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章李悝变法
作品名称:旷古穿越 作者:绿叶草根 发布时间:2022-04-24 10:15:20 字数:3485
李悝(lǐkuī)(前455——前395年),濮阳人,战国时政治人物,法家重要代表人物。
李悝变法是指战国时期魏国的魏文侯当政时,任用李悝为相,进行变法改革。
李悝在政治上主张废止世袭贵族特权,选贤任能,赏罚严明;经济上主要实行尽地力、平籴法。极大地促进了魏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使魏国因此而富强。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
他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成《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现已失传。其“重农”与“法治”结合的思想对商鞅、韩非影响极大。
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是中国变法之始,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时便对其他各国震动很大,从而引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全国性变法,为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铺平了道路。后来著名的商鞅变法、吴起变法等,无不受到李悝变法的影响。
李悝生活的年代,正是战国初期。封建经济已经占据社会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经济基础的深刻变化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相应变化。由于新建立的封建政权,面对着奴隶主贵族势力的强烈反对,为了巩固和发展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打击奴隶主贵族的复辟势力,确保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战国初期各个国家纷纷掀起变法运动。
当时的魏国,在变法之前面临的局面是在外部环境上,诸侯之间的征战日烈,外部的军事压力日益增大;内部经济上,魏国本身就是晋国中相对落后的地区,在富庶程度上,魏国不如韩国,在军力的强悍程度上,魏国又不如赵国。为了增强魏国实力,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变法图强。
公元前403年,韩赵魏三国的国君,被周天子承认,完成了三家瓜分晋国的最后一步,成为战国时期的新兴国家。作为从晋国分离出来的魏国,立国初期的运气很不好,魏国的国土,包括今天的山西南部,河南北部以及陕西、河北的部分地区,基本都位于中原的腹地。魏国的东面是齐国,西面是秦国,南面是楚国,北面是赵国,夹在中间的魏国,在地利上处于劣势。
在魏国立国的早期,李悝并不在魏国的权力中枢之中,他曾经担任过中山相和上地守,这两个地方,都是在毗邻秦国的西北边境上。早年的李悝,曾经多次率军和秦国交战,而他得到魏文侯的赏识,一是因为他的老师子夏是魏文侯的重臣,二则是因为他的变法思想,切中了魏国的时弊。在经历了数年地方官磨砺后,李悝最终成为魏国重臣,开始全面推行他的变法主张。
变法内容主要包括四大项:
第一是废除奴隶制时代的世袭制度,根据能力来选拔官吏,取消旧贵族原本享受的世袭俸禄,用来招募贤才,发展生产。
第二是正式废除了中国传统的井田制,采取“尽地利之教”的政策,鼓励老百姓垦荒,废除原本井田制制度下的土地界限,允许土地私有买卖。同时对国家境内的所有土地进行测评,估算国家的土地产量,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按照土地的贫瘠标准,分配给农民土地,鼓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第三是实行法治,建立完备的魏国法律《法经》,对于国家法令、政府职能、官员的升迁奖惩、军功的奖励,都做了最完备的规定。
第四就是改革军事制度,建立“武卒”制,即对军队的士兵进行考核,奖励其中的优秀者,并且按照不同士兵的作战特点,重新将他们进行队伍编排,发挥军队的作战优势。
李悝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法经》兵6篇,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和《具律》。
李悝变法的第一条,是对残存的奴隶贵族世袭制度的最后颠覆。世袭制的废除,向各国招纳贤才,使魏文侯统治时期的魏国有了英才荟萃的局面。李悝变法的第二条,是对中国传统井田制度的最后颠覆。井田制度经过春秋时代的连续动荡,早已经名存实亡,也成为奴隶主贵族维护封建制度的一个口实。尽地利的实施,使魏国的土地面积在这一时期快速增长。传统的奴隶主贵族经济被彻底打破,大批原本属于奴隶主贵族的庄田,通过开阡陌的方式转入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农民的手中。魏国经济的全面转型,在此过程里完成。李悝变法的第三条,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方方面面的建制,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里,它都是被后世各类学者推崇的法律典范。第四条的作用,对于当时的魏国是最直接的。通过武卒制度的确立,魏国拥有了一支强大的军队,在当时的战国军事界,有“齐之技击不可遇魏之武卒”的说法,即魏国的武卒战斗力,一度是整个战国版图上最强大的。这四条的实施,不但在当时成就了魏国的腾飞,也成为不久的将来,诸多变法家奔走列国,进行变法图强的内容范本。
作为战国诸侯中第一个变法者,魏国的国势,在魏文侯在位的时期达到了一个高峰。魏文侯在位的50年,是魏国雄霸天下、称雄于诸侯的50年。
前395年,盘古、任烛、文更星从灵堂里把李悝迎上光明殿,为他开会庆功。
盘古:“李悝的改革不仅使魏国很快富强起来,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从李悝开始,战国时代政治、法律、军事、经济、文化的革新逐渐进入更深入、更广泛的层面,即整个社会结构和制度的变动。由此,中国文明进入更广泛、更深刻的阶段。”
李世民:“李悝变法是中国封建社会史上第一次成功的变法,其内容具有重要的社会历史意义,其成功也有深刻的原因。”
孔子:“李俚变法不仅揭开了战国时期变法运动的序幕,而且在魏国首先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和个体小农经济制,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
正义神左宗棠:“《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带往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智慧神诸葛亮:“李悝是重农主义的开山祖,他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使魏国因而富强。李悝指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居邑叁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矣。’”
李悝:“农夫因为始终无法摆脱贫困的生活而有怠耕的现象,造成粮食的减产,粮价因而上扬。然而‘耀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对于统治者来说,‘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也以,‘善为国者,使民毋伤而农益劝’。”
妇好:“重农主义在商鞅手中达到了极致,他承继了李悝的办法而加以扩大,‘大小戳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以免役的方式来奖励耕织,并以收为官奴的方法惩罚工商和怠惰贫穷的人。行之十年,家给人足。为了达到地尽其利,乃‘开阡陌封疆’以拓展耕地,任民自耕。此举使土地私有制得到法理的承认,宣布旧田制的终结,而造就了秦国的富强。”
归绿:“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伏羲:“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任烛:“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文更星:“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李世民:“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归绿:“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任烛:“法家思想和当代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