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回 农民维权路漫漫 法官欺人招频频
作品名称:草根女神 作者:大悟 发布时间:2024-08-12 07:45:16 字数:7952
说着道着就到了二〇一五年。兴科跑到刘醉诚家里说:“大爷,告诉你个好消息,你这房子有盼了,国家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把拆迁补偿协议案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了。”刘醉诚问:“行政诉讼是什么?”兴科说:“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啊。以后你就不用上访了,直接到法院告就行了。”
醉诚说:“你让我告开发区?我能赢吗?”“能赢啊,你是依法诉讼,又有合同,怎么会不赢呢?”刘醉诚思忖半晌说:“要不,你替我告,我听钱。”兴科说:“不行。你得请个律师。”醉诚说:“你给我办办还不行吗?你大爷又不让你拿钱,你让我花那份律师费干什么?”兴科说:“大爷,不是我不想替你办,是因为拆迁补偿这块的政策我不熟,还没给人代理过案子,我实在担心给你办砸了。你要是请个律师呢,人家懂得的法律和政策多,又有经验,你虽然花点钱,可是很有希望呢。”
刘醉诚听了兴科的话,就看老婆子。老婆子说:“我就担心,要是告了开发区,事更难办了。咱一个老百姓怎么也拗不过政府。”兴科说:“大娘,你老人家说的有道理,开发区肯定不想输官司。可是话又说回来,你不告他,他也是不给你办啊。起诉这可是咱从来没走过的新路子,你不试试怎么知道好走不好走?”月娥说:“小儿,你读的书多,你见到谁通过走这条路要回房子来了?”
她这一问把兴科给问住了。兴科说:“大娘,我回家查查,如果有走这条路成功的,咱就告;没成功的就罢。”月娥说:“好,我听你个信儿。”
月娥以为,兴科保准找不到走这条路成功的例子,因为老百姓怎么会告倒政府呢?但是,这老太太从来不把话说绝了,她用这种方式,既没有反驳孩子,还避免了与政府找别扭。
然而,兴科回家查阅了好多资料,终于在山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十大典型行政案例中找到一个成功的案例。兴科拿着这个文件来到刘醉诚家说:“大爷,还真有成功的案例呢。”他指着罗某某那个案例说“你看这个案子与你家的情况属于同一类型,人家就告赢了。其他九个案例虽然不是拆迁案例,但也是民告官的案子,也都告赢了。所以,你这案子也有希望。”
刘醉诚和老婆子都伸着长长的脖子望文件上看,他们看到罗某某的案子果真与自己的案子一样,也果真打赢了。他们还看到山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字样,都深信不疑。刘老头激动地说:“告!他这案子和咱这案子一样,他能赢,咱也能赢。”
王月娥也不好说别的了。她想,要是强阻,万一这条路果真是条好路呢,岂不错失良机?她站起来说:“我做饭去,兴科别走了,我给你包饺子吃。”兴科说:“你忙去吧大娘。我一会儿就走。”老婆子一边走一边自语道:“由着你爷儿俩鼓捣去吧。”
刘醉诚找到济阴市匡正律师事务所,办理了聘请律师的手续,事务所派高天平律师担任他的代理人。刘醉诚对高律师说:“我听说十八大以后,咱们国家各方面都正规了。我要起诉开发区,要回我应分的房子。”高律师告诉他:“十八大后只是国家走向正规的开始,由于从前我国积弊甚厚,到真正正规起来还会有一段艰难的过程。你不要高兴得太早了。”刘老头等不及了,说:“我亲眼看到的,山北省十大典型案例都是民告官的,都赢了,我也一定赢。”
高律师见他信心满满,就为他写了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行政起诉状
2004年,被告济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修建金土工业路,拆除了原告在土山镇北沟村的住宅。拆除前,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载明:“在两年内甲方(指被告)向乙方(指原告)提供安置住房,按每人40m2安置。”核定原告五口人,应安置200m2。签订协议后,被告一直未按协议兑现房子,完全背弃自己在安置协议中所做的承诺。原告为此曾与被告交涉多次未果。无奈,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规定的安置义务。
此致济阴市金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醉成
法院接案后不久就接到李广圃的电话:“杨院长,刘醉诚告济阴经济开发区那个案子你用用心。济阴经济开发区任务重,时间紧,可能在具体细节上做得不够细致,原告就抓住这点想获得不正当利益。如果让原告的阴谋得逞,就会有许多刁民效法起诉,这会使国家机关非常被动。你务必不能让国家机关输官司。”“好好,老领导放心,我尽最大努力。”于是杨院长亲自过问此案。经过初步研究,认为原告已超过起诉期限,再说原告儿子刘永顺的确属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觉得判刘输没问题,于是决定开庭审理。
开庭后,经过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陈述道:“原告刘醉诚之子刘永顺属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土山镇拆迁安置方案的规定,其不在被安置范围,被告对其不予安置,并无不当,望法庭给予支持。”
原告方高律师道:“原被告双方在签协议的时候,原告并没有隐瞒自己家庭各成员的身份,被告明知原告之子属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与其签协议,说明被告是同意对原告家庭所有成员进行安置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明确的。被告之所以同意安置,是因为当时被告的工作任务迫切,急需村民尽快搬迁,故没有细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区别。协议不是儿戏,受法律保护。两平民共事尚且诚信第一,堂堂一级政府岂可言而无信?”
被告又提出:“原告的起诉明显超过了诉讼期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告自二〇〇四年签协议至今已有十多年了。希望法庭驳回起诉。”
高律师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故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每个月都往原告账户上打租赁费,时效不断中断,因此,也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休庭后,主审法官张善刚把审理情况向杨院长做了汇报,杨院长又给李广圃通电话:“喂,李市长吗?刘醉诚告济阴经济开发区那个案子呀,还真不好办呢,人家请的济阴市的律师,对拆迁补偿的政策相当熟悉……”杨院长还没说完,那头就打断了:“我不管你怎么办,你只要不让国家机关输官司就成。”杨院长说:“怎么才能使开发区不输,事实和法律都是明摆着的。”李广圃说:“你自己想法。”咔嚓,把电话挂了。
十天以后,刘醉诚收到金山县人民法院(2015)金立行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刘醉诚诉济阴经济开发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据此,裁定如下:
对刘醉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审判长:张善刚,审判员:冯坚、周璇
刘醉诚问高律师:“咱这案子早已立案都审理结束了,光等着宣判了,怎么又裁定不予立案了呢?”高律师说:“这是法院公开地耍无赖啊!”刘醉诚又说:“这诉讼时效的事,你在法庭上已经驳倒了被告说的话,这法官怎么仍然以此为据不立案呢?这不是不说理吗?”高律师说:“这岂止是不说理?这简直是耍流氓!”刘问:“他们为什么耍流氓?”孙说:“原因就是你告的是官不是民,当官方不占理又不想输的时候,法院只能通过耍流氓的手段来袒护着官方。”刘醉诚说:“那,咱这官司怎么打呢?”高律师说:“还能怎么打,上诉呗。别的也没好办法。”
在高律师的帮助下,刘醉诚上诉于济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的被上诉人未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只是未按约定履行,故应当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再次立案审理。
不久,济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行终字第212号行政裁定书下来了。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醉诚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要件,一审法院应当立案。
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因被上诉人未按协议履行安置房屋的义务,上诉人刘醉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而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剥夺了原告刘醉诚起诉的权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阴市金山县人民法院(2015)金立行字第1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济阴市金山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继胜审判员:高同厚代理审判员:明云
中院的裁定一下来,刘醉诚全家人都高兴了一阵,认为告赢了,认为国家还是有真事儿的。下面就等着法院立案审理了。
开发区收到裁定后马上找李广圃,李广圃又给杨院长打了电话:“你是怎么搞的?这点事就办不成吗?”杨院长不知老领导为什么发脾气,因为他还不知道中院的裁定下来。中院的裁定是直接寄给当事人的。便说:“老领导别生气,有什么话直说。”那头吼道:“你不知道吗?怎么中院的裁定判他赢了,你就没提前和中院透个话吗?你对工作也太不负责任了吧!”“什么?中院裁定下来了吗?”“都下来三天了。回头你想办法挽回被动局面。”“是,是。老领导,我也是力不从心啊,济阴经济开发区的确不符合……”李广圃打断说:“实在不行就给他往后拖。”
杨院长只好称是。因为早年杨院长的儿子杨崇武部队转业时托的李广圃的关系让儿子进了司法系统。从此,杨欠李一个大人情,所以李在杨面前就那么硬气,杨在李面前就那么软蛋。
刘醉诚这边觉得,有了中院的裁定就保险了,你一个小小的县法院总不能不听上级法院的话吧。于是每天盼着再次开庭。一等等了一年多,刘醉诚终于又收到法院送达的山北省济阴市金山县(2016)金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济阴经济开发区与刘醉诚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不是济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与刘醉诚达成的协议,涉案房屋及土地时至今日未履行任何征收、征用手续,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济阴经济开发区与刘醉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的时间是2004年5月18日,该协议的签订发生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是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属于行政协议。
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醉诚的起诉。
审判长:刘爱民;审判员:李宝全、房泽水。
刘醉诚问高律师:“中院的裁定最后明明写的是终审裁定,县法院怎么不重新立案,又再下裁定呢?这不是明摆着违法吗?”高律师说:“县法院是在恶意拖延。”刘问:“那么,下一步怎么办呢?”“还能怎么办,继续上诉啊。”
刘醉诚看了看裁定书又说:“高律师,你看,这裁定上写着,被告手续不合法,这不是违法拆迁吗?”高律师说:“是啊,这叫捉襟见肘。”刘问:“什么是捉襟见肘?”高答:“就是顾了这顾不了那。”刘又问:“谁顾了这顾不了那?”高答:“法官啊。法官为被告挖空心思地总算找了这么一条驳回起诉的‘理由’,却暴露了被告的违法拆迁事实,为咱提供了铁的证据。”
刘醉诚还是不理解,就问:“这裁定说被告违法拆迁怎么就能成为驳回起诉的理由呢?”高律师解释说:“法官的逻辑是这样的:因为被告拆迁程序违法,所以被告的拆迁行为是个无效的行政行为;因为被告的拆迁行为是个无效的行政行为,所以与你签的那个协议也不能算是行政协议;因为不是行政协议,所以你作为行政案件起诉就应当驳回。”
于是,刘醉诚又上诉于济阴中院,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认为,由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所签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在被上诉人未办理征收手续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该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因而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但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为实现修路这个公共利益,曾组织被拆迁户开动员会、下通告、交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进行了完备的行政签约程序,并且在签协议的过程中,被拆迁户没有选择签与不签的自由。所以,被上诉人违法拆迁、未办理征收手续,只能证明被上诉人法律意识淡薄,丝毫不影响他与被拆迁户所签的协议为行政协议。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不久,山北省济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济01行终97号行政裁定书下来了,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醉诚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要件。一审裁定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阴市金山县人民法院(2016)金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济阴市金山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继胜;审判员:高同厚;代理审判员:明云
刘醉诚认为,这次中院可把县法院堵得严严实实了,官司是赢定了。谁知,李广圃又给杨院长打了电话:“这是怎么搞的?怎么又让他赢了?”杨院长哭丧着脸说:“老领导,实话给你说吧,中院明云是个女的,她办案太认真,唯恐判错了,我和她递了话,她也不听,你说我能有什么办法?”李广圃说:“明云不过是个代理审判员,难道你就没给审判长递个话?”杨说:“其实就是明云一人审的,审判长、审判员只顶了个名儿,根本没参与案件的审理。”李广圃说:“这样吧,日后我叫开发区给你送点钱去,你带着到中院给领导吃个饭。但是你一定要尽最大努力。”杨院长说:“好好,我一定会尽力的。”
其实,这点事,只要李广圃和中院刘望发打个电话就没问题了。只是李广圃这人算计得太细。他认为在耿怀忠那个案子上,他欠刘望发一个人情,而他把刘的儿媳王爱琴调到教研室以伺日后提拔,并没有把这个人情还利索。如果在刘醉诚案子上再托刘望发,那么,这人情再怎么还?他既想违法报复人,又不想欠人情,你说他真是算计到家了。
两个月后,刘醉诚又收到金山县人民法院(2017)金行初字第38-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2004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理应根据当时的法律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批复》第二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本案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醉诚的起诉。
审判长:刘爱民,人民陪审员:李宝全、房泽水。
刘醉诚急了,拿着裁定就跑到法院,找到了刘爱民,问道:“刘庭长,你依照二审裁定继续审理,谁能说你一个‘不’字?你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下裁定,不给审理?我与你初次相识,没把你孩子扔到井里吧?你值得这样欺负俺吗?”
刘爱民急忙把刘醉诚让到沙发上,还亲自冲上一纸杯茶放到刘醉诚面前,然后说:“我知道你得来找我,我对你的态度表示十分的理解。但是,你也得理解我呀。你刚才说的我赞成,咱俩既没仇也没恨,我有理由欺负你吗?”
刘说:“那么,你为什么不听中院的话,仍一次次地驳回我的起诉?你负责审理这一案,怎么判,还不是你说了算吗?”
刘爱民说:“此言差矣。你看看这行政诉讼法上是怎么写的。”刘爱民拿着法律,指着上面的字说:“你看这第四条写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主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更不是我刘爱民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也知道你是冤枉的,但我必须听法院领导的,领导让我怎么判我就怎么判,我如果不听领导的话……”他停了停,然后压低了声音说:“以后在晋职称、考核等一系列问题上,我都得靠边站了。也希望你能理解我的苦衷。我给你出个主意,你最好打民事官司,到民庭起诉去。这样就不涉及行政问题了,就好办了。”刘问:“我到民庭起诉就一定赢吗?”
刘爱民实在不想继续忽悠这位老人了,因为法院折腾得他已经够苦了。就说:“大爷,你撤诉吧。其实你就不该起诉,你想想,这么大一个国家机关要被你告倒了,国家的脸面往哪里搁?没想到,你偌大年纪还敢与开发区打官司。”刘说:“要不是兴科鼓励我,我也不会走这条路。可是人家也是好意。人家还真拿出民告官告赢了的案例,所以我就有了底气,没想到这样难。”刘庭长说:“你太天真了。那些告赢了的案子都是国家需要民赢的案子,以彰显我国法治已经赶上世界潮流……”
刘醉诚瞪着两个大眼,就像刘姥姥听王熙凤讲述荣国府,还是头一回听到这里面竟有这么多道道儿。他开始理解刘庭长了,甚至他有了为刘庭长打抱不平的想法。他找到杨院长,为刘庭长说了一大堆好话,然后质问道:“虽然法律规定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主审法官没有独立审判权,但你也得给法官一定的自主权呀,你不能让他当木偶啊。你不能一不听你话了,就给人家小鞋穿,在晋职称、考核的时候就刁难人家……”
刘庭长万万没想到刘醉诚会到院长那里说这些话,刘醉诚也万万没想到他替刘庭长说话会适得其反。结果刘爱民被开到乡镇派出法庭上班去了。接替刘爱民的是一个叫周茜的女法官。
刘醉诚有些不能自持了。他问高律师:“我就纳闷,一个小小的县级法院,为什么敢一而再、再而三地无视中院的裁定而另搞一套,他们的底气从何而来!”高律师说:“现在你该明白了吧。打行政官司并不那么简单,因为你告的是行政机关。当行政机关不想输的时候,法官就只能通过耍无赖的方式拖死你。在这种人治社会里,这不足为怪,慢慢来吧。”
停了一会儿,刘醉诚又问:“高律师,你再给我分析一下,刘庭长那天劝我打民事官司,这民事官司与行政官司有什么不同?告的不是同一个机关吗?他劝我打民事官司是为了什么?”高律师说:“这不是明摆着吗,就是把你推出去啊,因为你这案子棘手,依法判决就得罪官,不依法判决就得罪良心。把你推到民庭去,就没他的事了。”刘醉诚说:“噢,那么,我是打民事官司好还是打行政官司好?”高律师说:“这两种官司对你来说,结果都差不多,即你必须输。不同的是,若打民事官司,你必须得拿五、六千块钱的诉讼费,另外降低了对被告的要求,同时拖的时间会更长。”
刘醉诚瞪着眼说:“噢,不是说这诉讼费最后由败诉方承担吗?”高律师说:“是啊,你想想你能赢吗?”刘醉诚道:“照你这么说,我无论如何都不能赢,这官司打得还有味儿吗?”孙说:“味儿是有的,就是让法院在为被告诡辩时作些难。反正你打行政官司又不花钱,那就继续打呗,总不能让那些不讲道理的人就那么轻松地摆脱困扰吧。”刘醉诚说:“咱一个老百姓能对人家造成什么困扰?”高律师说:“你想啊,被告没理还想赢,他就必然要付出,不然那法院能白白昧着良心替他说话吗?当被告与法院暗暗达成交易后,法院就必须挖空心思地搜寻法律的空隙来为被告诡辩。这不是对他造成的困扰吗?”
刘醉诚瞪着眼像傻兔子一样:“噢,噢,那就打呗,反正咱又不花钱,治治这些杂羔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