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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回 兴科巧舌救嫌犯 士飞慧眼谢恩神

作品名称:草根女神      作者:大悟      发布时间:2024-09-01 22:52:46      字数:5496

  梦春传话让她进来。妇人进了三宝殿,只见她穿戴时尚,脸庞白皙却一脸愁容。见了吴娘娘扑通一声就跪下了。吴娘娘照例问:“跪者何人?”妇人抬起头道:“吴娘娘,我初次来,娘娘不认识我,我就是士飞的媳妇。士飞摊上事了,让我速见娘娘。”兴华把她扶起来,让她坐下说话。
  兴科问:“士飞哥遇到什么事了?”士飞家说:“你士飞哥摊上大事了。”兴德急问:“摊上什么大事了?”
  士飞家说:“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你士飞哥到广州出差,二十日到一家银行取款。结果取出一千元后,他发现柜员机只在他的银行卡账户里扣了一元,于是他就连续取款,不停地按程序操作。那一夜,他竟然取出十八万元,而他的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一百八十元。他把钱带回宿舍,第二天广州警方就把他带走了。因为柜员机房里有摄像头,很容易找到他。取出的钱立马就被追回了。”吴娘娘说:“真是利令智昏啊。怪不得近期没有听到他的消息呢,原来是他闯祸了。”
  士飞家说:“他嫌丢人,不让在山北老家声张,这是实在没法了,才让我来见你。”吴娘娘问:“现在官司到了什么阶段了?”“已经公诉到法院来了,六月二十三开庭。士飞找了广州最好的律师。但是,那律师说:‘由于十八万这个数额太大,即使把所有有利情节都冲抵上,根据盗窃罪的判刑标准,至少也得判十五年。’士飞实在没办法了,他让我来见吴娘娘,指望您老人家能想出好办法。”说着说着他就嘤嘤地哭起来。
  吴娘娘看看士飞家,又看看兴科,说:“你学法律也有年了,要不你去为你士飞哥做辩护。”兴科说:“找的律师也不能辞,两个辩护人总比一个想得周到。”
  兴科和士飞媳妇急速赶到广州,以亲友名义会见了赵士飞,填写了授权委托书,递交到法院。但遭到院方的拒绝,理由是兴科不是律师,没资格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兴科据理力争道:“辩护是一种说理活动,辩护得好不好与辩护人的身份没关。律师未必辩护得好,非律师未必辩护得不好。”许庭长皱皱眉头说:“按规定,不是律师不能做辩护人。”兴科说:“法律明明规定被告人的亲友可以做辩护人,你所说的规定是法律吗?”许庭长说:“作为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律师、近亲属和单位推荐的人做辩护人,朋友一般不能做辩护人。”兴科说:“你说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此,但不能说朋友就不能做辩护人。我是依法接受委托,有错吗?”许庭长没做声就走了。
  兴科把委托受阻的事告诉了士飞,士飞说:“六月二十三开庭,你先不要回去,我再向他们要求把你加上,看看他们是否允许。”其实,士飞也认为兴科不会做出比律师更高明的辩护,他之所以坚持加上兴科,说到底还是幻想吴娘娘能起上作用。
  许庭长向领导做了汇报:“赵士飞请了一个叫耿兴科的朋友做辩护人,我没同意,但是耿兴科很认真。”他把兴科说的话向领导叙述了一番。领导说:“他既然这么较真就允许吧。”
  开庭的时候,兴科坐在王英律师的下手。按程序法庭核实了各位出庭人的信息,经过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接着展开了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赵士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ATM柜员机的故障,窃取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2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刚才的庭审中,被告赵士飞仍然未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恶劣,我们建议法庭对其从重处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接着,赵士飞的辩护律师王英宣读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晨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赵士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赵士飞的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涉案银行应当负主要责任。银行在明知涉案的柜员机已有故障的情况下,仅仅以双休日休息为借口,既没有对柜员机进行维修,也没有在机旁贴出“本机已坏,请勿使用”的警示。这表明银行对储户利用该机做出的任何行为都持默认的态度,虽不能说这是故意做套引诱犯罪,但可以说明银行的过错是导致该案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二、被告人用柜员机取款,是按照银行允许的方式进行的,是一种合法操作。至于柜员机产生了重大误解,让被告占了便宜,可以依法让被告返还不当得利,那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与刑法不沾边。
  三、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通过合法操作柜员机取款构成犯罪的条文,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控方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不足,即根据双方认可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推不出被告构成犯罪的结论。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宣告被告赵士飞无罪。发言完毕。
  控方站起来慢条斯理地说:“刚才辩方搬出罪刑法定原则企图证明被告无罪。我们知道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遵守。但是,控方认为,如果被告具备盗窃罪的特征,尽管法律没有关于合法操作柜员机也可构成犯罪的规定,被告仍构成盗窃罪,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兴科道:“同意你这个观点。只可惜控方虽然有大量的人证物证,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曾用故障机取款的事实,却不能证明这个事实已经触犯了盗窃罪。请控方说明盗窃罪的特征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些特征。”
  控方道:“盗窃罪有两大特征,一个是行为的违法性,一个是行为的隐蔽性,二者具有因果联系,即因为行为人知道该行为违法,所以必须采用秘密方式进行。被告明知柜员机异常,仍乘夜晚秘密获取金融机构巨额款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秘密窃取的特征。虽然刑法上没有柜员机取款构成犯罪的规定,但被告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故构成盗窃罪。”
  王英律师道:“被告在有摄像头的情况下,用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银行卡、没有进行任何伪装遮掩,光明正大地取款,怎么看也没有一丝秘密窃取的迹象。至于夜间取款,那是银行允许,不能成为秘密窃取的特征,故不构成盗窃罪。”
  控方道:“要判定被告行为是不是秘密窃取,不能简单地看他是不是进行了伪装、遮掩,也不能看他是不是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我举一个例子,有的电缆工人偷割电缆线牟利,表面上他也没有伪装遮掩,以电缆工人的特殊身份做掩护,以维修线路为借口,如果他偷割电缆线数量较大,这仍构成盗窃罪。同样,被告赵士飞以储户的身份做掩护,以正常取款为借口,以银行卡为作案工具,盗取金融机构十八万元的行为,与上例行为属于同类,仍然构成盗窃罪。”
  兴科站起来说:“控方举例与被告行为表面相似,但在性质上完全不同。首先,电缆工人的偷割行为是违法的,所以,他绝不敢守着外人偷割,更不敢守着电缆主管单位的领导偷割,他只能以秘密的方式进行。其次,电缆工人必须使用破坏性的工具,如刀、钳等将电缆线割断方能据为己有。而被告的取款操作方法是一种合法行为,是经银行认可的,所以他不需要秘密进行,即使有涉案银行领导在场他仍然敢取款,直到银行领导告诉他:这台机器已坏,禁止使用。这时他才失去了继续取款的理由,同时也产生了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故电缆工人的偷割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判有罪,而被告的取款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判无罪。如果被告也利用破坏性工具将柜员机撬毁拿走置于机内的现金,那就同控方的举例属于同类了,定盗窃罪被告毫无怨言。
  控方说:“我再举一个例子。一个人忘了锁门,导致小偷入室行窃。我认为小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人忘锁门不能成为小偷无罪的理由。被告赵士飞到柜员机前取款,由于柜员机出了故障,为其恶意取款开了方便之门。柜员机的故障也不能成为被告无罪的理由。两者属于同类行为,既然前者构成盗窃罪,所以,后者也构成盗窃罪。”
  兴科道:“小偷未经主人允许擅入民宅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为是违法行为,小偷必须秘密进行。所以小偷入室行窃是典型的盗窃罪。而被告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也不需要秘密进行,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故被告不构成盗窃罪。
  公诉人说:“不管怎么说,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自己的行为,最后确实达到了占有的目的,公诉人仍然认为其已构成犯罪。”
  兴科见控方露出败相,便乘胜追击道:“无论是谁,要想证明一个错误的观点是对的,在证明过程中必然出现逻辑错误。公诉人两次举例均犯了类比不当的错误,用错误的方法推出的结论是不应采信的。”
  公诉人道:“你说我们举的例子都有逻辑错误,那么请辩方举一个与本案类似且没有逻辑错误的例子。”
  兴科见对方把球踢过来了,有点不知所措。他略加思索道:“一个储户到银行柜台取款,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多给了储户钱。我认为这个例子与本案性质相同,两案中的取款人的行为都是合法的,都是银行认可的,都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区别只是前者是人脑出了故障,后者是电脑出了故障,这属于非本质的差异。既然这个储户是无罪的,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也应该是无罪的。”
  公诉人道:“这个例子与本案也有性质上的不同。因为你所说的那位储户到银行柜台取款,只取了一次,当然不构成犯罪。而本案被告明知柜员机发生故障,仍重复取款,并且数额高达十八万之巨,应该构成犯罪。”
  兴科道:“如果这个储户占到便宜,又以同样的方式和数额到这家银行取款,而银行工作人员又犯了同样的错误多给了这位储户钱,难道这时的储户就构成犯罪吗?我认为,不管这位储户来这家银行重复取款多少次,只要每次都是银行的错,这位储户就不构成犯罪,追回不当得利即可。你公诉人放着有错的银行方只字不问,偏偏摁着这位无错的储户不放,你不觉得荒唐吗?”
  公诉人道:“被告恶意取得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全国人民都痛恨,唯独你不恨,我们不能理解。”
  兴科道:“谁说我不恨?我对他恨的程度并不比公诉人差。但是,我恨他是因为他犯了贪婪获取不当得利的错误,而不是因为他犯了罪。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刑法没规定、又不具备其他罪特征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法庭提醒公诉人发言,公诉人不发;询问兴科是否还有话讲。兴科说:“虽然被告不构成犯罪,但作为一个国家干部,由于对不当得利的过分贪婪,应该受到批评教育,或者适当的行政处分。再说银行方,该案本来是很容易解决的,只要派个代表到被告处说明原因,承认失误,并就给被告造成的麻烦表示歉意,承诺为其保密。我相信,被告一定会返还不当得利的,只需一天就能解决问题。但是,由于银行解决问题的措施不当,导致两年还没有解决,弄的全国都知道,给被告、银行、国家三方都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这时,银行钱经理发话了:“耿律师,我们银行丢了钱,还要向被告道歉,这话怎么听都觉得别扭。”
  兴科说:“是吗?但是我认为,道歉不会损害你的尊严,相反,正好展示了你的修养。假如你在路上捡了钱,失主找到你,说明丢失的原因和数额,接着向你致谢,你能不还钱吗?人家既然找到你,说明已经拿到了证据,你不还能过得去吗?假如失主不这样做,而是首先向法院起诉,被告生了气,就等法院判,一审完了等二审,二审完了等执行,三年也不一定拿到钱,失主的损失就会很惨重。”
  钱经理说:“可是,本案被告并非在路上捡一次钱,而是明知柜员机出了故障,还多次恶意取款,数额高达十八万之巨,实在难以向他道歉。”
  兴科说:“由于你银行的过失,诱发了被告的贪欲,使他白白暴露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一宿的辛苦,最终还一分钱得不到,你向他道个歉,难道过分吗?在公交车上,由于汽车骤停,后面的旅客碰到前面的旅客,这本来不是旅客的责任,但有修养的旅客都要说声对不起。本案的确是你的失误所致,你道个歉还不应当吗?道完歉接着把钱领回来,难道不是一种最经济、最省时的解决方案吗?”
  钱经理说:“耿律师,如果我们道了歉,被告仍然不还钱,最终还是要诉诸法律啊。”
  兴科说:“是的。但是,你越向他道歉,就越能激发他的良知,他立刻还款的可能性就越大。万一他不识时务,执意不还,你再诉诸法律,使被告承担最大的理曲。你既没有放弃各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又没有留下任何遗憾,岂不是两全其美?”
  钱经理伸出大拇指说:“耿律师,服了!”
  法庭询问各方没有意见后,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后来法院判决被告赵士飞无罪释放。但将案情提交国家相关部门处理。国家相关部门接案后,认为赵士飞的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丧失了公务员应有的道德水准,且数额巨大,影响极坏,决定给予撤职处分。
  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涉案银行就未及时维修柜员机、未提醒客户‘本机已坏’一事公开向各位储户道歉,并特别向赵士飞先生表示了歉意。
  赵士飞总算一块石头落了地,虽然丢了官,却未获刑,觉得浑身轻松多了。他决定到饿狼山去谢吴娘娘,吴娘娘要是搧他两巴掌,他反而觉得更舒服。他带上两个知己的小兄弟,登上了饿狼山,见了吴娘娘就磕头谢恩。他狠狠地抽了自己两个嘴巴,说:“您侄儿赵士飞给您老丢脸了。要不是您老搭救,您侄儿下半辈子就得在牢房里度过了。”吴娘娘不爱听他这些废话,说:“起来吧,不争气的东西!”兴科马上把他领到二楼说话。吴娘娘嘱咐兴德:“中午全家都在一起吃吧,他刚遭遇这么大的事,也要给他慰问一下啊。你张罗张罗,钱我出。”
  兴德让外卖送了六个菜来,自己又炒了两个。十二点前,全家就坐在一起了。赵士飞掏出一个万寿玉镯送给吴娘娘。说:“这是小侄略表孝心而已,其实万镯不及伯母的搭救之十一。”吴娘娘说:“我哪里搭救你来,明明是兴科为你辩护的,你却说我救的你,你再这么说我就不留你礼物了。”士飞看看兴科说:“兴科兄弟的辩护十分精彩,出乎我的意料,当然是他救了我。可是我总觉得,如果没有您老,他辩护得再好,人家就是不听他的,就愣在判决书中刻意回避盗窃罪的特征,只笼统地说我犯了盗窃罪,我也没办法啊。”吴娘娘说:“他自学法律,已经成才了,我非常高兴。我只会医癌,不懂法律,完全是兴科救的你,你要谢就谢他好了。”兴科说:“也不要谢我了,兄弟一场,这也是我应该做的。下面为士飞哥无罪释放一齐干一杯。”于是大家起立举杯一饮而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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