开放火的前因后果写得十分逼真,特别强调予以轻判理由,隐隐流露出对判决实刑不满之意。这是审判长和审委会意见不同时通常表现手法,不是潜规则的潜规则。
  被告律师代写的上诉状,以不构成杀人罪,放火行为是被诬陷偷苞米,得不到解决逼的,是为引起政府注意解决,在明知场院外有不少人,没有风,小火不会烧场院情况下,才在极小柴火垛点的火。火即被场院外有准备的社员扑灭,而被告立即被群而殴之,打成重伤住院。虽属故意放火,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请求宣告无罪。其辩护词中无罪理由,几乎和判决书用词一致。我意识到了许多。果然一审审判长打来电话,以案件特殊,向我请教探讨此案罪与非罪界限,是否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规定。我以尚未阅卷推托。但心里明白了许多……
  二审开庭时,公诉人仍然认为陆卫东违反秋季保粮公约,偷掰生产队玉米棒被抓,收缴其毛驴车符合乡村民约规定。而被告坚持说玉米棒是路上捡的。辩护律师认为被诬陷偷窃,而且把毛驴拴在五号传染病隔离马槽上,断绝了被告赖以生存的工具,引起被告绝望和愤怒,才大喊大叫二里半地,穿棉裤趟过冰冷河水放火的,同时只是口喊杀人,没有杀人动机和行为,定杀人未遂罪不当,应宣告无罪。生产队两个打更人出庭证实他偷玉米当场抓住的。上诉人否认。也就是说双方都是只一面之词,一审法院采信打更人证言,缺乏足够证据,不依法不能认定。
  打更人证言是否真实成了案件焦点。我反复阅读,并且按打更人叙述,拿跑表快步走了八十米,约五十秒。我觉得证言可能有重大瑕疵,决定到现场实地踏查。已经十一月末,地收割完,粮食进场,但那地块玉米茬子还在,打更人避雨的烧柴垛还在。柴垛离事件发生地约八十米。打更人证词说那天已经很晚,下着毛毛细雨,他俩在柴垛那避雨,听到有人掰玉米的嘎巴声,急忙去抓,见老陆头穿白色塑料雨衣,一手拿五节电池手电筒,一手掰玉米。车上空筐已装十多穗光棒玉米。老陆头还在地里,手持光棒玉米往外走呢,被他们当场抓住。一查,一共偷十八穗玉米。他俩说话时神情笃定,满脸诚恳。
  我说夜深人静,听到掰玉米声音很正常,言外之意肯定他们讲了真话,鼓励他们配合调查。我提议重走一次抓小偷经过,他们欣然同意。我跟着他们按当时速度急走,刚好五十秒。他俩都认可。这时我态度变得严肃,对他们说,凡是假话,总有漏洞。下着小雨,一个人穿着塑料雨衣,一手拿长手电筒,一手往下掰玉米,还要把皮扒掉,拿到外面,放到筐里,即便人比熊瞎子聪明,拿电棒的胳膊腋下夹一穗玉米,也得来回九次,五十秒根本完不成。显然他们编了假话。我讲了政策,告知他们实话实说,否则出假证,法律无情。
  他俩面面相觑,说不出话来。书记员见缝插针,不失时机说:“陆卫东不承认偷玉米,上诉了。院长让我们来查。说假话做伪证,把人往监狱塞是诬陷罪,你俩犯不上担那么大风险。好好考虑吧,我们下来查,也是给你们机会。”
  你别说,他的话真起了作用,个子稍高一点的说:“其实我们也没抓住他偷玉米,见他车上筐里有玉米,怀疑他偷的,让他交待。他反倒咬我们一口,说我们黑夜打劫。于是一不做二不休,就给他编了那么一套。”
  “也不能把人家毛驴拴在五号病槽子上呀?”我问。
  “当晚栓的,没考虑那么多。”
  矮个打更的补充说:“这个地方是小上坡,下雨路滑,毛驴拉不动,在那停一停,他说歇歇脚。我们赶过去问,都合理。他说我们劫道,把我们弄急了,说他偷生产队玉米,便卸车扣毛驴。”
  “车上菜呢?”我又问。
  “社员听说抓住偷玉米的,把菜拿光了,抵罚款了。”
  “无法无天。”书记员说完,让他们阅读记录,签名按手印。
  我俩到看守所提审了陆卫东,他说的和打更的说的基本相同。回到中级法院,合议庭讨论决定宣告无罪。此案不大,但事实出入太大,涉及刑事法学理论的复杂性,以及自由裁量的尺度,我向审委会提出正式书面汇报,以示负责,坦荡使然。
  审判委员会:
  陆卫东杀人未遂和放火罪上诉案审理完毕,其间复查了主要证人证言,并提前将证人新证言交给了检察分院。开庭审理时,公诉人提交了不出庭书面决定。被告人对打更人新证言表示同意。现查明上诉人确实没偷玉米,打更人原证明材料不实,两人已承认,并具结改正。陆卫东被诬偷窃,强行扣押小毛驴车和车上未卖完蔬菜,并将毛驴栓在五号传染病槽上,他几次找公社领导不果情况下,手持菜刀,穿棉裤淌过冰冷小河,疯了似地高喊“老陆头要杀人,要放火”,希望有人出面阻拦,引起领导注意、重视,要回毛驴车,好过生活。但喊了约二里半地,遇到不少人,没人劝阻,没人出面报告派出所。到了场院,他骑虎难下,明知场院外有人情况下,拣个最小的羊草垛点着,还是希望有人出面解决问题。但火一着,预先有准备的人跳进场院,把火很快扑灭,并把他打成重伤,到派出所报案……
  以上事实,除打更人承认诬陷上诉人偷窃玉米外,其余和原审判决一致,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合议庭认为,他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杀人行为,认为高喊杀人就是要杀人,不符合通常的合理推断。故意杀人未遂罪显然不成立。他实施了放火行为,但是被诬陷偷窃,毛驴车被非法扣押,车上菜被拿光,赖以维持生计的毛驴被放在五号传染病槽上,等于断了生计,无法生活。开始他只是空喊放火,并没有放火故意,但明知他孤单一人喊放火近三华里,明明可以制止他放火,生产队干部却不去制止,放纵他放火,其心理阴暗可见一斑。通常法学理论认为,明知他人犯罪可以制止,为了卑劣目的却故意放纵,好抓住把柄治罪,其主观故意恶毒,不言而喻放纵人是不折不扣同案犯,而且其罪大于实施者。但此案放火情节显著轻微,没造成大的损失。所以,纵观前因和轻微后果,依照刑法第十三条,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犯罪。合议庭还认为,本案实质是民事纠纷,可以依照民事法律解决双方诉求。
  审委会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陆卫东无罪。
  我深知法院人事关系复杂,连夜写好判决书,院长签字后付印,派人派车送达基层院刑事庭,会同一审审判长即到看守所宣读二审判决书,将陆卫东释放。院长公出回来,知道后骂了我许多话,传到我耳朵里,既好气又好笑(恕不重复骂词)。他还给赵院长打电话告我一状,说我骄傲自满,一贯高高在上,根本不征求基层法院意见,放火还能宣告无罪,是哪门法律规定?刚好我在电话旁,赵宝音院长嘿嘿一笑,用惯有的率直幽默口气,看着我回答说:“吵吵啥,你连偷没偷玉米都没搞清就判人家徒刑,还有理啊?我决定宣告无罪的,有火气冲给我发。”
  ……
  赵院长执法如山,依法办案,不考虑上下级关系,我很感动。这种感动一直持续到他退休。十多年来为案子的事,和他争论过,甚至吵过,但都充满敬意,保证了不出一件冤假错案。
  陆伟东释放第二天,辩护律师到中级法院表扬我们执法如山,刚正不阿,感谢支持律师工作,还送了一面锦旗。我坚持不收锦旗,让他拿回,甚至拍了桌子,告诉他,我们脑海里只装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是否构成犯罪,够何罪,根本没想到支持基层法院还是支持律师。他悻悻走了。书记员说我,受下锦旗,不声张,不往外挂就是了,何苦办个好案,得罪人一片呢。我无言以对。整天在带尖上起舞,在刀刃上行走,我真觉得自己已经不食人间烟火,说话也冷冰冰,确实有点过分。
  不过,挨了骂,受点赞扬,心里倒也舒坦。我坚决让他把锦旗收回,差点翻脸时他一句话又让我兴奋起来:他是我们盟刑事辩护律师第一个胜诉的,也就是说除开棺验尸、刀下留人外,我又创造了一个第一。他非要请我们吃饭。我们拒绝了,说不能吃,也不敢吃,否则还得挨骂。说完,大家都笑了,声音洪亮、开心惬意。其实骂一般没有恶意,中心还是对案子不同看法,离不开尽量使法律彰显公平和正义的初心。我了解该院长。因为一审审判长没有实地调查,没搞清到底偷没偷苞米,院长不了解情况,才坚持原判并开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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