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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回 刘醉诚引火烧身 高天平请君入瓮

作品名称:草根女神      作者:大悟      发布时间:2024-08-13 16:13:05      字数:6602

  在高律师的帮助下,刘醉诚又一次提起了上诉,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该裁定适用的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的一个批复。2015年法律将拆迁安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受案范围。上诉人认为,当过去的批复与新颁法律对同类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应以新颁法律为准。一审法院仍以从前的批复为据再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里所说的“本法”已经包含了新增添的内容。也就是说,新增添的内容被视为自始就有。所以本案应适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
  况且,被上诉人是在未履行征收手续的情况下强拆的,一审有义务将被上诉人的违规情况转交国家监察机关处理。如果驳回上诉人的行政起诉,被上诉人的违规情况就得不到纠正,这绝不是九六年批复所希望的。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行政案件继续审理并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三个半月以后,山北省济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济01行终491号行政裁定书下来了,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于2004年5月18日,理应依照当时的法律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本案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把该类案件归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修改的条文生效时间为2015年5月1日,对本案无溯及力。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张振黑。审判员:张启败、曹雷
  
  刘醉诚问高律师:“从前,济阴中院一直主持正义,怎么这次也胡来呢?”高律师说:“不知道。由于水太深,我看不透。”刘醉诚问:“你估计是什么原因?”高说:“中院的前两次裁定都是孙继胜、高同厚、明云作出的,而这次突然换成了张振黑、张启败、曹雷了。为什么把熟悉案情的法官都换掉?这里面的猫腻我实在估不透。”刘醉诚问:“这裁定的观点是:修改的条文生效时间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未修改的条文生效时间是一九九〇年十月一日。这话对吗?”高律师说:“没有任何一部司法解释这样说过,也从来没有一部法律里面各内容的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
  刘醉诚说:“中院的裁定书应该说明咱上诉的理由错在哪里。”高说:“这是他们绝对做不到的,因为他们没有依据,无法说明咱这个理由错在哪里。况且二〇一五年前发生的拆迁协议案件到二〇一五年后按行政案起诉的例子比比皆是。”
  刘醉诚说:“他还应当解释一下,中院上两次由孙继胜、高同厚、明云所做的裁定错在哪里。”
  高说:“按理是该解释一下,因为同一法院就同一案件先后做出相反的裁定,他有义务解释以前的裁定错在哪里并就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致歉。但是,现在司法程序漏洞百出,很不规范,他们不可能给你解释,更不会致歉。”
  刘醉诚又说:“你在上诉状中说的因上诉人违法拆迁,故一审不应该适用九六年批复,这二审裁定为什么连提都不提?难道这三个法官不想纠正开发区的违法拆迁的错误?即使不想,他也应当说明上诉人的这条理由错在哪里呀。”高说:“因为二审没有理由,他是在故意诡辩,所以就对这个问题视而不见。”刘醉诚说:“这不是胡搅蛮缠吗?”高说:“他们就是在胡搅蛮缠。”刘醉诚说:“他可是代表国家呀,偌大个国家和一个讲道理农民胡搅蛮缠,成何体统?”高说:“所以国家的公信力才不断下降啊。若国家事事对群众讲理,国家公信力就不会下降了。”
  刘醉诚不懂什么是公信力,停了一会儿又说:“你说,他给咱胡搅蛮缠图啥呢?”高说:“图啥?就图不让行政机关输官司啊。”刘说:“我看咱就继续上诉。”高说:“不行啊,因为这已经是终审裁定了。”刘问:“终审裁定?中院的每次裁定都写着终审裁定,怎么一审法院还是继续下裁定呢?”高说:“法官可以违法下裁定,我们老百姓如果违法上诉就没人受理。刘问:“那怎么办呢?”高说:“咱可以申诉呀。”刘又问:“上哪里申诉?”“上山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啊。”刘说:“这不是和上诉一样吗?”高说:“这不是上诉,这是提起再审。”刘说:“哦,这个我不懂。就依你说的,咱就提起再审吧。”
  于是,在高律师的帮助下,刘醉诚又提起了行政再审程序。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醉诚因被申请人济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济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济01行终491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该裁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该裁定拒不适用《行诉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的理由是:因为《行诉法》修改后的条文生效时间为2015年5月1日,又因为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的案件不适用《行诉法》修改后的条文。然而,这个推理不能由前者必然推出后者,因为前者中的“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有条件的。《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就是说,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是应该溯及既往的。我国《行诉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案件,是通过专条专项对拆迁补偿协议案件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了贯彻这项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又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就该类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见,该案应按行政案件受理。
  该裁定引用的批复虽未被明令废止,但上述批复与上述解释是同一机关对同一类案件在不同的时间做出的不同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新的规定与旧的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本案应适用新《行诉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以上充分证明:该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该裁定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案件排斥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定,将本案作为行政案件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刘醉诚心想,这次再审保准胜利了,因为这是向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高级法院如果胡来,那就太不可思议了。
  高律师说:“昨天我刚看到,山北省高院发布的十大行政典型案例之一的罗某某诉蓝岭县住建局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案与你这案子性质完全相同。该案例的案情是:因蓝岭县襄王路以东造纸厂片区改造工程需要,蓝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需拆除罗某某位于襄王路东侧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双方于二〇一三年八月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住建局接着将罗某某房屋及附属物拆除,但住建局未按照约定支付罗某某征收补偿款。罗某某向住建局索赔多次未果,遂将住建局告上法庭。该案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后,法院判决住建局继续履行协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罗某某支付征收补偿款八万五千二百元。”
  刘老头高兴地说:“看来我这房子也有盼了。”
  说了这话八个月之后,山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山行申552号终于下来了,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所提理由中,关于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该规定是指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就某些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特别规定的情形,而非仅因当事人主观判断,认为适用新法对保护自身权利更加有利,而即可适用新法。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同一机关制定的新旧规范性文件适用规则问题,系指法律争议发生时,也就是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新法已经颁布实施,则应当适用新的规定,而并非指新法实施之前发生的争议,也可适用新法的规定。故申请人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裁量过去发生的行为,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刘醉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黄明秋审判员:山晶、孙小山
  
  刘醉诚对高律师说:“这是怎么回事?难道高级人民法院也不讲理吗?”高律师说:“咱们太天真了,并不是级别高的法院就一定讲理。”
  刘说:“那么,下一步咱该怎么办呢?是不是还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诉?”高说:“不可。现在已经到头了。”刘说:“那么,咱就彻底打输了?”高说:“是的。”
  刘醉诚有些着急,埋怨道:“我花这两万块钱,就把希望寄托到你身上了,结果还是打输了,我这两万块钱就算打了水漂了。”高说:“那有什么办法呢。”刘说:“当初,你没把握,收我这两万块钱干什么?”
  高律师也很内疚,解释道:“如果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如果你又聘了一个好的律师,那么,这个律师完全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推断出这官司的结果。但是,我们国家不是法治国家,而是一个披着法治外衣的人治国家。即便是最好的律师往往也无法断定其结果。因为在我国,影响结果的因素除了事实和法律外,还有许多复杂的潜规则。这些潜规则是律师不能左右的。另外,收你这两万块钱是律师事务所收的,不是我收的,我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来担任你的代理人的。如果是我私自收了你的钱,我一定会全额退还的。现在我也很难过,按说应该退给你钱,可是我也没钱退啊。”
  刘醉诚听了高律师的话,也觉得有理,又一想,高律师也确实尽力了,之所以失败,是这个陈旧不堪的司法制度加上腐败的法官造成的。于是劝慰道:“高律师,我是个粗人,说话不中听,你别往心里去。”高律师苦笑了一下道:“没什么。”刘醉诚说:“官司虽然输了,但你确实尽了最大努力,我还是应该谢谢你。”高律师说:“咱只是表面输了,但实质上被告和法院输得更惨。”刘问:“此话怎讲?”高说:“他们为了达到表面上的胜利,竟然代表国家在一个农民面前使出那么多下三滥的手段,不惜暴露那么低劣的职业道德,如果以后他们万一也有了羞臊之心,一定会觉得无地自容!”
  刘醉诚并没这种体会,心里仍然堵得不行。他花了钱还输了官司,费了几年的工夫和精力,让村里人都笑话他不自量力。他实在不堪承受这样的打击。一气之下,他在一张大纸上写上:
  
  山北高院的山晶、黄明秋、孙小山和济阴市中院的张振黑、张启败、曹雷你这六个狗日的,我没把你孩子往井里扔,你干嘛欺负我?你们这些狗官也配做法官吗?刘醉诚写
  
  然后他乘车来到山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附近,将这张大字报贴在了法院的外墙上。接着引来许多围观的市民。
  第二天下午,高律师接到一个电话,是山北高院打来的,还没等对方开口就先道:“怎么啦?刘醉诚那一案不是完了吗?怎么还蓑衣我?”对方说:“刘醉诚又犯了新罪。”高说:“他的旧罪是什么?”对方说:“他这次犯的是侮辱罪。”高说:“他侮辱的谁?”对方说:“他在公共场所张贴辱骂法官的标语。”高说:“他辱骂法官你找我干什么?”对方说:“他显然是对裁定书不满啊。我们的意思是想通过你好好劝劝他,如果他能认识到错误,给主审法官认个错,这事就不再追究了。”高说:“这事我办不了。你不想想,如果他不认死理,能把官司打到高院去吗?现在他正在气头上,恐怕越劝越坏事。”对方讨了个无趣,就说:“好了。我们准备起诉了。”咔嚓,就把电话挂了。
  十天后,刘醉诚收到了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如下:
  
  刑事自诉状
  被告刘醉诚因对原告所下裁定书不满,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到原告工作单位张贴侮辱原告的大字标语,辱骂言辞不堪入目,围观者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构成了侮辱罪。为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刘醉诚的行为进行审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山北省济阴市历南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山晶、黄明秋、孙小山、张振黑、张启败、曹雷
  
  刘醉诚本意不过是把这六个狗法官痛骂一顿,出出气,免得气出病来,没想到却引火烧身了。他拿着自诉状来找高律师。说:“这事你熟,你就管到底吧。”高说:“只要你信任我,我就管。”刘说:“得多少钱?”高说:“我很同情你,也很憎恨法官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你就不用拿钱了,我白尽义务吧。”
  开庭的时候,原告自认为是法官,没有找律师。被告方高天平出庭为刘醉诚代理和辩护。
  法庭调查结束后,到了法庭辩论阶段。高律师发言说:“原告的起诉理由欠充分也不明确,不足以说明被告有罪。第一,原告称被告系因对裁定书不满而为,那么被告为什么不满?原告没说清楚,原告应该对裁定书是否合法予以证明。如果裁定书合法,说明被告构成侮辱罪;如果裁定书不合法,说明被告行为系基于义愤而反应过激。损失不大,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视为犯罪,应批评教育。”
  原告山晶说:“被告律师的观点纯属主观臆断。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的行为属于用‘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不管原告所下裁定书是否合法,均不影响被告侮辱罪的成立。”
  高律师站起来道:“原告所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而非仅因当事人主观判断,认为适用该条对保护自身权利更加有利,而即可适用该条。”
  说到这里,台上的法官用不可思议的眼光看着高律师。山晶站起来说:“这是什么荒谬逻辑?怎么只重复了一遍我刚才引用的法律条文就说:‘而非仅因当事人主观判断,认为适用该条对保护自身权利更加有利,而即可适用该条’?简直是匪夷所思,难道原告引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文也有错吗?难道世上还有专引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来打官司的人吗?”
  高律师说:“呵呵,原来你也认为这逻辑荒谬啊,可是开这荒谬先河的不是我,而是你。你正是用这样的荒谬逻辑驳回被告申诉的。下面我把你在裁定书中的话宣读一遍,让法官和在座的各位都听听。”高律师宣读道:“该规定是指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就某些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特别规定的情形,而非仅因当事人主观判断,认为适用新法对保护自身权利更加有利,而即可适用新法。”然后又说:“大家听听,原告在裁定书中写的这段话与我刚才说她的那段话有质的区别吗?刘醉诚就是被你这荒谬的、匪夷所思的逻辑激怒的。”主审法官抿嘴一笑想:原来他用的是请君入瓮法啊。
  山晶和其他原告也都尴尬得没了话说。
  高律师乘胜追击道:“被告刘醉诚之所以表现出过激行为,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原告在适用法律时擅自改变法律含义。另一个是原告表现出鲜明的双标现象。
  “先说第一个。《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句话是明确的、周延的、不解释也能读懂的,若不怀恶意是不可能产生歧义的。而该裁定却硬生生地把这句话解释为:该规定‘系指法律争议发生时,也就是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新法已经颁布实施,则应当适用新的规定,而并非指新法实施之前发生的争议,也可适用新法的规定。’请问原告,你做这样的解释有何法律依据?即使有依据,你也应该将这个依据写在裁定上才能让被告服啊。
  再说第二个。山北省高院发布的十大行政典型案例之一的罗某某诉蓝岭县住建局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案与被告刘醉诚的拆迁补偿协议案都是二〇一五年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都是二〇一五年后起诉的行政案件,都是行政机关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案件,都是经山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过的案件。为什么这个罗某某的案件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而刘醉诚的案件就不能按行政案件受理?被告刘醉诚在申诉后专程将罗某某的案情作为一个附件递交原告,原告为什么对此只字未提?原告有义务就两个案件为何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予以解释。
  “综上可以认定,山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山行申552号行政裁定书,是一宗按潜规则处理的枉法裁判事件。
  “法官枉法裁判,挨骂是预料之中的事,原告居然还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这脸皮也太厚了吧。如果确需追究被告责任的话,那么,原告有错在先,应该先纠正了自己的错误后,再考虑被告的法律责任问题。”
  这时,主审法官宣布辩论结束,进入法庭调解阶段。
  由于双方都不肯向对方道歉,最后案件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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