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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回 登山有意催女神 梦春无奈开药方

作品名称:草根女神      作者:大悟      发布时间:2024-09-06 11:00:29      字数:4510

  这篇辩护词刚发表三天,吕登山又来到山上,见了吴娘娘就磕头。还没等登山说话,吴娘娘先道:“你家到底有病人还是没病人?”“娘娘,我家确实有病人,急需娘娘出山诊治。”吴娘娘道:“既然有病人,为何迟迟不上山治疗?”“我家病人执意求娘娘前去诊治。我知道娘娘从未有此先例,故请娘娘开出条件,以抵破例出山之损。”吴娘娘道:“既然你家病人不肯前来,我又不能破例而去,那么,只好给你开个处方,回去按方治疗,你看如何?”登山犹豫片刻道:“请娘娘即开。”
  吴娘娘提笔写道:
  
  梨仁金蝉衣
  半汀折点土
  秃苔谷雨水
  一口玉米核
  
  登山沉思良久道:“娘娘不亏是神医,开的药方太奇妙了!不过,我想问娘娘,我们国家不是一直贯彻依法治国吗?”梦春说:“现在的依法治国,有好多漏洞,导致部分法官对自己的职业没有敬畏之心,往往利用法律的漏洞,不肯为老百姓撑腰。”
  “那么,您所要求的依法治国是个什么样子?”
  梦春说:“要通过修订法律建立一种科学、完备、易于操作、使法官不想错判、使官员无法干预的监督机制。”登山说:“我们现在的监督机制已经很完善了。”梦春说:“比从前是完善了,只是还没实现百姓在遇到问题时积极地依靠法律解决的效果,而许多恶势力、老赖往往利用法律存漏的弱点逃避制裁。”登山说:“要达到这一步恐怕有些难度吧。”梦春说:“有难度我们也应向这个目标努力。法律应该是保护老百姓的神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保护坏人的工具,如果老百姓不拿它当神器,说明这个武器不够给力,就应当不断磨砺。”
  “难道我们的法律还会保护坏人?”
  “它当然不想保护坏人,但是,因为它有漏洞,有时就会被坏人利用,成为保护坏人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虽然说不出法律哪里不好,但总是隐约觉得这法律好像不是为保护他们而立的。”
  “您能举一个例子吗?”
  “例如,有些老赖往往会对他的债权人说:‘你去法院告我吧,法院判多少我赔多少。’那些老赖为什么会把这话当做口头禅?就是因为老赖们知道人家不会善罢甘休,会采用各种方法维权,他为了得到对自己最有利的形势,就主动引导债权人走法律程序,走着走着就二年下去了,他有足够的时间利用法律的漏洞赖掉义务。你看这法律是不是代表了老赖的利益?”
  “那么,老赖最不希望他的债权人用什么方式维权呢?”
  “他最不希望债权人和他拼命。虽然命都只有一条,但他是占便宜的一方,更想活下来。而我们的法律恰恰禁止用过激的行为维权,所以,老赖们就都偷着乐。”
  “难道我们的法律还能允许用过激的行为维权?”
  “不用允许,只要使我们的法律变成惩恶扬善的利器,老百姓自然会放弃用过激的方法维权。老百姓受到委屈,到法院一告,就能迅速得到公正解决,谁还冒着生命危险去维权?现在社会上之所以有许多讨债公司,就是因为这些讨债公司有群众基础,群众觉得花钱雇人讨债比自己亲自去拼命划算,反正走司法程序十分渺茫。而我们的国家偏偏把这些讨债公司视为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而剪除。还用着剪除吗?你把法律修改好了,没人雇他了,他们自己就会解散。可见,讨债公司的出现是对我国法律的莫大讽刺。”
  登山频频点头说:“的确如此。”问:“吴娘娘,您能举个具体的案件说明现行法制有漏洞吗?”
  吴娘娘说:“听说社会上有个姚嫆姬案。她伙同男友杀了六个人,其男友已正法,她却逃跑二十年,现在才抓住。她硬说自己是胁从犯。使得案子进展缓慢。”
  登山说:“她已经逃过二十年了,有些证据的确不好收集,万一证据不足,还真难以极判。”
  吴娘娘说:“这不正好说明我们的法律有漏洞吗?今后法律就应该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后,未被司法机关控制的成年嫌疑人超过一年不自首的按逃跑论,逮捕后按现有证据可能推定的最重情节处刑。这个一年的期限就是自首有效期。”
  “什么意思?”
  “例如,姚嫆姬伙同男友杀了人逃跑了,现在才逮住她,她硬说自己虽然有罪,罪不至死。这时,法官不必主动搜集新证据,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推定:她可能独立杀过人、也可能配合男友杀过人。那么法官就按这两种情节之和定罪处刑。如果她不服,自己就会寻找当年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或只具备一种情节。也就是说,在审判涉逃犯罪嫌疑人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嫌疑人举证不能,实行疑罪从有原则。”
  “疑罪从有?岂不是倒退了?”
  “不是倒退,而是进步了。这是他自己选择的。当初他选择逃跑的时候就意味着他同时也选择了将来用这样的办法处理自己。这与封建社会的疑罪从有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
  “这样规定万一造成冤案怎么办?”
  “这样规定后肯定比过去造成的冤案会更少。因为我们的普法活动早已让人们了解了这种规定,他仍选择逃跑,说明他清楚自己一定会被处死刑且立即执行。但凡有一丝生的希望,他也不会选逃跑这条路。这样规定,既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又收到既不冤屈好人也不放过坏人的效果。正是由于我们的法律没有这种堵漏规定,才使得该案至今难以落锤。”
  登山说:“好!不能让逃跑者占到便宜。”
  “嗯,还有法律存漏的例子吗?”
  吴娘娘想了想说:“最近某地三个初中生有预谋地杀害了自己的同学,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怒,都说三恶不除天理难容。然而法律却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认为,是否适用死刑与犯罪情节有关,与年龄无关。年龄是情节中的一个因素,法官在分析情节时自然会把年龄考虑进去,法律单纯以年龄干扰处刑就成了多余的了。即使是十岁的孩子故意杀了人,只要他的思维成熟到与成人相当的程度,也应当与成人同样处刑。”
  登山说:“看来这条法律真的没有积极意义。”
  吴娘娘说:“十八岁以下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显然对坏孩子有好处,好处是犯了死罪也不可能被处死;而对好孩子显然有坏处,坏处是没有犯罪也可能被处死。一条专保坏孩子、独欺好孩子的法律要它何用?”
  “娘娘,因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就规定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不判死刑,我国是联合国五常之一,总得执行吧。”
  吴娘娘说:“这个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西方国家主持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虚伪性,我们对他们设置的对坏人有好处、同时对好人有坏处的条款不能轻易照搬。”
  登山不想在这个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上再费时间,就转移话题问道:“吴娘娘,以上您说的都是法律本身有漏洞的例子,您能举个法官执法有漏洞的例子吗?”
  吴娘娘思索片刻道:“近几年狗咬人事件频发,就是由执法存漏造成的。养犬并伤人其实就是一种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被伤的人没有过失,最轻应处养犬人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法官严格执法,养犬人自己就会根据犬只的品种和习性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遛犬安全,绝不会有那么多狗伤人案件发生。各地政府也没必要制定什么养犬条例,因为养犬人都知道被判三年徒刑的后果有多严重。而各地的养犬条例不但没起好作用,反而起坏作用,自从有了条例,养犬人对犬只的管理一下子放松了。他们都说:出了事大不了就罚二百块钱啊,现在谁还拿二百块钱当钱?”
  “吴娘娘所言极是。还有吗?”
  “像这类由于制法存漏或执法存漏而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打击坏人的例子肯定还有很多。我只要求国家把法律定得严谨严密,刚烈生威,使法官不敢枉判,使官员不能干预,使公民不敢触碰。另外,法院的裁判文书不仅做到适用法律恰当、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论准确,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要清晰,且具有必然性。还要将当事人的所有观点都要有依据地肯定或否定,不能对当事人的部分观点只字不提,这样才能尽可能地让当事人佩服。尽量避免当事人过激行为的发生。”
  登山说:“裁判文书不仅要合法理,还要合情理,使法和情在裁判文书中都能得以体现。”
  吴娘娘说:“你说的这些表面看来似乎很有人情味,能够博得群众的许多好评,其实是多余的。”
  “请娘娘详解。”
  “我们不是不重视人的情感,而是制定法律的时候已经充分考虑了情的因素,只要法官严格依法判案,一般都会合情合理。很难找出一份只合法理而不合情理的判决书。万一出现了只合法不和情理的判决书,群众和相关部门应请求全国人大修改法律。如前面说的那条十八岁以下犯罪不适用死刑的法律,若真按此判决,该判决书就属合法不和理的判决。不过这种情况是很罕见的。”
  登山说:“可是,前一段有一个姓当的当事人,由于对判决不满,就把法官杀害了。许多群众评论说,该法官判得虽然合法,但不合情理,所以招致杀身之祸。”
  吴娘娘说:“许多老百姓对法理了解较少,所以他们首先感觉到的是法官判得不合情理。其实是因为该法官判得不合法理,才使群众感受到不合情理。你要求法官依法撰写完了判决书还要再从情理方面审查一遍,你想累死法官啊?法官之所以叫法官而不叫情官,就是因为只要法官依法判案就够了,无需考虑是否符合情理,因为如果符合法理一般都会符合情理。”
  “那么,您说那个被害法官到底违背了什么法理?”
  “我也读了该案的报道,也查过有关规定。我认为,医生出具的当某住二十九天院的证明就是该案的关键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你看,这里规定得何等清楚,不管当某实际住院多少天,都应该按二十九天算,如果被告不服,他可以另行追究医生证明不实的责任,胜诉后他可以让医生承担他向原告多支付的费用,法官不值得冒违法之嫌操这份闲心。由于该案法官违背了这种法理,一些群众又不懂,所以就感觉她判得合法不合理了。其实,只要合法基本都合理。”
  登山说:“可是,被告方已经提交了确凿的证据,证明当某就住了十五天院,如果逼着被告去告医生,胜诉后再让医生赔偿被告多支付的费用,岂不浪费诉讼资源?王法官直接纠正过来何错之有?”
  吴娘娘说:“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当某实际住院十五天,不能证明后十四天不需要住院。如果当某是因为没有钱才被迫出院的,后十四天仍是需要住院的十四天。最高院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做了充分考虑的,法官只可按规定判决,在有明确规定是情况下不可擅作主张。这是对受伤群众的一种隐性倾斜,万一医生证明天数出入过大,还有被告起诉予以补救。”
  “娘娘,您说得太透彻了。由于时间有限,咱不聊这些具体案件了,现在您说说您想要的这个监督机制的具体内容吧,越具体越好,我好回去汇报。”
  梦春说:“这是个专业问题,我一个看病的,无法说得具体。但我相信,国家是有能力制定出这样的机制来的。”
  “好吧,回去我如实汇报。不过,娘娘,我们原来估计,您的条件可能是把丈夫的冤案平反好,把孩子给安排一下,仅此而已。没想到您能开出如此大的条件。”
  梦春说:“如果只为我个人的事提条件,得到补偿或安慰的仅一家而已。这样可以避免无数个家庭重蹈覆辙。”
  “嗯,好,回去如实汇报,认真研究。”
  登山走出几步又回头面带难色地说:“娘娘,这改革是需要时间的,在这期间我那病人病情恶化了怎么办?最好还是请吴娘娘破例出山一次。”吴娘娘说:“改革尚未成功,病情岂能恶化?”登山只好走了。
  时光荏苒。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终于传来了。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北京隆重开幕。大会主题是:披荆斩棘、力排阻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大会全票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改革司法制度的决议》。
  全国人大根据决议规定,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同时也修改了宪法、刑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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