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章、向兴石、向兴岩被判入狱
作品名称:荆棘人生路(上) 作者:志在千里 发布时间:2017-10-14 19:24:25 字数:5739
麻阳县法院收到了县检察院移送的《起诉书》后,对案卷中向兴石、向兴岩有关的犯罪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査和核对,觉得检察院对被告人向兴石、向兴岩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因此决定开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曾宇宙、任天宇两个律师接到法院送达的《开庭通知书》后,重新疏理了案情经过,他俩到法院刑一庭调阅了向兴石、向兴岩的卷宗材料,并从案卷中摘录了相关的证据,根据案卷材料中提供的证据和自己通过调查所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核对,并连夜赶写了《辩护词》,以此来应对第二天在庭审中与公诉人的论辩。
法院正式开庭,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一并入庭,审判长坐在中间,审判员分别坐在审判长的左右,审判长由刑一庭庭长担任。审判台上依次摆着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书记员的桌牌,卓牌上的字迹十分醒目,是白底黑字,显得十分严谨。审判台下是被告人接受审判的座位。被告人后面是旁听席,这旁听席座位较多,拥有几百个,像电影院一般,座位从前到后逐渐升高。审判庭正前方的墙壁上悬挂着中华人民共国国徽,这国徽光彩夺目,审判庭的两壁分别贴着:“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法庭正式开庭,书记员站起身来很严肃地说:“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入座。”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分别坐在各自的座位上。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请法警把犯罪嫌疑人向兴石、向兴岩带上法庭。”法庭顿时显得十分肃穆,在场所有的人都屏住了呼吸,旁听人员纷纷把目光投向了犯罪嫌疑人向兴石、向兴岩,其中有一种鄙夷的目光沾在向兴石的身上,这是乡亲们的目光,是乡亲们对他的鄙视,鄙视的不是向兴石的那个人,而是他的那肮脏的灵魂,他害人终害己,这就是恶有恶报。犯罪嫌疑人向兴石、向兴岩被带上了法庭接受庭审调査。在未做法庭调査前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向兴石、向兴岩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向兴石犯有诬告陷害罪和行贿罪,指控向兴岩犯有伪证罪和受贿罪,并把他俩相关的犯罪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诉讼代理人朱凌志开始宣读他所写的《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我的父亲朱大山、我的老弟朱凌清、朱凌跃的委托,依法担任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现我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1.犯罪嫌疑人向兴石的女儿向智愚与被害人朱凌跃彼此因爱慕而非法同居,本来男女之间相互爱慕、结婚生子,这并不是什么丑事。而向兴石觉得我家与他家门不当户不对,因此,他极力反对这桩婚事。如果向智愚与朱凌跃没有非法同居,向兴石也不会觉得心里不平衡,如今他的女儿与朱凌跃同居了,向兴石觉得自家吃了亏,因此他为了出口‘恶气’就告我家老弟强奸。2.当派出所听了他的陈述后,觉得我弟与向智愚之间虽然发生了两性关系,但属双方自愿的,双方自愿发生了两性关系,就不属于强奸。公安派出所毕竟属于国家执法机关,作为执法机关肯定会重证据、依法办事,不做吓人的工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朱凌跃与向智愚自愿发生的两性行为不属于强奸行为,因此,对于向兴石的报案,派出所并没有立案,只是把被告人向兴石劝了回去。向兴石回家后觉得心里很不平衡,他不愿让自己的女儿就吃了咯个哑巴亏。他想:‘现在朱凌跃占了我女儿的便宜,我哪怕是倾家荡产也要让他付出代价。’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又到律师事务所去咨询,看律师有没有办法让我的老弟构成强奸罪,律师虽然是‘讼棍’,善于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但也深谙法律,他们深知做伪证的后果,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他们是不会向向兴石出任何馊主意的。当向兴石说他的女儿是个傻子时,律师只是出于一种职业的敏感向他提了个醒,这一个醒仿佛是一语惊醒了梦中人,这一个醒让他想到了自己的堂弟就是县司法鉴定所的一个法医,于是他就伙同他的堂弟向兴岩做伪证,制作虚假的《法医鉴定书》,他堂弟向兴岩的确有这个能耐,硬是能把白的说成黑的,把向智愚鉴定成了一个傻子、成了一个完全无行为能力的人,既然没有行为能力,那么她就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內心的真实意志,她表面的情愿应视为不情愿,因此,她与朱凌跃发生了两性关系,是向智愚不情愿所为,我老弟与她同居的行为违背了她的真实意志、就属于强奸行为,我老弟的涉嫌强奸的行为就由此自然而然地产生了。3.我老弟涉嫌强奸了,这事派出所不可能袖手不管,涉嫌强奸属于一种犯罪行为。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派出所干警的职责之所在,他们责无旁贷。4.当派出所的警官到我家抓我老弟朱凌跃时,我父亲朱大山因护着我的小弟,也被派出所以涉嫌妨害公务抓了去。5.我小弟朱凌跃因躲‘牢狱之灾’,自己一个人独自躲在一个废弃的工棚里,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他白天睡在那工棚里不敢外出,晚上到排档里去捡别人吃剩的饭菜吃,到地上去捡别人喝剩的矿泉水喝,实在坚持不了了,才到我老弟朱凌清所在厂找他,当时我老弟朱凌清在深圳市平湖镇一个电子厂打工,兄弟如手足,当他知道朱凌跃‘撞祸’了、落难了,就每天给他送饭送水,兄弟之间送饭送水本是常事、本是手足之情,结果被派出所认定为涉嫌窝藏,窝藏也是一种犯罪,他也被派出所抓了去。我家共四个男丁就有三个被派出所抓了,抓去之后分别被法院判了刑、送进了监狱。我父亲因‘罪轻’、年老体弱,我用三千块钱取保候审,他被判了六个月拘役,缓期一年执行,我二弟朱凌清一直服刑到两年刑满才被释放。我们走了艰难而漫长的申诉之路,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北京大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信的帮助下,我三弟朱凌跃终于被无罪释放,洗尽了冤屈……据此,请法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向兴石、向兴岩的刑事责任……”朱凌志的《代理词》句句铿锵有力,入情入理,在庭的所有的人都被他的深情陈述所感动、对他家的悲惨遭遇都深表同情。两辩护人精心准备的《辩护词》似乎也被他的动情的陈述和强有力的论述折服了、变得苍白无力。在这铁的事实面前、在这铁的证据面前,曾律师和任律师都从內心深处感觉到再没有论辩的必要了,尽管如此,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使是走过场也要努力走下去。首先,被告人向兴石所委托的辩护律师曾宇宙开始辩论:“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向兴石的委托,依法担任他的辩护人,刚才公诉人指控向兴石犯有诬告陷害罪和行贿罪,其罪名是成立的,这一点无可非议。同时我对被害人的悲惨遭遇也深表同情。然法律是不会讲感情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们的办案原则。所谓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并非凭空捏造的事实。在这客观存在的事实中我有两个细节问题提请法庭注意,以便于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参考:第一、被告人向兴石并不是存心要诬陷被害人朱凌跃的,他只是想让派出所关他一下,给他一个警告,他没有想到问题会严重到如此程度,朱凌跃居然因此坐了牢;第二、向兴石不懂法律,被害人朱大山、朱凌清的锒铛入狱,这是他预想不到的,他从来没想过要害得朱大山、朱凌清去坐牢,毕竟他两家是邻居,两家原来也相处甚好。当朱大山、朱凌清被抓后,他都感到很惊讶,他不相信他们两人也被抓了,这是他始料不及的。因此,朱大山、朱凌清的锒铛入狱、跟向兴石告朱凌跃有强奸的嫌疑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请法庭在给向兴石量刑时对这两个细节问题予以考虑……”
“审判长,审判员,刚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提到的两个细节问题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细节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从轻情节有: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7、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9、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0、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1、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1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1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向兴石所委托的辩护律师所提及的两个细节问题根本不在《刑法》所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范围之内,因此,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辩护人曾律师是在无话找话说,他的观点在法律的层面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我的代理意见暂说到这里,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
“下面请任天宇律师就公诉人所指控向兴岩犯有受贿罪和伪证罪提出自己的看法。”审判长如是说。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向兴岩的委托,依法担任他的辩护人,就公诉人指控向兴岩犯有受贿罪和伪证罪,我谈谈自己的看法:第一、向兴岩没有受贿的动机,当他的堂兄向兴石来给他送礼时,他都躲在厕所里不出来,一直躲到向兴石走了,他才露面。第二、钱是向兴石放在他家沙发上的,向兴石放钱时他并不知情,等到向兴石走后,他才发现沙发上有一万二千块钱。他本想把这钱退回去,但碍于是堂兄弟的情面就不好意思退回。第三、向兴石以为钱送少了,他的堂弟向兴岩才不肯做虚假的法医鉴定,于是又给他送去一万二千块钱,当时向兴岩根本不在家,他外出有事了。当向兴石把钱放在那沙发上时,向兴岩的妻子卢艳梅也根本没有察觉,这钱也是向兴石走后卢艳梅才发现的,而向兴岩根本不知情,他回家后才得知此事。第四、并不是向兴岩有意做伪证,而是迫于无奈,上有父亲的压力,身边又有兄弟之情,这血肉之情无法分离,不得已他才违背良心写了一份不实的法医鉴定,这法医鉴定虽有夸大其词,但是向智愚的确傻,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只是没有傻到完全丧失行为能力而已。不然,他所做的假证也不可能能够蒙混过关。综上所述,向兴岩虽然受过贿,但他并不是那种来者不拒的受贿,而是迫于无奈不得不受贿,他在收取这笔钱时是经历过较长的思想斗争的。因此,像他这种情形,我建议法院酌情给他减轻处罚。好,我暂说到这里,我的建议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参考,谢谢。”
“请问公诉人还有什么要说吗?”审判长把目光转向了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刚才任律师说被告人向兴岩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他所说的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是一种想当然的情节,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思想斗争是一种意识形态并非一种行为,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东西,别人是看不见的。思想斗争并不是一种犯罪中止,不管是怎样做思想斗争,不管他是如何在这思想斗争中苦苦挣扎,最终他还是受贿了,受贿了就是受贿了,即使曾经有过思想斗争也丝毫不能改变这一犯罪事实。至于做伪证不是有意的,只是在原有的事实面前有点夸大其词,这就更不能自圆其说了,不夸大、不缩小,这就是客观事实,夸大了就是歪曲事实,本来真理和谬论只有一步之差,罪与非罪也只是一个界限而已。故犯罪嫌疑人向兴岩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依法判决。”
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现法庭合议,半小时后宣布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进入了合议庭,公诉人、诉讼代理人、两辩人在交换意见,台下的听众在交头接耳起来,坐在台下的黄了贞、卢艳梅的心已提到了嗓子眼上,她俩在焦急地等待着有一个好的结果。合议结束,审判长、审判员走向了法庭,审判长穿着法官服,站在审判庭,很严肃地宣读:“麻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麻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兴石,男,55岁,汉族,麻阳县林机厂,工人,现羁押在麻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曾宇宙,男,怀化市伏龙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人:向兴岩,男,53岁,汉族,麻阳县人民医院,法医,现羁押在麻阳县看守所。辩护人:任天宇,男,怀化市伏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麻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向兴石犯有行贿罪和诬告陷害罪、以被告人向兴岩犯有受贿罪和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兴石、向兴岩及其辩护人曾宇宙、任天宇、诉讼代理人朱凌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检察院指控向兴石犯有诬告陷害罪、行贿罪,向兴岩犯有受贿罪、伪证罪,他们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现依法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向兴石犯有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向兴石犯有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向兴岩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向兴岩犯有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判决书宣告后,看守所的狱警把向兴石、向兴岩带进了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